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我們電視上看到的律師在法庭上口若懸河舌燦蓮花,但實際上開庭的刑事案件非常少,大概只有2%左右,如果這個比例上升到4%,San Diego的法庭就會忙到完全沒有辦法處理民事案件。那麽剩下的98%的案子跑到哪裏去了呢?就是認罪協議,Prosecutor檢察官根據證據的多寡和有力程度來決定要起訴什麽罪名,提議判什麽樣的罪,然後跟被告和他的律師協商如果被告認罪,那麽會少告幾項罪名,少判多少年,來節省法律資源。如果說這之前的警察套路深,跟檢察官比根本就是小巫見大巫,在這個程序最好有一個自己信的過且深諳其中門道的律師來坐鎮跟檢察官鬥法,不然很有可能在這裏坐上冤獄。
由於種種原因,對於檢察官的監管實在算不上嚴格,幾乎就是一個沒有制衡的力量。檢察官全權決定要告你什麽罪名,提議什麽刑罰。為了讓被告因為害怕而妥協,檢察官會用一個非常嚴重的罪名和判決來恐嚇被告,而認罪協議上的罪名和判決卻輕得多,讓被告出於恐懼而接受認罪協議。
比如電視節目John Oliver’s Last Week Tonight裏關於檢察官的那集,有一位兄弟並沒有強奸,但是檢察官威脅如果不接受Plea Bargain認罪協議而是去開庭的話,就要告他強奸罪判25年,而認罪協議卻只有兩年,這位兄弟沒錢雇好律師,是政府配給的public defender,他只是不斷地勸被告接受協議,如果有冤屈過兩年出獄再去伸冤。出於對最高25年的牢獄之災的恐懼,這位兄弟只好為一個他沒有犯的罪而做了兩年冤獄。其實有一個好的律師連案件的卷宗都不用看,一聽開庭的25年和認罪的2年之間有這麽大的差距,就知道這中間肯定有貓膩,一定是檢察官證據不足,為了讓此案定罪才用這種手段來恐嚇被告。如果有一位好律師在這個環節保駕護航,那位兄弟不僅免去了2年冤獄,也不用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在出獄後苦苦訴求。那麽問題來了,為什麽檢察官證據不足還要硬要耍手段即使是冤獄也要讓這位兄弟坐一坐呢?
大家投過票的可能有印象,檢察官是民選官員。而檢察官的職責應該是兩面的,一是代表人民當原告起訴嫌疑犯,而另外一個卻和法官的角色有點重合,就是維護司法正義,簡單說就是不該告的不要告,比如大麻在加州曾經有很長一段時間不合法,但是警察連抓都懶得抓,因為檢察官不會提告。大麻在那時雖然書面上不合法,但社會的大眾聲音已經是要合法化了,所以檢察官不提告大麻案件就是維護司法正義的一個體現。但作為一個民選官員,檢察官有自己的政治盤算,而選民對於一個檢察官的工作如何並沒有全面的認識,聽起來很威風的數據就是“起訴n起”和“定罪率”,一個檢察官在任內提告1000次,定罪990次,把很多罪犯繩之以法,聽起來是很威風的數據,所以就惹得檢察官不得不多告,還要告的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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