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年,甲寫了份契約把B房產轉給乙和丙並具有倖存權。這份契約上寫著:“如果B房產,或者B “在1976年的時候,乙把他在B財產擁有的所有權轉給他人。”財產的任何一個部分,乙和丙轉給了第三方,既是個人還是聯合一起的,甲有權立刻重新擁有並擁有B財產。 給了丁,並沒有告知丙。1977年,乙和丁在一場車禍中去世。丁沒有遺囑,丁去世的時候唯一的繼承人只有他的侄子。1978年,丙和甲知道了乙把所有權轉 給丁的事情了。當丁的侄女找丙去討論所有權問題的時候,丙知丁的侄子,丁的侄子沒有所有權和丙才是B物業的唯一擁有者。丙在B物業上插了個個” 甲和丁的侄子從未採取任何行動去反對丙對於B房產的佔有和使用。 甲最初轉給乙和丙B房產的時候有什麼在B房產上的權利或者利益嗎? 在1975年甲轉給乙和丙B物業的時候因為提出了生存權,所以是聯合租賃,但是契約上有附加條件,所以說甲創造了的可破產財產。 甲擁有該財產的未來利益。由於甲沒有使用傳統語言來定義到底是費用是簡單的可確定的還是費用簡單,但條件是隨後,所以他的目的有些含糊。 在隨後的條件下,甲對於所有權保留結束的權利和再次進入的權利。 但是,甲的條款涉及了對轉讓的限制-沒收,不恰當的限制了乙和丙在B物業上作為聯名承租人轉讓他們財產利益的權利,這是一種剝奪限制,因為分配的所有權會自動喪失他們 的財產利益,所以法院會劃除這個限制條款。乙和丙可以忽略這個限制條款去自由轉讓他們的房地產利益,甲的再次進入B財產的權利是無效的。綜上所述,乙和丙是 聯合租賃並且可以自由轉讓他們在B房產上的利益給他人,甲沒有任何利益在B房產上。 甲,丙,和丁的侄子在B房產上有什麼權利和利益嗎? 在1976年乙單方面在丙不知情的情況下轉移他的所有權給丁的時候,乙就分割了他在B產權上的利益,把共同的租約改成了丙和丁的租約。 知情這個產權的轉換無關,因為不需要經過丙的同意。 在乙1977年去世的時候,所有權的轉換已經完成。在丁過世後,他的所有權會轉給侄子因為 丙成為B產權的擁有者了。 當丁的侄子和丙在1978年討論所有權的時候,丙把丁的侄子驅逐了,所以丁的侄子不需要為該所有權支付任何費用。 來看看丙的adverse possession。丙在丁的侄子沒有同意的情況下居住了下去,但也支付了所有維護房地產居住的剩餘,還有保險和稅費。丙非常顯著的立了“ no trespassing” 從1978年到2011年已經33年過去了,common law要求連續居住20年,美國大部分的州對於adverse possession連續居住的要求是每年20年的。 儘管丙只擁有B所有權的一半,就說他是color of title(看起來像所有權擁有者但實際不是),但由於他的佔領滿足了不良財產的所有要求,因此丙完全的擁有了B產權fee simple absolute. All photos come from Google Image, for educational purposes.
Author Archives: 肖俊俏
2011年美國經典律師失責案例賞析
甲在成為律師之前曾是一名醫生。而且他已經沒有再做醫生沒有再開藥了,但他繼續在當地的醫療員會做委員,去為了健康保險提供者的醫生的公平酬勞權力而努力 。這個醫療委員會有一些推薦,但成員個人並不參與公共場所。甲是該醫療委員會成員,所以有很多醫生好朋友,但甲作為律師,從未幫這些醫生打過官司。 甲保險公司代表著一家健康保險公司B。 但是後來甲通過一些研究和學習,甲發現健康照顧法律裡麵包含了一些健康照顧的損失。他於是建議B公司,他可以辯論說為醫生們 他解釋說他可以在公共政策的基礎上,為現存的決定性的法律調整去辯論。 當團體訴訟的代表律師乙聞了甲的辯護計劃後,乙寫了封信給甲,乙說如果甲堅持為B保險公司辯護的話,就去州裡的律師協會舉報甲涉嫌接洽利益衝突的 案件。 那麼根據加州律師協會和美國律師協會ABA的要求,甲作為律師違反了職業道德嗎?乙呢? 如果有潛在的利益衝突,律師必須以書面書面來的形式通知客戶,在這個案件裡面,甲和委員會的醫生朋友們並沒有利益衝突,因為甲沒為他們打過官司。但是,當甲代表B 公司的時候,就有潛在的利益衝突了,因為甲乙參與過幫助醫生協會找保險公司要公平的酬勞。如果真的找到有潛在的利益衝突,甲有責任書面告知B公司,並取得書面寫下來的 豁免。在案件中,儘管甲有一些為B辯護的計劃,但甲代表B公司並不會限制他作為委員會成員或者他個人的利益或他醫生朋友的利益,所以並不需要B公司同意 。 剛開始的時候甲不自信可以辯護,但後來他通過自己的學習和研究做出了辯護計劃去要求修改現行法律之類,已經滿足了作為律師的勝任責任,並且在法律範圍內很好的代表了 B公司的利益,另外,甲對於客戶盡職盡責非常坦誠。 但是乙卻寫信威脅甲蟲,利用取得民事訴訟的好處,所以乙違反了律師的職業道德。 理由去舉報甲。加州法律聯盟並不要求律師之間相互舉報違規,所以乙沒有責任去舉報甲。 All photos come from Google Image, for educational purposes.
2011 年美國經典刑法案例賞析
甲在她家的後院做販賣電腦的生意。甲跟乙說她要出去旅遊幾天。乙就跟丙說甲的旅遊計劃,並且乙想要趁著甲不在就把電腦都偷走。丙說他不想幫助乙,但是如果乙需要搬運的話,可以把自己的卡車借給乙。 當甲出去渡假的時候,乙借了丙的卡車。一天夜裡,乙開著卡車來到甲的家裡。當乙抵達的時候,他推開了半開著的車庫門進入了車庫。甲那天剛好提前結束假期在家裡睡覺,聽到車庫門的響聲,打開了連接房子和車庫的門,走到了車庫。當甲看到乙把電腦裝到卡車上,她站到了乙和卡車之間叫著,“住手,小偷!” 乙推了甲一把,然後開車卡車跑了。乙立刻去了丁家裡,並且告訴丁發生了何事。乙答應給丁兩台電腦作為酬勞,丁答應幫乙把卡車藏在後院。 乙,丙,丁都犯了什麼罪呢? 在這個案件裡面,檢方會指控乙犯的罪有solicitation, conspiracy, burglary, larceny, battery, robbery, 我們再來一個個分析。 先來看solicitation教唆罪的指控,乙告訴丙自己的計劃要去偷甲的電腦,乙並沒有教唆或者要求丙去參與他的偷竊計劃,所以教唆無法定罪。 檢方肯定會指控conspiracy同謀罪,因為丙給乙提供了卡車,但是刑事辯護律師會反駁說丙告訴了乙他不會幫忙的,所以他們之間沒有達成共識,所以同謀罪無法定罪。 再來看burglary非法入室罪,乙推開門已經足夠滿足breaking這個元素,進入室內元素也能滿足,dwelling這個元素也能滿足因為甲的車庫和房屋是連在一起的,所以another這個元素能滿足,又剛好是晚上,乙想拿走所有的電腦,所以是重罪felony。因此,burglary入室罪能成立。 接著來看larceny盜竊罪,甲站在乙和卡車的中間想要制止乙的行為,所以乙拿走電腦甲是不同意的,然後乙把電腦裝在卡車上載走了,電腦是屬於甲的,乙的計劃是永遠的拿走電腦並且藏在了丁的家裡。因此,larceny盜竊罪能成立。 來看一下battery毆打傷人罪,乙主動地推了甲一下,未經同意的非法接觸了甲的身體,然後開著卡車逃走了,所以該罪名成立。 最後來看robbery搶劫罪,該罪名很多元素和盜竊罪和打擊罪是重合的,最主要的不同就在乙是否面對著甲使用了暴力、恐嚇、威脅之類的手段去得到電腦。如果乙的搶劫罪成立的話,那麼他的低一等級的盜竊罪和打擊罪就會被合並進去,不會單獨立項了。 丙犯的罪有Accomplice liability, 因為丙明知道乙要犯罪還借車給他,丙是accessory before the fact。 丁犯的罪有Receiving stolen property, 因為他收了偷來的兩台電腦。並且他也有Accomplice liability, 因為他幫助乙藏了電腦,所以丁是accessory after the fact。 All photos come from Google Image, for educational purposes.
加州 Assembly Bill No.1482 簡述
加州在2019年10月3日通過了AB1482,該法律跟租賃法中的租金上限有關。由於近年來加州租金漲幅令人發指,此法令限制了租金的漲幅上限,此法令將於2030年過期。 AB1482對於房租漲幅的控制條款如下,以之前12個月最低的租金為標準,後面12個月內的租金增幅等於(1)5% + 地區住房費用的漲幅,或者(2)10%,這兩個數字裏取低。如果房客已經住了超過12個月,房東在十二個月內不能增加房租兩次。此法令對於3/15/2019現存以及之後的租約有效。如果房東在3/15/2019 至1/1/2020之間已經漲過房租而且超過了此法令允許的漲幅,那麽1/1/2020的租金就是3/15/2019的價格加上允許的漲幅,之前房東多收的租金不退回。舉例,如果在3/15/2019,租金是1000,但是9/1/2019突然漲到1200,漲幅20%。如果這段時間房價漲幅只有2%,那麽AB1482只允許他漲7% (5%+2%),那麽這個20%的漲幅超過了AB1482允許的範圍。所以在1/1/2020,租金就會變成1070。但從9/1/2019到12/31/2019多收的租金房東不退還。 想用合同繞過此法令是不行的,如果租賃合同上有條款讓租客放棄租金漲幅限制的保護,這些合同條款無效。 現在的租賃法裏面有三項是訴訟比較多的,也比較值得大家註意的。第一,如果房東和房客沒有特定的條款,那麽在租期結束後就會自動更新,除非有一方給另一方書面通知租約結束。第二,法律要求,房東需要在租期結束前六十天給房客通知,或者給租約租約少於一年的房客最少提前三十天通知。第三,房東給通知必須是合乎規定的,法律要求這個通知必須包涵必要信息,而且要用法律規定的格式。 現在,AB1482 禁止房東沒有正當理由的中止租約(但有部分例外),因此,AB1482還要求房東給房客終止租約的通知前,必須先通知房客他違反了那些租約條款,並給房客足夠的時間去補救,這樣確保即使房東有正當的理由終止租約,也要給房客一個補救的機會。 如果在限定的時間裏房客沒有補救他的違約行為,那麽房東可以給一個三天期限的退租通知,這時候已經不用再給房客機會補救了。AB1482要求在某些情況下,房東必須幫助房客搬家,房東可以選擇要麽直接付給房客一個月的租金的金額,或者書面免除最後一個月的房租。不管房客經濟狀況如何。 這些特殊情況包括: (1) 房東自住, 在7/1/2020之後開始的租約,如果房客書面同意,或者租約裏允許房東單方面終止租約,因為房東和他的親戚(僅限夫妻、子女、祖父祖母、孫子孫女)要住進來; (2) 房東把這處房產從租屋市場上撤走了; (3) 房東必須遵守政府命令清空房產; (4) 地方法規要求房東清空房產,如果是房客的行為導致房產被清空,房客得不到這一個月租金的補助; (5) 房東想要拆除/大改/大修這處房產,包括移除水管電線、有害建材、除黴這類30天內無法完成且對人健康安全有害的工程,不包括刷油漆這種對人健康安全沒威脅小工程。 如果房東是因為這些特殊情況要終止租約,房東必須讓房客知道房客有得到房東補助的權利。如果房客得到了房東的補助,但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清空,房東可以告房客,要求歸還全部補助金作為補償。如果還有其他法案要求房東給房客補助金,AB1482這筆補助金可以跟其他補助金合並。比如,租金$1000一個月,那麽AB1482的補助金就是$1000。如果還有另外一個法案要求房東給房客$1000補助金,那麽兩個補助金合並,一共只要$1000就好,不是$2000。如果房東有任何不嚴格遵守此法規的行為,房東終止租約的通知視為無效。 Supervisory Attorney: Eric Ching, Esq. All photos come from Google Image, for educational purposes.
加州Assembly Bill No.5中的Dynamex ABC test
接上篇。 但是,新的Dynamex判例用一個新的ABC測試來衡量一個人在加州薪水法案中是不是獨立合同工,這個標準下公司很難把工作人員當成獨立合同工對待,對於公司來說這會是個嚴峻的挑戰。 在ABC測試中,工作人員將會直接認為是雇員,除非公司可以證明以下全部三個因素。第一,該工作人員從事工作的時候(不論是有無合同)不必接受雇傭單位的控制和指導的。第二,該工作人員從事的工作不在雇傭單位的日常經營範圍內。第三,工作人員平時就以從事此類工作為生,有獨立經營的此類生意,或者任職專門負責此類工作。 Under the ABC test, workers will be presumed to be employees unless a company can prove all three of the ABC factors: (A) the worker is free from the control and direction of the hiring entity in connection with the performance of the work, both under the contract for the performance of …
加州Assembly Bill No.5中的Borello test
加州法案AB5在2019年9月18日通过,该法律主要是对雇员和独立合同工的身份有了新的定义。AB5指出有些劳工法案部分将会回溯生效到现有的诉讼,也就是说9月18号还没有结束的案件,AB5都能生效,这个回溯生效的上限由案情和法官裁定,AB5其他部分在2020年1月1日生效。 目前现有的法律要求雇主从雇员的薪水里扣除失业保险和残疾保险,缴纳给加州的失业保险金。在这个法律下什么样的人算是雇员,他们的薪水被扣掉这些保险金呢?任何人在基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雇员和雇主的关系。而现在新的AB5是把这个案例的判决确立成法案。 那该Dynamex 案例讲了什么呢?在2018年的4月30日,加州最高法院最新的判例Dynamex Operations West, Inc. v. Los Angeles County Superior Court, 2018 Cal. LEXIS 3152 (Cal. 2018)来决定个人是雇员还是独立合同工,废弃了从1989年就一直使用的Borello判例S. G. Borello & Sons, Inc. V. Department of industrial Relations (1989) 48 Cal.3d 341。尽管新案子的案情关于薪水的纠纷,在加州超时工作雇主起码得付最低薪水,但是该判例的决定对于雇员和独立合同工的定义有巨大的影响力。 之前的老判例Borello test决定一个人是雇员还是独立合同工,有九个因素可以考虑,但不是一定要九个元素都有,其实法院只是要回答一个问题:“工作人员有没有权利自己决定用什么方式方法去完成这个工作”。 这九个元素分别是:(1)工作人员能不能不给任何理由就放弃这个工作,(2)工作人员做的是不是一个独特职位/职业(3)在当地,这个职位不需要专家的监督就可以完成,或者仅凭专业知识就可以完成,(4)该工种是否需要特殊技巧,(5)生产工具,生产资料,工作地点是由雇主提供,还是工作人员提供(6)提供服务的时长,(7)按工作时长付钱,还是按完成的工作付钱 (8)这份工作是否是雇主平时正常经营的商业行为,(9)双方是否认为他们是雇主和雇员的关系。 The test also included nine additional factors: (1) right to discharge at will, without cause; (2) whether the …
2010年美國經典合同救贖案例賞析 (下)
接上篇合同法的案例,繼續來分析該案件。其實我很想一篇文章寫完,但是這個案例有點長,犯案者的辯護有些多,所以不知不覺寫了很多,真的是沒有辦法壓縮,我盡量已經簡化雙方的互辯了,我相信讀者朋友們也願意看作為一個服務類合同的違約者違約後會有哪些辯護可以使用。 除了上篇文章提到的辯護,乙還可以用waiver免除條件作為辯護,因為乙可以說甲在晚餐的時候表示支持他的選擇,如此表態在乙看來是甲放棄了繼續執行合同的權利。但是乙通知甲之前就已經接受別家的雇傭了,所以不管甲支持與否,乙在拿到學費報銷後不履行合同責任就已經違約了。並且免除該合約需要律所明確的表示免除乙的義務,律所的沈默並不代表他們免除了乙應該履行的合同義務。 乙可以用Statute of Limitation辯護,但是無效,因為這個州在五年之內起訴都不算晚,乙在2005年違約,所以2008年律所起訴隔了三年並不晚。這裏要註意的是,每個州限制民事訴訟的年限會不一樣,所以打算起訴他人的朋友們要註意時間。 乙可以辯護說undue influence,因為甲是他的上級,所以他天真的被甲的言論影響到了。但是律所會反駁說成年人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尤其是乙已經做了一段時間的律師助理,理應比常人具備更多的法律知識,並且討論該合約的時候乙的父親也在場,所以說該辯護不成立。 乙可以辯護說歸還法學院學費報銷已經足夠,律所不能要求他具體履行工作職責,律所可以反駁說乙的工作是獨特的,因為過去在律所做助理所建立的人脈和個人經驗不是金錢可以彌補的。但是美國憲法第十三修正案禁止非自願的服務,所以法院不會強迫個人去履行服務合同。 乙可以辯護說laches故意延遲, 律所延遲了三年在關鍵證人乙的父親去世後才起訴他,盡管他2005年就告知不會履行合同。拖了三年才起訴加上甲支持他選擇言論誤導了乙以為律所放過他了。律所的故意延遲起訴是不合理的,所以該辯護成立。 乙可以辯護說unclean hands,如果上面提到的unconscionability能成功,律所將不會得到具體履行合同的賠償,但是我們並不清楚乙當時是否意識到律所有占便宜。另外,乙的父親可以給2001和2005兩次晚餐談話很好的作證,但律所在該案件關鍵證人乙的父親去世後才起訴,所以律所不安好心,如果法院發現律所行為不合理並缺乏職業道德,法院是不會強制具體履行該合同的責任的。 All photos come from Google Image, for educational purposes.
2010年美國經典合同救贖案例賞析 (上)
2001年,甲是X州律所的管理合夥人,乙是他的律師助理。在得知乙想去讀法學院後,甲邀請乙和乙的父親去吃晚餐並討論乙的法律事業。一番討論後,甲發現乙把一切想得過於簡單,甲用律所的名義寫下了提議,乙口頭接受了如下條款: 首先,從法學院畢業並且拿到律師執照後,律所報銷乙法學院的開銷; 其次,乙在法學院畢業拿到律師執照後,以律師助理的工資為律所工作四年; 再次,如果乙表現俱佳,四年後乙將會成為律所的合夥人。 2005年,乙畢業並取得了律師執照,律所報銷了他法學院十二萬美金的學費。乙和他的父親邀請甲吃晚飯用於感謝甲和律所的支持,但在晚餐中,乙告訴甲,他接受了非盈利受害者權益保護中心的雇傭。甲回復,盡管律所會失去乙的貢獻,甲和律所還是會支持乙在雇傭上的選擇,這個選擇反映了乙的誠實和社會認知。他們沒有提及律所報銷乙的十二萬法學院學費的事情。 2008年,乙的父親過世了。乙在受害者權益保護中心工作了三年。不久後,律所起訴乙,要求specific performance具體履行之前乙和律所的協議,或者乙賠償十二萬報銷的學費。X州此類的案件的訴訟時限是五年,五年之內訴訟合同違約都是有效的。 乙在這場訴訟裏面將會用到什麽樣的法律或者公平的辯護呢?誰會勝訴呢? 雇傭合同屬於服務類合同,所以歸Common Law管。律所承諾報銷乙的學費,如果表現好第四年可以成為合夥人。作為回報乙在畢業後需要以律師助理的工資工作四年,合約雙方付出了等價交換的東西,因此該合同成立。 乙的法律辯護有不少,這篇文章真的寫不完,所以會寫兩篇。 乙首先可以說,履行該合同責任的時間跨度超過一年,根據Statute of Fraud超過一年的合同必須需要簽字,而乙只是口頭同意卻沒有簽字,所以合同無效。但是甲所在的律師可以反駁說乙已經部分履行了合同,因為乙已經得到了十二萬的學費報銷,所以乙的辯護失敗,該合同無法避免。 乙可以用unconscionability辯護,因為甲相對於乙當時的年紀和教育,甲更有年長的優勢,甲提出的合約有兩條條款非常利於律所,而不利於乙,特別是條款二要求乙拿到律師執照後繼續以助理的低工資為律所服務四年。甲可以反駁說乙已經在律所工作一段時間了,多少具備一些法律知識,加上當時乙的父親也在場,答應報銷法學院學費也可以用來彌補四年低工資的損失,而且成為合夥人後也會受益很多,所以該合約並非不公平的合約。那麽法院需要考慮多方因素來做出判斷。 未完,接下篇。 All photos come from Google Image, for educational purposes.
2010年美國經典加州信托法案例賞析
甲乙婚後有兩個孩子名為丙和丁,後來甲乙離婚了。 離婚後一年,甲把自己所有的資產放入一個可修改的信托裏面,並且指定了信托的監管人。在甲的信托裏面,監管人要終身支付信托收入給甲。在甲去世後,信托就終止了,監管人就要把剩余的資產分一半給甲的母親(如果在那時候她還活著的話),剩下的讓甲的孩子丙和丁平分。 信托監管人把甲的信托裏的所有資產都部都投入到了商業地產上,用來取得高收入,但是隨後遭遇了大程度的市場快速跌價。 甲在成立信托後的第三年去世了,之間一直沒有再次結婚。在他去世的時候,他的信托價值三十萬美金。隨後,根據DNA測試驗證,甲和乙還有一名孩子戊,出生於甲乙離婚之後,乙從未告知甲這名孩子的出生和存在。 在甲去世後,信托受益人們會得到什麽呢?信托資產該如何分配呢? 甲是在生前成立的信托,有合理的信托目的和信托資產,有指定的受益人和監管人,所以是inter vivos trust。該信托的監管人有權利去投資信托資產在商業地產,但是要本著良心和誠信原則去合理的投資。盡管後來的商業地產跌價是無法預期的,但是正常人不會把所有的資產投資於單一項目或者在發現跌價的時候會立刻拋售地產去減少損失,所以信托監管人在信托監管上有明顯疏忽,沒有及時止損,違背了一個正常人該做出的投資決策良知。因此,信托監管人違背了他的照顧信托的責任和保存信托資產的責任,導致信托受益人沒有得到最大的利益,違背了對於信托受益人的忠誠,所以信托監管人要賠償產權合理的市場價值加上合理的收益給信托受益人。信托受益人可以起訴監管人,以如果監管人合理分散投資將會帶來資產增值的部分要求監管人賠償損失,並要求法院撤銷監管人的職權。 信托成立於離婚後,所以是甲的個人財產,乙無權分享。戊是被忽略的孩子,盡管出生於甲成立信托之前,但是甲並不知情,所以戊有權和另外兩個孩子一起繼承信托剩余資產。由於甲一直離異後一直未婚,所以一般繼承財產是按孩子的人頭分,戊作為被忽略的孩子有權繼承甲的遺產的三分之一。所以最終甲的信托剩余資產有兩種分配方式。一種分配方式是戊拿一萬(作為被忽略的孩子),甲的母親拿一萬,乙和丙各拿五千。還有一種分配方式是甲的母親拿去一半,也就是十五萬美金,三個孩子平分剩下的十五萬,也就是丙丁戊每人拿五萬美金。 All photos come from Google Image, for educational purposes.
2010年美國經典律師商法失職案例賞析
甲乙丙三名成功的律師成立了一家律所名為 “甲乙丙法律服務 LLP”。他們同意共享利潤和損失。甲準備了所有必備的文書去註冊該律所為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有限責任合夥公司,並且指導他的助理去把文書遞交給州裏的Secretary of State。但是甲的助理從未正確的遞交文書,甲乙丙均不知情。 甲乙丙租了一間有四個辦公位置的辦公室開張,他們把多出來的一個空位租給了另一名獨立經營律所的丁律師,租金超過一千一百美金或者丁律師賺的錢的百分之十。在丁律師搬進辦公室不久後,丁律師malpractice失職了。 甲乙丙雇傭了電腦專家戊來負責律所的電腦服務,戊剛獲得電腦科學的本科文憑畢業。戊為了給律所節省每個月五百美金的網絡費用,使用了隔壁律所的網絡。甲乙丙對於此事很是驚訝,但是也沒問戊是如何做到的。但後果就是在使用隔壁網絡的時候導致甲的保密客戶資料被第三方得知了,客戶面臨經濟損失。 甲乙丙是否對於甲的客戶的經濟損失有責任呢?由於甲的助理未成功註冊LLP,所以甲乙丙不能受到LLP的保護,該律所有超過兩人組成,並且分享利潤和共同承擔損失,所以該律所是General Partnership普通合夥公司。由於戊是被該律所雇傭的電腦專家,所以甲的客戶的經濟損失應該首先應該找該律所索賠。甲乙丙雇傭了剛畢業沒有工作經驗的戊,在戊為他們省錢而民事侵權隔壁律所網絡的時候沒有即時監管詢問是有責任的,所以甲乙丙三人都對甲的客戶的經濟損失有責任。 甲乙丙是否對於丁律師的違規有責任呢?丁律師租了甲乙丙的辦公桌,所以他們是租客和房東的關系。盡管租約裏提到丁有可能會支付百分之十的利潤給律所,聽起來像利益共享的合夥人,但是甲乙丙並不承擔丁的損失,所以丁不是甲乙丙的合夥人,因此甲乙丙不需要為丁的失職負責。 甲乙丙是否違反了他們的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職業道德呢?甲乙丙沒有合理的監管戊,並且眼睜睜的看著戊民事侵權的隔壁的網絡,確實有失律師的competence勝任,違反了duty of honesty and integrity誠實和正直的責任。甲乙丙租辦公桌給丁的時候要求分享丁律師的收入的百分之十也不知道丁律師的客戶們有沒有書面簽字同意,律師費在客戶不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能分享,律師也不能付推薦費出去。盜用隔壁律所免費網絡而導致客戶信息流失,有失律師的confidences誠信。該律所名字裏面含有LLP,但實際並未註冊成功,所以律所名字有誤導性。如上就是甲乙丙三位律師的失職之處了。 All photos come from Google Image, for educational purpo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