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傳統的Strict compliance裏面對於一個合法的遺囑有四個要求,那就是要(1)寫下來,(2)立遺囑的人要簽字,(3)經過可信任的證人們的證實,(4)在出席簽字的時候彼此要能看到彼此簽字。
Harmless error rule無錯害原則:如果立遺囑人能有清晰並有說服力的證據,並且提供出的文案能夠證實立遺囑人在他的最後的遺囑裏有意願完成那個遺囑。
在立遺囑人的簽名下面有一個an attestation clause證明條款,一般會包括一些常規內容,比如以上所述包含多少頁,這是立遺囑人的最後一個遺囑,證人們看到彼此簽字了,立遺囑人沒有受到壓迫並且意識清醒,等等。
傳統的strict compliance有四個服務功能分別是:證據的(需要證明是立遺囑人的最後一個意願),警告的(立遺囑人是否意識清醒),保護的(是立遺囑人的自由意願),渠道的(遺囑是否包含常規語言用來監管)。
立遺囑人在讓三個證人簽名的時候,要在不移動的情況下能看到他們在簽字。這裏有人會問,那麼盲人怎麼辦?那麼盲人至少要能聽到聲音,感知到什麼確實是有人在他的遺囑上簽字作證。在2008年後,Uniform Probate Code (UPC) 認可公證遺囑,但是加州不認可公證遺囑。
如果一份遺囑既沒有證人也沒有公證該如何是好呢?用UPC的州和不用UPC的州都接受手寫的遺囑,但必須是全部手寫,還要簽字寫日期。
如果一名律師給客戶寫遺囑的時間太長,直到客戶去世也沒有準備好,那麼率是有責任嗎?遺囑受益人起訴律師會贏嗎?美國的法院一般不會認為律師有責任。但有一些古早的英國案例裏面發生過律師要付責任的事情,那種情況就是遺囑本身很簡單,但是律師卻不合理的拖延了。
美國所有的法律,包括UPC,都要求遺囑是要寫下來的。錄影帶和錄像帶並不是寫下來的,所以不能作為遺囑使用,但是卻能作為證據來證明立遺囑人的意願。
還有一個經典的案例Estate of McKellar,她沒有在遺囑最後簽字,但是在每一頁紙上都有她的名字,最後她的遺囑無效。
大部分法院推測立遺囑人會在證人之前對遺囑簽字。
有一個經典的案例就是有一對夫妻簽錯了彼此的遺囑,大家都沒有發現他們簽反了對方的,知道有一天其中的一方去世,法院最後判決去世的那方遺囑無效。
一般來說要做遺囑證人必須超過十四歲,當然了,每個州要求不一樣,但是頭腦一定要足夠成熟才行,並且很多州要求證人不是該遺囑的受益人,UPC州受益人可以是證人,加州遺囑受益人可以是證人,但是這個證人不能給立遺囑人帶來壓力或者用了欺詐手段得到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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