我一直都在嘗試著用不同的方式來闡述這些枯燥難懂的法律,希望大家能學到基礎的法律知識,並且喜歡我的文章。廢話不多說,緊接上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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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律師向您深度分析新的商業移民機會
2016 年8 月24 日,美國國土安全部部長提議推出新規:「國際企業家規則」(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s Rule,簡稱“規則”)。這項新規則旨在為進入美國啟動和開發業務的創業者開闢新的途徑。然而,對新的提案產生一些誤解也是經常的事。本文將澄清對這項新規則的一些誤解。
美國合同法 (Contracts) 中的Third-Party Beneficiary (上)
這次我們從舉例切入到法律,例子:甲方和乙方的保險合同裡提到:甲方每年要支付一定數額的保險費,在甲方去世後,乙方要支付一大筆錢給丙方,甲方有更改受益人的權利。例子二:你答應給我一筆錢,如果我去刷你媽媽的房子的牆。
美國合同法 (Contracts) 中的Assignment of rights (下)
接上篇。禮物性質的讓與不能改變,有三種情況,第一種是讓與是寫下來的或者被讓與人密封寄出了。比如甲方欠乙方四萬美金,乙方簽好讓與協議,密封寄給丙方作為遺產禮物,乙方原本就欠丙方一萬美金。那麼乙方給丙方的讓與是不是不可改變? 是的。
美國合同法 (Contracts) 中的Assignment of rights (上)
我和你有一個合同,可是你把合同權力讓與給隔壁老王了,那就是Assignment of rights。Assignment of rights和Third-Party Beneficiary(在另一篇文章中有分析)不同的是:Third-Party Beneficiary第三方受益人有權利,Assignment of rights是為他人代替權利。
美國民事侵權法 (Torts) 中的Product Liability (下)
上兩篇我們提到了manufacture defect製造缺陷和 design defect設計缺陷,最後這一篇我們來看inadequate warning警告不充足。
美國民事侵權法 (Torts) 中的Product Liability (上)
Products liability law governs liability for commercial transfer (sale) of products that cause harm because they were defective and/or falsely represented, 就是說產品責任法管商業產品銷售和流通所導致的缺陷產品傷害或者錯誤陳述產品。這一把大傘裡又包括很多理論,比如Negligence疏忽(我們在之前的一篇文章中分析過), Misrepresentation錯誤陳述。
美國家庭法(Family Law)中的加州離婚California Divorce
有很多人會好奇為何在婚姻中沒有外出工作的妻子為何需要分配丈夫一半的勞動成果,其實在遠古游牧民族社會,妻子和丈夫作為一個共同體,也是要每天承載很大的風險的,那個時候富有的妻子是丈夫最美好的裝飾。現代美國的結婚證書,就像一紙合同一樣,捆綁的不僅僅是感情,也有夫妻的共同財產,在以後的產權法中我會和大家細說各類產權分配。
美國民事侵權法 (Torts) 中的 Defamation (下)
在上兩篇文章中我詳盡的剖析解釋了Defamation的構成元素,那麼大家肯定會問,有沒有可用的Defenses?肯定是有的,先來看Common Law Defenses 有三種。
美國民事侵權法 (Torts) 中的 Defamation(中)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們講了Defamation的第一個元素,它的第二個元素是“Of or concerning” (means the D’s statement must reasonably be understood to refer to the P),意思就是被告的陳述必須是合理的容易被理解的是指向原告的。可是如果不是那麼明顯該如何呢?那就要用Colloquium (if the statement does NOT refer to the P on its face, extrinsic evidence may be offered to establish that the statement refers to the P), 意思就是如果這個陳述並沒有直接表面上指向原告,外在的證據必須使用來建立這個陳述是指向原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