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A州居民,在A州唯一的大型H連鎖酒店裡面當經理,年薪十萬美金。 H酒店成立於B州,大部分的酒店都在那個州成立。 H酒店的主要行政辦公地址在C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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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加州共同財產法經典案例賞析
甲是老師,乙是會計師。在2008年,甲乙結婚。婚禮後,乙的母親贈予了他倆聯名的一座房子。他們搬進去,並用兩人的收入奢華裝修了房子, 包括在入口處使用了古董鏡子。一天,甲把那面鏡子送給來拜訪的朋友。 在2012年,乙買了個小的辦公樓想要開會計事務所。她使用了婚姻內做會計的收入存款,並把樓寫在自己個人名下。在2013年,甲乙分居。甲告訴乙 他們的房子先前就是他的獨立資產了,乙說OK。 在分居後,乙的會計事務所收入翻了三倍,她用自己增加的收入裝修了辦公樓。在甲不知情的情況下,乙把辦公樓賣給了從來不知道她婚姻狀況的丙。在 2014年,乙正式起訴離婚。 根據加州的法律,乙對於古董鏡子有何權利?甲和乙關於房子,會計事務所,辦公樓有何權利? 甲把鏡子給朋友時沒有通知乙,乙也沒有書面同意。根據家族代碼721和1000,配偶有責任管理好共同財產, 由甲乙裝修房子是用的奢華風格,所以鏡子應該價格不菲,甲把鏡子免費贈予他人而沒有通知乙違反了受託託的責任。由於鏡子已經 送出六年,難尋踪跡,物理上也不好分割,所以甲要歸還鏡子一半價格的現金給乙。 乙的母親在甲乙婚後贈予聯名房子,所以房子屬於共同財產。但乙的母親在贈予予的時候沒有說明房子有配偶生存權,所以很難說乙的意圖是想把房子變成共同財產。 在1985年1月1日以後所有的轉換所有權性質都需要寫來的文件,雖然乙在2013年口頭放棄了所有權,但由於缺乏書面文件,這個房子還是共同財產。 會計事務所是需要很多技術時間廢氣來維持的一種行業,結婚前乙就是會計了,在婚後2012年正式開業,婚內賺的錢都是共同財產,所以會計事務所營利都是共有的 ,直到2013年甲乙乙分居。甲乙2013年分居後沒有和好打算,法院會有專門的計算公式來計算分居後到正式結離婚期間期間甲曾經共同財產投資到會計事務所營利該按比例分 得的部分。因此,甲乙婚後到分居前會計事務所營利平分,分居後到正式離婚手續辦完這段期間甲可以得到少部分的營利。 辦公樓是乙在婚內用共同財產購得,所以為共同財產。甚至辦公樓在乙個人名下,但乙是在甲不知道的情況下購買並放到個人名下的,所以甲有權 分得一半。 乙在甲魚不知情的情況下2013年把辦公樓賣給了丙。甲乙年居離婚的時候如果發現 如果超過一年,甲就追不回,但可以要求乙分一半賣樓的錢。因此,辦公樓甲乙 各擁有一半產權,乙可以報銷裝修費。 All photos come from Google Image, for educational purposes.
2014年美國檢察官違規案例賞析
三個月前,甲因為入室盜竊鞋子經法醫調查被警察局逮捕。檢察官乙起訴了甲。 一周前,乙看見警察局長召開媒體見面會。發布會中提到甲是“短期居留者”,“被知名的刑事破案專家因為入室盜竊罪逮捕”。
2013年加州遺囑法案例賞析
甲乙在2000年結婚。甲有個女兒C,乙有個兒子S。 甲打字寫了份遺囑提到:“我給一萬美金遺產給我的繼子。我給一萬美金給我的朋友D。我把我所有的共同財產給我的妻子。我把我的剩余獨立財產給我的女兒C。我指定J為我的遺囑執行人。” 甲展示了自己的在文件上的簽名給J和D看,並說:“這裡我遺囑的簽名。你們都是證人對嗎?” J 簽了自己的名字,D正準備簽字時手機響了,因為有緊急事情所以離開了一會兒。次日,甲看到了D,D在遺囑上簽了字。 乙在2010年去世,把所有財產給了甲。甲在2011年和丙結婚。 在2012年,甲在遺囑上手寫:“我和丙結婚了,所以遺囑中‘我的妻子’指的是丙。” 然後甲在文件上簽名和日期。 之後甲去世了,留下六十萬美金的遺產,其中包括甲丙價值六十萬美金的房子中的價值三十萬美金的共同財產,以及甲三十萬美金的銀行賬戶獨立財產。 根據加州法律,丙,B, D, C在甲的遺產中有何權利呢? 甲在2000年的遺囑裡面使用了“給”這個字,所以有給出遺囑的意圖,當時他意識也很清晰。加州要求立遺囑有兩個證人,但是證人們並不需要看到彼此簽字,但是證人們要知道理解自己在簽遺囑。儘管D在簽字時離開了,但是最後也簽了,J和D都明白自己在簽署甲的遺囑,所以遺囑成立。由於J並不是甲的遺囑受益人,所以J監管遺囑執行是可以的。甲在2012年又手寫了遺囑的增補附錄codicil,所以2000年的遺囑是被指向併入的incorporated by reference,也是成立的。 因此,丙作為甲過世後的妻子,可以得到共同財產部分價值三十萬美金的產權。 但是婚姻中的繼子就有些含糊了,那麼需要外在文件來證明S是作為甲乙婚姻中甲的繼子。從2000到2010年,甲乙婚姻至少存在十年,所以甲和S是存在繼父子關係的。在甲寫2012年遺囑增補附錄的時候,並沒有刪除S。丙也並沒有帶什麼孩子來和甲在2011年結婚。所以法院有責任把遺囑中含糊空白的部分補齊act of independent significance。因此,S可以繼承甲的一萬美金遺產。 D是遺囑受益人和證人,但是D並沒有給甲施加壓力或者詐騙,或者影響甲的判斷。一萬美金相對於六十萬美金遺產來說也不是巨額,況且在2012年甲的遺囑增補附錄的時候甲並沒有剔除D。因此,D可以繼承甲的一萬美金遺產。 C會辯護說乙在甲之前去世,所以乙的財產應該是屬於剩餘財產,但問題是甲在2012年遺囑增補附錄的時候把乙的公共財產部分給了丙,所以乙去世後的財產並沒有去剩餘財產部分。因此,C會得到二十八萬美金。 All photos come from Google Image, for educational purposes.
2013年美國民事侵權法賠償案例賞析
甲有一塊五十英畝的地。乙有一塊小一點的沒有開發的地在北邊。一條小溪經過甲的土地和乙的土地的邊界線。甲在自己土地的南邊盡頭處有座暑假用來度假的房子,甲計劃未來蓋座更大的度假屋。在乙開始清潔土地蓋房子的時候,乙打算把土地上的一些沒用的樹都砍了,然後送去附近的鋸木廠。乙問甲可以不以從甲的土地上抄個近路,甲同意了。 可是,乙卻把樹木堆放在甲的土地裡的一塊不常用的靠近小溪的灌木叢附近,後來一些樹滾入小溪,擋住了自然的水流。甲冬季不在度假屋,冬季大雨過後,小溪漲水,水沖垮了甲的房子,導致房子的車庫和三年新的摩托車受損。 甲暑假回來後才發現,花了三萬美金去移除樹木。這些樹木的存在導致了甲的土地市場價值從五萬美金跌到了四萬。甲花了五千美金修摩托車,以及花了四千美金去買了個新的摩托車。 甲能起訴乙什麼故意的民事侵權嗎?能尋求什麼合理的補償嗎? 乙把樹木堆放在甲的土地上是一種物理上的侵犯土地,所以是故意進入的。乙會辯護說自己有許可,可是儘管甲給了乙許可去抄小路去鋸木廠,但是並沒有允許乙在甲的土地上堆放樹木,所以乙故意trespass the land。乙的故意行為的後果導致了甲需要花費三萬去清理樹木以及土地貶值一萬。 法院可能會裁決乙賠償給甲三萬美金去移除樹木,這樣土地又會回到原本的價值。甲可能會要求法院強制要求乙去移除樹木,如果金錢的賠償不足以彌補甲的損失的話,但是目前看來金錢賠償還是可行的,所以甲可以花錢去移除樹木,然後乙賠償。 乙沒有任何合理的理由在甲的土地上堆放樹木,可能只是想節約時間和開銷,懶得把樹木送去鋸木廠。乙的不當行為導致樹木滾入小溪里面阻擋了水流,直接導致洪澇災害的發生。甲的度假屋受損,讓甲沒法更好的按計劃享用。甲有計劃未來修建更大的房子,可是乙堆放在甲土地上的樹木導致的洪澇災害,讓甲沒辦法享受和使用自己的土地。乙的行為給甲造成了土地貶值一萬美金以及修摩託的五千。這些損失已經遠遠超出乙把樹木送去鋸木廠的開銷了。乙的不當行為直接導致了損失的發生。因此,甲會勝訴private nuisance。私人干擾造成的過去、現在、未來的損失都要賠償。 由於乙故意把樹木堆放在甲的土地上,最後發生洪澇災害導致摩托車受損,因此乙對於trespass to chattel要負責,甲會要求花五千去修或者花四千去買台替代的。修理費超過了買新的車,公平起見法院會按照三年新的摩托車市場價估值,讓乙賠償金錢,至於甲是要修或者買新的就隨便甲了。由於乙的行為看起來不像是惡意為之,所以不會給予罰金。 All photos come from Google Image, for educational purposes.
2012年美國經典民事訴訟程序案例賞析
甲和乙是A州居民,當他們訪問B州的時候,他們被C貨運公司的開著撞了。 C公司成立於C州,總部也在C州,主席和秘書都在C州。 B州只是C公司做生意的地方。 C公司的司機和僱員在B州的倉庫工作。 甲和乙聯合起來在A州的聯邦初級地區法院起訴C公司。甲要求七萬美金的人身傷害賠償和一萬美金的財產賠償,乙要求六千美金的賠償。 C公司要求初級法院駁 回起訴因為A州的初級法院缺乏personal jurisdiction屬人管轄權。聯邦初級地區法院拒絕了C公司的要求。開庭後,甲得到了六萬美金的賠償,乙得到了四千美金的賠償。 C公司到聯邦中級法院上訴,理由是初級法院缺乏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事物管轄權(SMJ) 和Personal Jurisdiction屬人管轄權(PJ) ,白話點說就是“這事不歸你管,你的判決不算”。那麼聯邦中級法院會如何裁決呢? 首先我们先看看提出上诉的时间对不对,法律要求一个案子正式结案之后30天内可以提出上诉,这个案子双方都没有提出重申的诉求,所以已经正式结案,时间上是对的。 先来看SMJ,SMJ里面有两个要素要满足,那就是原被告需要diversity of citizenship以及金额超过七万五千美金,这两个要素满足后联邦法院才有资格审理该案件。公司可以有两个citizenship,C公司有C州和B州两个citizenship。甲乙在A 州,所以原告和被告在不同州,diversity of citizenship是可以满足的。再来看金额的问题,甲要求赔偿的金额是八万美金,所以是足够的。但是该案件里面有两个被告,一般是分开来处理的,但由于是同一场车祸,用28 U.S. Code § 1367. Supplemental jurisdiction (a) 和 (b) ,加上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FRCP) Rule 20 Permissive Joinder of Parties,可以把乙加到甲的案件里面来,所以即便是乙的金额不够高也是可以一起的。 再來看PJ。根據FRCP 4(k)(1)(A) long arm statute,A州的聯邦法院是可以去管C公司的,但是這裡還是要顧慮到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裡的Due Process Clause,根據International Shoe v. Washington判例,C公司必須要把自己有意願的在A州進行商業行為,此案件並未明示,所以很難滿足purposeful availment 這個要素。也沒有證據證明C公司經常穿越A州,所以持續和系統的聯繫關係很難滿足,C公司和A州之間的minimum contact難以建立。儘管甲乙是A州居民, …
2013年美國刑法案例賞析
甲常年從歐洲進口畫作。他故意買賣從歐洲小博物館偷竊來的畫作已經很多年了。他在X州和三個兒子ABC合夥開了一家畫廊,但他從未告知兒子們自己的不法行為。但兒子們還是懷疑有些畫作是偷來的。 有一天,甲和兒子們收到了從倫敦寄來的一副畫作。甲最近和長期從小博物館偷畫作的乙約定好要買畫的。甲以為自己收到的寄來的畫作就是預定的那副,他沒有告知其他人。 兒子A讀了一篇關於博物館畫作失竊的文章,儘管相信自己取貨的那副畫就是,但沒和其他人分享想法。 兒子B知道那幅畫是偷的。在甲不知情的情況下,B讓乙寄了副複製品,並且把真品藏起來打算以後再賣。 兒子C經常把甲的行為信息賣給警察,還在繼續參與生意只是為了協助破案。 甲和ABC是否對於conspiracy to receive stolen property同謀收到偷竊物品有罪? 同謀罪conspiracy要求兩名或者以上的人有特殊意圖去從事不法行為,並且要具體付諸部分行動。甲乙倆人,常年合夥銷售盜竊畫作,甲相信這次收到的畫作是和乙預定要偷的那副,因此甲有罪。儘管A幫忙取貨,但是甲和A之間並無非法行為的溝通和商量,所以A無罪。 B和乙之間有商量藏著真的偷竊來的畫作之後再賣,B幫助乙給甲寄複製品並藏真品,因此B有罪。 C是為了破案才參與生意,C無罪。 甲和ABC是否對於receipt of stolen property with respect to the copy of the stolen painting收到偷竊物品儘管是複製品有罪? 知道收到的物品是盜竊來的,並想永遠擁有。甲有佔有的意圖,但甲對於偷盜的物品自己無法控制,甲也並不知道自己收到的是複製品。所以甲對於收到偷竊品的複製品無罪。 A並不知道B偷梁換柱,所以A無罪。儘管B收到了偷竊品有罪,但是對於收到了複製品無罪。 C沒有意圖保持偷竊物品,也不知道有畫被偷了,所以C無罪。 甲和ABC是否對於attempt to receive stolen property with respect to the copy of the stolen painting企圖收到偷竊物品儘管是複製品有罪? 企圖要求有特殊意圖以及明顯的能力去犯罪,並且已經付諸行動去嘗試完成犯罪。甲有犯罪意圖以及能力,並且甲和乙預定好了,雖然最終乙給了複製品,但是甲還是有罪於企圖收到偷竊物品。 A取了貨,並且相信自己取貨的物品是偷竊物品,也相信自己取的是真品,所以A有可能是有罪的。 B知道取貨的是複製品,所以無罪。 C相信該畫作是盜竊品,但是C的參與是為了破案參與行動,所以很難說是否有罪。 All photos come from Google Image, for educational …
2012年加州共同財產法律師違規案例賞析
甲乙在加州結婚生活。一年前,甲告訴乙她受不了乙混酒的惡習,所以想要乙離開家裡直到參加戒酒治療成功後方可歸家。乙離開了家,但是卻沒有去參加戒酒 的治療。上個月,乙狂飲作樂後,酒駕撞到了一個行人丙。當甲已知此事後,要求離婚。 丙訴訟乙,乙請了律師丁幫他做民事辯護。乙目前失業,唯一的資產就是和甲族婚姻內購的房子。 律師費,乙同意了。 根據加州法律,甲在房裡的所有權會賠償給受傷的丙嗎?會用作付乙的律師費嗎? 甲可以辯護說乙和她分居以達十一個月,在事故發生後,甲已經和乙溝通了自己想要分開的意圖。前甲就有說過乙不參加戒酒項目成就不要搬回家,乙沒有參加,所以他們的婚姻名存實亡。因此,乙在他倆徹底分開後的債務負全責。但是,乙會辯護說甲還是希望他戒酒成功後歸家的,所以甲離婚的意圖只是發生在事故發生後,所以說在車禍發生的時候甲乙並沒有徹底分開。車禍發生在乙縱酒狂歡後,那時候乙已經離開家十一個月了,所以乙的民事財產行為並沒有給夫妻共有財產帶來任何好處,所以乙的個人財產負首當其衝的責任,夫妻共同財產次之。但由於乙失業沒有個人財產,那麼他的一半所有權要拿來賠償。如果說乙的一半一半足夠賠償,甲就要幫乙出一些,等乙有錢了再去報銷,但是沒工作和資產,未來報銷難度很大。 雖說發生車禍的時候甲乙沒有徹底分開是因為乙還有歸家的可能性,但乙找律師之前甲已經充分錶達了要永遠分開的事實,所以對於分開後產生的債務甲不負責。乙在抵押 財產給丁律師作為律師費的時候再次獲得甲的書面同意,所以乙違反了婚姻中的信託責任,由於抵押無效,該財產不能使用付律師費。 根據加州和ABA權威,丁律師違反了什麼職業道德嗎? 根據加州的法律,丁律師應該向失業的乙替代合理的律師費,正常來說該案件的律師費很難達到一棟加州房屋的價格,所以丁律師收費不合理是違反律師職業道德的。 傷害案件一般是超過一千美金的,在加州一千美金以上都需要寫下來,但是丁律師和乙只有口頭協議,所以丁律師違反了職業道德。丁律師在代理這個案件的時候沒有意識到乙該 丁律師沒有書面通知乙可以去尋求額外的獨立法律諮詢。如果丁律師接受財產抵押前做一些研究,就會發現沒有甲同意是不能讓乙單獨 抵押的,所以丁律師違反了對乙的勝任責任。 All photos come from Google Image, for educational purposes.
2012年加州經典法案例賞析 – 遺囑篇
在2004年,寡婦甲立立了個遺囑要把遺產的一半給兒子乙,一半給教會的朋友丁。甲不打算給女兒丙留任何遺產。在2008年,甲和乙發生爭執。甲宣布改變她 的遺囑,當著乙和丙的面把遺囑撕成兩半。 在2010年,抵制不住乙的軟磨硬泡,甲手寫並簽署一份文件說讓之前的遺囑恢復。甲把撕碎的遺囑貼到文件上。在甲簽署文件的時候,甲完全依靠乙提供 在這份文件裡沒有提到丁。在2011年,甲去世了,乙和丙還活著。在衣食住行和陪伴,乙炔甲和任何人見面或者說話已經數月了。 根據加州的法律,乙和丙對於甲的遺產有什麼權利呢? 遺囑是可以通過撕毀來作廢的,所以說2004年的遺囑在2008年甲當著乙丙的面撕毀的時候已經作廢了。甲的遺囑在2010年並沒有被恢復,因為撕毀的遺囑是不能恢復的。乙可以辯論說甲蟲的2010年手寫簽名文件是新的確認恢復2004年的遺囑內容。2010年手寫文字主要是要把2004年的遺囑文字內容結合到新的2010年的遺囑裡面,所以2010年。的遺囑是可以指向2004年的文字內容的。 但是2010年的遺囑規定涉及不當影響,就說立遺囑處方人有被侵害的嫌疑人,立遺囑人有特殊的環境和機會受到外界影響,影響是為了不合理的目的,遺囑內容不合理。在這個案件中,甲後期依賴乙提供衣食住行,也不見外人,那麼乙就有特殊的環境和機會去影響甲的遺囑。在2008年甲乙爭執後,甲撕毀遺囑,但甲卻在2010年去恢復2004年的遺囑。內容,這看起來有些不合常理。如果丙能夠舉證乙影響了甲立遺囑的意圖,那麼2010年的遺囑就是無效的。根據遺囑認證代碼259,如果乙濫用了甲甲,某些不讓甲見其他人,乙就會完全失去繼承權。 甲在2004年的遺囑裡給丁一半的遺產,但是在2010年的時候,甲在新的文件裡沒有提到丁。因此在2011年甲去世的時候,給丁的遺贈失效了。 裡面,給丁的遺贈贈物,但那部分遺贈贈會成為殘廢條款或intestacy的一部分。但是2004年的遺囑並沒有殘留遺產分配條款,所以說定還是有得到遺贈的可能,但是丁和甲沒有血緣 關係,遺囑裡面也沒有關於慈善的條款,因此丁還是得不到遺贈。 在甲2004年立遺遺囑的時候,丙就已經存在了,但是甲故意不給丙遺產,所以丙無法用被遺棄的孩子去要求遺產。 如果法院認為2004年遺囑有效,並且法院發現乙沒有影響甲立遺囑,也沒有虐待老人,乙就可以保持自己的一半繼承權。 所以最終很可能是乙繼承四分之三,丙繼承四分之一。 如果法院認為甲蟲的遺囑都無效,那麼乙和丙將平分甲的遺產。
2011年美國公司法律師失職案例賞析
乙和丙簽署了股權協議,裡面提到他們會一起用股份共同為公司的事情投票,如果違約,丁會為他們仲裁,以 丁的決定為準。乙和丙還簽署了一份不可更改的代理授權給丁,丁被賦予了所有權協議的投票權利。律師甲接了C公司成立的案子,並且起草了股權協議和代理協議 。 乙夫婦決定把手中大部分的C公司股份出售給乙的姐姐。丙覺得賣價太低。但乙 不覺得他們之間這個事兒還受到產權協議的管束。於是乙去找律師甲諮詢此事,甲同意給乙意見。 在股東大會上把此事拿出來投票,乙說他投票自己的股份是可以被賣出的。丁說既然乙丙意見不合,那他就投票不能賣出股份。 乙和丙之間的代理協議可強制執行嗎?乙和丙之間的代理協議可強制執行嗎?乙賣C公司股份給姐姐的事情可以避免嗎?根據ABA和加州的法律,甲律師有沒有失責? C公司是一個關閉公司,因為人數少加上乙丙控制了大部分股份。雖說乙和丙擁有了81%的股份簽了字,但還有19%的股東沒有在股權協議上簽名。協議中指出乙和丙共同用他們的股份去投票太過於寬泛,沒辦法讓他們獨立去評判給公司帶來最好的利益決定。因此,該協議不可強制執行。由於分配協議無效,所以丁的代理協議也是無效的。 乙夫婦打算賣掉大部分股權給乙的姐姐,但是卻沒有合理的程序。董事會需要上傳通知其他股東乙夫婦要賣股份的事項,該決定必須通過大部分沒有利益的股東的同意。乙想以低價賣股份給自己的姐姐,所以乙作為有利益的股東,是不能參與投票的。因此,由於丙反對,乙打算低價賣C公司的大部分股份給姐姐,無法被大部分沒有利益乙作為公司股東有權保護公司利益,他低價賣股份給姐姐有利益衝突,違反了忠誠義務。乙沒有在董事會上跟其他人說他賣股份的買家是他的姐姐,也是不對的。 律師甲是C公司的律師,甲卻幫助乙炔和丙起草股權協議,所以這裡面有潛在的利益衝突,甲應該以書面文字形式告知此事並取得書面和麵,但他卻沒有這樣做,實為失責。當甲律師同意起草股權協議和代理協議的時候,他沒有通知其他小股東甲和乙的協議,犧牲公司利益,所以這裡有實際利益衝突,甲理應拒絕但是他沒有,該被吊銷執照。甲在代表乙和丙起草文件時,干預了他獨立專業判斷,他卻沒有取得乙和丙的書面豁免,所以甲違背了忠誠責任,特別是在乙和丙意見不合的時候,甲卻同時代表乙低價賣股份給姐姐,犧牲了乙的利益。甲同時代表乙和丙,如果兩人彼此間有訴訟,甲無法保密彼此間的交流,所以甲必須知道他倆人這個風險,但是甲沒有告知乙和丙讓其他的股東在股權協議上簽名,沒有告知乙和丙去取得寫下的書面免除潛在利益衝突,在乙丙有實際利益衝突的協議裡沒有退出,因此甲無法勝任為律師。 All photos come from Google Image, for educational purpo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