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加州經典法案例賞析 – 共同財產篇

甲和乙在2003年訂婚,之後他們發現甲的信託賬戶每個月給她的一萬美金收入會被因為兩個原因中止,要麼因為甲結婚,要麼甲年滿25歲,這兩件事情哪個先滿足就立刻終止。所以,甲和乙決定先住在一起,推遲到等甲2006年過了25歲的生日之後再結婚。 甲和乙在2003年也達成了共識,讓甲去讀教育學碩士,然後乙辭職在家做家庭婦男照顧家的飲食起居。於是,甲開了一個兩人聯名的銀行賬戶,把她每個月的一萬美金信託收入存進去,並用這個賬戶去支付他們的日常生活開銷。甲還用這個賬戶裡的存款買了台車,車子戶頭寫了兩人的名字。 甲和乙在2006年正式註冊結婚,於是甲的每個月一萬信託收入終止了。之後不久,甲開始在本地的社區大學教書。 2008年的時候,甲發現她的薪水比周邊的男同事低,所以她起訴了她教書的那所社區大學在發薪水的時候性別歧視。 2009年甲和乙離婚,之後不久,甲任職的大學願意連續三年每年多給她發一萬美金的薪水來換取甲不要起訴。 在甲不知情的情況下,乙在他們還沒有離婚的時候經常去賭博,在甲和乙離婚的時候,甲才知道乙已經欠賭場五萬賭債了。 在離婚的時候,根據加州的法律,甲和乙有哪些權利和責任分別在(1)車,(2)三萬美金的額外的薪水,(3)五萬美金的賭債。 先來看車子:甲和乙從2003年到2006年是同居關係,並且他們口頭協議共享聯名賬戶中的甲的信託收入。乙因為依賴他倆的口頭協議,所以辭職做家庭婦男,因此甲無法說聯名賬戶內的錢是獨立資產,因為他們之間有一個implied contract。甲用聯名賬戶裡的錢買車,並且車的戶頭也是聯名的,所以在離婚的時候,車是屬於聯名財產,甲和乙各擁有一半產權。 再來看三萬美金的額外薪水:甲在2008年起訴學校性別歧視的時候並沒有離婚,儘管2009年他們離婚後,那所社區大學才同意支付額外的三萬美金的補償,但是這起民事侵權起訴是在婚姻內發生的,所以賠償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甲和乙需要平分這三萬的賠償金。 最後來看這五萬美金的債務:原本婚姻內的債務也是應該夫妻共同承擔,但是由於乙是瞞著甲去賭博的,他違背了他的誠信,所以乙的賭債屬於個人債務,甲不需要承擔。如果法院非裁決該賭債是夫妻共同財產債務的話,離婚的時候就需要從他們的共同財產中報銷這筆債務,甲就需要分擔了。 All photos come from Google Image, for educational purposes.

2011年加州經典賞析 – 遺囑篇

在2004年,寡婦甲立了遺囑,過世後甲的資產按人頭平均分配給她的三個孩子乙,丙,丁。 甲,乙,和丙在2009年有非常激烈的爭吵,所以甲決定起草一份新的遺囑。甲去了辦公用品店,預先打印好了她的遺囑表格,用手寫了一段關鍵文字:“因為我的兒子乙和女兒丙待我相當無情,我在此明確的剝奪他倆的遺產繼承權。因此,我把我過世後的所有遺產都捐給某某大學。”

2011年美國經典憲法案例賞析 – 自由信仰篇

因為愛國主義情懷,甲加入美國陸軍部隊,表現良好不久後升職為上尉。在升職後不久,甲開始思索之前的宗教信仰,哲學,以及政治觀。他將自己在陸軍部隊檔案宗教信仰那一欄裡的“基督教徒”改為“信仰沒有傷害過人的沒被干預的超自然力量belief in a superior principle of noninterference with others who have not harmed you”。甲總結說他的信仰沒有禁止他在A國的任命責任,但是卻禁止了他在B國的任命責任。 聯邦法律要求軍人去接受任何任命責任,但是當甲被任命到B國執行任務的時候,甲拒絕去執行任務,因此被部隊指控為甲拒絕部署。因為被指控,甲便開始高頻抱怨美國人干預B國內政。 甲希望為他的拒絕參與部署的指控辯護是基礎於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the First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中的(1)the Free Exercise Clause 由信仰宗教條款和(2) the Establishment Clause建立宗教條款。甲的辯護會成功嗎? 如果要有standing 去起訴,甲需要證明他確實受到了傷害,甲的傷害必須是公平可追溯到政府的行為的,並且甲受到的傷害是可以被修復的。由於宗教信仰問題,軍隊的部署任命確實讓他受到了傷害。主要是聯邦法律給甲造成的傷害因為陸軍部隊的政策是聯邦政府的行為。如果不是強制執行該聯邦法律,甲就不會被指控。因此,甲有足夠立場去為自己辯護或者反訴聯邦政府。 來看看the Free Exercise Clause自由信仰宗教條款。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禁止政府頒布任何禁止自由信仰宗教的法律,如果聯邦政府故意立法去干預老百姓去信仰總,政府就是違背了自己的職責所在。甲可以證明陸軍部隊的聯邦政策法規違反憲法,因為該政策法規嚴重干預了他的自由信仰宗教權力。但是,聯邦政府在這裡並沒有明確立法去挑戰或者去干預甲的宗教信仰,所以甲用這個條款去跟政府辯護是不會成功的。 再看 the Establishment Clause建立宗教條款。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禁止政府支持或者經濟援助或者活躍捲入去建立宗教。有一個非常有名的Lemon v. Kurtzman判例,裡面提煉出了三個指標的測試沿用至今,其中指出首先政府頒布的法律必須有非宗教目的,其次政府頒布該法律主要影響必須不是推進或者禁止宗教,最後政府不能和宗教糾纏在一起。聯邦法律要求軍人接受任命執行任務是沒有任何宗教目的,也沒有想過要去用該法律影響宗教發展或者徹底禁止宗教,聯邦的該法律更沒有和宗教糾纏不清。所以,甲如果用這個條款去跟政府辯護也是不會成功的。 All photos come from Google Image, for educational purposes.

2011年美國經典民事訴訟程序案例賞析 – 醫療糾紛篇

醫生給甲的脊椎植入了B公司研發的金屬矯正器。在術後不久,甲發現植入部位產生了非常嚴重的背疼。在民事侵權有效的訴訟期內,甲在聯邦法院起訴了醫生,指控醫生疏忽的使用了B公司製造的金屬矯正器。在錄證詞的過程中,甲的律師問醫生是否在別的手術中使用過B公司的金屬矯正器,如果使用過,結果如何。醫生的律師反對這些提問,因為這些問題和甲的案子無關,醫生拒絕回答。但是,甲的律師還是向法院要求強制讓醫生回答這些問題。後來,甲在報紙上看到很多人起訴B公司,因為在植入B公司的金屬材料後都感到背疼。因此甲立刻要求修改他的聯邦法院的訴訟,要求把B公司也加為被告,起訴B公司在金屬矯正器的設計上有缺陷。 B公司立刻反訴要求法院撤銷案件因為甲的訴訟程序已經開始了。甲後來又知道另一名患者指控醫生疏忽植入B公司的金屬矯正器勝訴了,因此甲要求法院立刻裁決summary judgment。

2011年加州經典證據法救贖案例賞析 – 合買彩卷篇

G公司贊助合法的每周彩票,就是每個玩家可以用一美金隨意買六個數字,然後玩家買的數字和開獎數字吻合就可獲獎。在過去的兩年中,甲一直在買他孩子生日的同一組數字:3、8、10、12、13、23。6月1日的時候,甲買了他的每周彩票。 G公司的職員乙問甲:“還是買平時的號嗎,甲?”甲說:“當然”。乙把數字輸入電腦然後產生了彩票,然後把彩票給了甲。家沒有檢查彩票就把彩票放進口袋裡。甲和乙都不知道乙不小心把其中一個數字7打成了數字8輸入電腦。 這週的中獎號碼剛好是甲平時買的號碼,但當甲向他妻子展示他的彩票的時候,甲發現了乙的錯誤。甲因此起訴G公司,說G公司無故將他常買的數字7改成了8。 G公司反訴說合同無效。 開庭的時候,G公司反對甲的證詞關於(1)乙的問題,(2)甲的回答,以及(3)甲嘗試去解釋“平時的號”的意思。根據加州法律,法院會採納甲的證詞嗎?法院會如何裁決雙發的起訴呢? 乙問甲是否買常規數字是用來證明甲想買平時的號是7而不是8,所以乙的問題跟案件是相關聯的可以採納的。乙是在問甲,所以對於乙的提問甲有個人知識。 乙的問題如果被採納為證據就會對G公司不利,因為G公司的責任對甲在民事訴訟中是基礎於乙整個或者部分責任。乙的問題是用來驗證輸入數字8是否正確該事宜。所以該證據可以採納用來對抗G公司,因為G公司對於乙負責。但是,由於乙是G公司的中介用來賣彩票給甲,乙對於甲沒有合同責任,G公司和甲有合同責任。這並不是僱員違約雇主負責是案子。所以說乙的問題並非道聽途說non-hearsay,而是effect on the listener以及 words of independent legal significance。 甲的回答“當然”是用來證明要么他同意買數字8,要么他同意買平時的號,所以他的回答與案件相關聯。甲的回答證明了他當時的State of mind,所以該證據雖是hearsay,但被法院採納。 甲想要解釋“平時的號”的意思,那這裡就必須用到Parol evidence rule,甲必須引用對話額外的證據來證明“常規數字”在對話中的含義以及乙犯的錯誤,所以甲的解釋關於連續兩年購買同一組數字,也是和案情相關聯。儘管甲的解釋是Lay opinion以及habit evidence,但是甲的解釋會幫助進一步解決案件。 甲和G公司之間有合同,但也有mutual mistake共同的錯誤,所以法院也只能幫助他們重新建立或者修改合同關係。 G公司可以辯護說laches,如果要成功辯護G需要證明兩件事情,那就甲不合理的推遲去尋求救贖以及被告因為推遲而得到不公正待遇。 G公司會說甲沒有檢查彩票就放入口袋直到開獎後才察覺,並要求賠償。甲收到錯誤數字後一樣也有機會去贏取大獎,所以這一張彩票讓甲擁有了兩次贏取大獎的機會,G公司卻要為甲沒有購買過的彩票支付巨額獎金。法院會認可G公司的辯護,所以說甲無法要求G公司重新建立合同,因為甲的要求太遲了。但是甲可以反訴說自己兩年來乙還有G公司已經建立了信任,這次的錯誤只不過是一個輸入的錯誤。   G公司要求取消和甲的合同並退還購買彩票的金額,甲會辯護說這樣做的話就會因為G公司的原本錯誤也沒通知甲,讓甲失去大獎,所以是不公正的。這裡看來雙方都有很好的辯護,所以只有法院同意才能取消合同,反之不可。綜上所述,因雙方有錯,甲是可以要求重新建立合同,乙不能解約,甲贏得大獎。 All photos come from Google Image, for educational purposes.

2011年美國經典合同法案例賞析

乙是醫生,她有一個年老的病人甲。乙給甲治療老年癡呆症從未接受服務費用因為乙相信甲很貧窮。有一天,甲對乙說,“我想要給你這麼多年為我的服務收費。如果你能繼續照顧我的餘生,我將會給你我的辦公樓。因為我沒有繼承人並且你是唯一關心我的人。我需要知道我是否可以依靠你。乙根本不相信甲有辦公樓,但是也沒說什麼,只是完成對甲的檢查,並且給他了一些藥。兩年後,甲的健康狀況變得更差,乙還在繼續治療甲。乙忘了甲說過的辦公樓的事情。一天,乙忽然發現甲真的有些棟辦公樓。乙立即寫了個便條給甲說,”我接受你的提議,並且承諾將會為你的餘生提供醫療服務。 “乙在便條上簽了名,放在一個密封的插座裡面給甲,並把放在門口郵局收信的地方等待第二天郵局工作人員去寄出。但是甲在那天晚上睡覺的時候乙給甲提供的最後兩年的服務超過好幾千美金,那棟辦公樓價值幾百萬美金。乙是否有可以強制執行的合同去過戶辦公大樓呢? 甲和乙之間的合同是有關於服務的,所以是common law。合同的構成需要offer,acceptance,consideration。   甲說要給乙辦公樓用來交換去世前的醫療照顧,所以甲有和乙達成協議的意願,這裏就有offer了,雖然乙當時不認為甲有辦公樓。 那這是單邊合同還是雙邊呢?甲需要乙給出承諾會照顧他直至去世,但實際上乙確實用了實際行動照顧他。雖然甲沒有中止他的offer,可是乙兩年後才答復他,時間會不會太長?其實也不會,因為照顧余生可以有很多年。但是死亡卻是可以中止合同,就說乙要在甲去世前接受這個offer就好了。乙可能會辯護說這是單邊合同,在單邊合同裏,乙只要付出行動就算接受了offer,並不需要書面或者口頭上肯定甲的offer。 再來看acceptance,乙也可以說她的沈默付出就是一種默認的接受,因為她還是在繼續提供醫療服務。乙還可以說已經寄出接受的郵件,就等於接受了。一般把郵件交到郵遞員手上或者投進郵筒無法收回才算有效寄出,但是乙把郵件放在門口是很容易把郵件拿回來反悔的,所以這不算寄出,直到次日郵遞員拿到郵件才算。乙還可以說她用實際行動接受了這個offer,因為照顧了甲的余生。 最後看consideration,甲用辦公樓交換乙的醫療服務,所以雙方都有付出並且交換形成。但是乙當時並不相信甲擁有辦公樓,所以乙後來為甲提供的兩年醫療服務並不是被辦公樓所吸引作出的決定,所以說還是缺乏consideration的。但是乙可以提出promissory estoppel之類的來滿足這個元素,但是在這裏乙並沒有依賴甲的承諾而去提供醫療服務,所以這個說法不成立。 綜上所述是沒有合同的,就算有合同,還有一些辯護的,比如房地產交易或者超過一年的服務是需要寫下來去滿足statute of fraud,但這裏卻沒有文書。再說辯護方還可以說incapacity,因為甲那個時候有老年癡呆,缺乏談判合同的能力。還可以說undue influence,因為乙作為醫生有職位上的提供醫療服務的能力,甲在特定的醫療環境中長期過分依賴醫生,從而容易受影響而做出不利於自己的合同。 綜上所有的元素看來,法院判醫生勝訴的幾率非常低。 All photos come from Google Image, for educational purposes.

2011年美國經典產權法案例賞析

1975年,甲寫了份契約把B房產轉給乙和丙並具有倖存權。這份契約上寫著:“如果B房產,或者B “在1976年的時候,乙把他在B財產擁有的所有權轉給他人。”財產的任何一個部分,乙和丙轉給了第三方,既是個人還是聯合一起的,甲有權立刻重新擁有並擁有B財產。 給了丁,並沒有告知丙。1977年,乙和丁在一場車禍中去世。丁沒有遺囑,丁去世的時候唯一的繼承人只有他的侄子。1978年,丙和甲知道了乙把所有權轉 給丁的事情了。當丁的侄女找丙去討論所有權問題的時候,丙知丁的侄子,丁的侄子沒有所有權和丙才是B物業的唯一擁有者。丙在B物業上插了個個” 甲和丁的侄子從未採取任何行動去反對丙對於B房產的佔有和使用。 甲最初轉給乙和丙B房產的時候有什麼在B房產上的權利或者利益嗎? 在1975年甲轉給乙和丙B物業的時候因為提出了生存權,所以是聯合租賃,但是契約上有附加條件,所以說甲創造了的可破產財產。 甲擁有該財產的未來利益。由於甲沒有使用傳統語言來定義到底是費用是簡單的可確定的還是費用簡單,但條件是隨後,所以他的目的有些含糊。 在隨後的條件下,甲對於所有權保留結束的權利和再次進入的權利。 但是,甲的條款涉及了對轉讓的限制-沒收,不恰當的限制了乙和丙在B物業上作為聯名承租人轉讓他們財產利益的權利,這是一種剝奪限制,因為分配的所有權會自動喪失他們 的財產利益,所以法院會劃除這個限制條款。乙和丙可以忽略這個限制條款去自由轉讓他們的房地產利益,甲的再次進入B財產的權利是無效的。綜上所述,乙和丙是 聯合租賃並且可以自由轉讓他們在B房產上的利益給他人,甲沒有任何利益在B房產上。 甲,丙,和丁的侄子在B房產上有什麼權利和利益嗎? 在1976年乙單方面在丙不知情的情況下轉移他的所有權給丁的時候,乙就分割了他在B產權上的利益,把共同的租約改成了丙和丁的租約。 知情這個產權的轉換無關,因為不需要經過丙的同意。 在乙1977年去世的時候,所有權的轉換已經完成。在丁過世後,他的所有權會轉給侄子因為 丙成為B產權的擁有者了。 當丁的侄子和丙在1978年討論所有權的時候,丙把丁的侄子驅逐了,所以丁的侄子不需要為該所有權支付任何費用。 來看看丙的adverse possession。丙在丁的侄子沒有同意的情況下居住了下去,但也支付了所有維護房地產居住的剩餘,還有保險和稅費。丙非常顯著的立了“ no trespassing” 從1978年到2011年已經33年過去了,common law要求連續居住20年,美國大部分的州對於adverse possession連續居住的要求是每年20年的。 儘管丙只擁有B所有權的一半,就說他是color of title(看起來像所有權擁有者但實際不是),但由於他的佔領滿足了不良財產的所有要求,因此丙完全的擁有了B產權fee simple absolute.   All photos come from Google Image, for educational purposes.

2011年美國經典律師失責案例賞析

甲在成為律師之前曾是一名醫生。而且他已經沒有再做醫生沒有再開藥了,但他繼續在當地的醫療員會做委員,去為了健康保險提供者的醫生的公平酬勞權力而努力 。這個醫療委員會有一些推薦,但成員個人並不參與公共場所。甲是該醫療委員會成員,所以有很多醫生好朋友,但甲作為律師,從未幫這些醫生打過官司。 甲保險公司代表著一家健康保險公司B。 但是後來甲通過一些研究和學習,甲發現健康照顧法律裡麵包含了一些健康照顧的損失。他於是建議B公司,他可以辯論說為醫生們 他解釋說他可以在公共政策的基礎上,為現存的決定性的法律調整去辯論。 當團體訴訟的代表律師乙聞了甲的辯護計劃後,乙寫了封信給甲,乙說如果甲堅持為B保險公司辯護的話,就去州裡的律師協會舉報甲涉嫌接洽利益衝突的 案件。 那麼根據加州律師協會和美國律師協會ABA的要求,甲作為律師違反了職業道德嗎?乙呢? 如果有潛在的利益衝突,律師必須以書面書面來的形式通知客戶,在這個案件裡面,甲和委員會的醫生朋友們並沒有利益衝突,因為甲沒為他們打過官司。但是,當甲代表B 公司的時候,就有潛在的利益衝突了,因為甲乙參與過幫助醫生協會找保險公司要公平的酬勞。如果真的找到有潛在的利益衝突,甲有責任書面告知B公司,並取得書面寫下來的 豁免。在案件中,儘管甲有一些為B辯護的計劃,但甲代表B公司並不會限制他作為委員會成員或者他個人的利益或他醫生朋友的利益,所以並不需要B公司同意 。 剛開始的時候甲不自信可以辯護,但後來他通過自己的學習和研究做出了辯護計劃去要求修改現行法律之類,已經滿足了作為律師的勝任責任,並且在法律範圍內很好的代表了 B公司的利益,另外,甲對於客戶盡職盡責非常坦誠。 但是乙卻寫信威脅甲蟲,利用取得民事訴訟的好處,所以乙違反了律師的職業道德。 理由去舉報甲。加州法律聯盟並不要求律師之間相互舉報違規,所以乙沒有責任去舉報甲。 All photos come from Google Image, for educational purpo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