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裡面有很多東西可以講,那麼我就挑一些比較實用的來寫,不然太多東西根本寫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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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產權法 Real Property 中的 Easement
“Easement” is a non-possessory interest in land involving a right to use the land,就說地役權是你可以使用那條路或者地產,但是對於那條路或者地產卻沒有產權,在美國的法律裡面分為兩種。
美國刑事訴訟法 Criminal Procedure 中的 Miranda Warning
在香港和美國的警匪片裡,大家經常聽到警察逮捕嫌犯掛在口頭上的一句話“你有權保持沉默,否則你所說的都將成為呈堂證供”等等等等一大長串配合警察的一身正氣聽起來異常威武。這句話起源於1966年美國最高法院裁決的米拉達亞利桑那州案,所以這句話叫做米蘭達警告 (Miranda warning)。米蘭達警告在全世界106個國家和地區都有不同形式的採用,其中不包括中國大陸,所以如果你看見大陸片的警察蹦出“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此這般,那是編劇自己胡扯,大陸公安告訴你的可是“坦白從寬抗拒從嚴”。
美國共有財產法Community Property 中的三個基本推定(上)
我們希望有情人終成眷屬,夫妻白頭到老。但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打架離婚。有些時候分開是一件不得不面對的事情,而曾經的夫妻要分開的時候財產的糾葛可能比感情還要復雜些。這裡給大家簡單介紹一下夫妻共有財產的三個基本推定和一點相關概念。
美國憲法 Constitutional Law 中的 Individual Rights: Equal Protection
Whenever government draws a distinction among people, there is a basis for an equal protection challenge當政府想把人們分類的時候,就是在挑戰平等保護。這個裡面包含了三個步驟,第一步是What is the classification? 講的是政府如何將人們分類。第二步是What level of scrutiny should be applied? 哪一種監管該運用呢?最後一步是Does this law meet the level of scrutiny?那麼這個法律吻合了那種層次的政府監管呢?
美國憲法 Constitutional Law 中的 Individual Rights: Substantive Due Process
在另一篇文章中我講了Procedural Due Process,今天這篇文章就是來講講 Substantive Due Process有充足正當合適的理由去拿走原本屬於個人的生命、自由、或者財產。
美國法律中的調停技巧Skills of Mediation: step 4 and step 5
先前兩篇我們介紹了何謂調停技巧、調停員如何技巧性地開場、雙方各自陳述和交流的過程,本篇說明最後幾項調停技巧步驟。
美國聯邦民事訴訟程序 Civil Procedure 中的 Venue and Service of Process
在之前的一篇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中我們提到什麼樣的案子聯邦法院會受理,Venue其實就是具體到哪個地點的法院會受理。原告對於審判地的選擇要看被告主要居住在哪裡還有最主要核心的事件發生在哪裡。那如果有很多個被告住在同一個州的不同城市,原告可以選擇任何被告居住的城市。如果被告是個人的話,那就要看他的居住地址。如果被告是 (Corporate and Non-Corporate) 機構的話,那就去有Personal Jurisdiction的審判地。之前也有一篇文章專門談到Personal Jurisdiction的,大家可以去回顧看看。
美國產權法 Real Property 中的 Concurrent Estates in Land: Tenancy in Common Tenancy by the Entirety
華人好像對在美國買房特別感興趣,所以在很多朋友的強烈要求下寫了幾篇Concurrent Estates in Land文章和大家一起分享。
美國產權法 Real Property 中的 Concurrent Estates in Land: Joint Tenancy
今天我們來看Joint Tenancy (JT) 合伙租賃,雖然字典上是如此解釋,但我看來其實就是合伙擁有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