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加州共同財產法律師違規案例賞析

甲乙在加州結婚生活。一年前,甲告訴乙她受不了乙混酒的惡習,所以想要乙離開家裡直到參加戒酒治療成功後方可歸家。乙離開了家,但是卻沒有去參加戒酒 的治療。上個月,乙狂飲作樂後,酒駕撞到了一個行人丙。當甲已知此事後,要求離婚。 丙訴訟乙,乙請了律師丁幫他做民事辯護。乙目前失業,唯一的資產就是和甲族婚姻內購的房子。 律師費,乙同意了。 根據加州法律,甲在房裡的所有權會賠償給受傷的丙嗎?會用作付乙的律師費嗎? 甲可以辯護說乙和她分居以達十一個月,在事故發生後,甲已經和乙溝通了自己想要分開的意圖。前甲就有說過乙不參加戒酒項目成就不要搬回家,乙沒有參加,所以他們的婚姻名存實亡。因此,乙在他倆徹底分開後的債務負全責。但是,乙會辯護說甲還是希望他戒酒成功後歸家的,所以甲離婚的意圖只是發生在事故發生後,所以說在車禍發生的時候甲乙並沒有徹底分開。車禍發生在乙縱酒狂歡後,那時候乙已經離開家十一個月了,所以乙的民事財產行為並沒有給夫妻共有財產帶來任何好處,所以乙的個人財產負首當其衝的責任,夫妻共同財產次之。但由於乙失業沒有個人財產,那麼他的一半所有權要拿來賠償。如果說乙的一半一半足夠賠償,甲就要幫乙出一些,等乙有錢了再去報銷,但是沒工作和資產,未來報銷難度很大。 雖說發生車禍的時候甲乙沒有徹底分開是因為乙還有歸家的可能性,但乙找律師之前甲已經充分錶達了要永遠分開的事實,所以對於分開後產生的債務甲不負責。乙在抵押 財產給丁律師作為律師費的時候再次獲得甲的書面同意,所以乙違反了婚姻中的信託責任,由於抵押無效,該財產不能使用付律師費。 根據加州和ABA權威,丁律師違反了什麼職業道德嗎? 根據加州的法律,丁律師應該向失業的乙替代合理的律師費,正常來說該案件的律師費很難達到一棟加州房屋的價格,所以丁律師收費不合理是違反律師職業道德的。 傷害案件一般是超過一千美金的,在加州一千美金以上都需要寫下來,但是丁律師和乙只有口頭協議,所以丁律師違反了職業道德。丁律師在代理這個案件的時候沒有意識到乙該 丁律師沒有書面通知乙可以去尋求額外的獨立法律諮詢。如果丁律師接受財產抵押前做一些研究,就會發現沒有甲同意是不能讓乙單獨 抵押的,所以丁律師違反了對乙的勝任責任。 All photos come from Google Image, for educational purposes.

2012年加州經典法案例賞析 – 遺囑篇

在2004年,寡婦甲立立了個遺囑要把遺產的一半給兒子乙,一半給教會的朋友丁。甲不打算給女兒丙留任何遺產。在2008年,甲和乙發生爭執。甲宣布改變她 的遺囑,當著乙和丙的面把遺囑撕成兩半。 在2010年,抵制不住乙的軟磨硬泡,甲手寫並簽署一份文件說讓之前的遺囑恢復。甲把撕碎的遺囑貼到文件上。在甲簽署文件的時候,甲完全依靠乙提供 在這份文件裡沒有提到丁。在2011年,甲去世了,乙和丙還活著。在衣食住行和陪伴,乙炔甲和任何人見面或者說話已經數月了。 根據加州的法律,乙和丙對於甲的遺產有什麼權利呢? 遺囑是可以通過撕毀來作廢的,所以說2004年的遺囑在2008年甲當著乙丙的面撕毀的時候已經作廢了。甲的遺囑在2010年並沒有被恢復,因為撕毀的遺囑是不能恢復的。乙可以辯論說甲蟲的2010年手寫簽名文件是新的確認恢復2004年的遺囑內容。2010年手寫文字主要是要把2004年的遺囑文字內容結合到新的2010年的遺囑裡面,所以2010年。的遺囑是可以指向2004年的文字內容的。 但是2010年的遺囑規定涉及不當影響,就說立遺囑處方人有被侵害的嫌疑人,立遺囑人有特殊的環境和機會受到外界影響,影響是為了不合理的目的,遺囑內容不合理。在這個案件中,甲後期依賴乙提供衣食住行,也不見外人,那麼乙就有特殊的環境和機會去影響甲的遺囑。在2008年甲乙爭執後,甲撕毀遺囑,但甲卻在2010年去恢復2004年的遺囑。內容,這看起來有些不合常理。如果丙能夠舉證乙影響了甲立遺囑的意圖,那麼2010年的遺囑就是無效的。根據遺囑認證代碼259,如果乙濫用了甲甲,某些不讓甲見其他人,乙就會完全失去繼承權。 甲在2004年的遺囑裡給丁一半的遺產,但是在2010年的時候,甲在新的文件裡沒有提到丁。因此在2011年甲去世的時候,給丁的遺贈失效了。 裡面,給丁的遺贈贈物,但那部分遺贈贈會成為殘廢條款或intestacy的一部分。但是2004年的遺囑並沒有殘留遺產分配條款,所以說定還是有得到遺贈的可能,但是丁和甲沒有血緣 關係,遺囑裡面也沒有關於慈善的條款,因此丁還是得不到遺贈。 在甲2004年立遺遺囑的時候,丙就已經存在了,但是甲故意不給丙遺產,所以丙無法用被遺棄的孩子去要求遺產。 如果法院認為2004年遺囑有效,並且法院發現乙沒有影響甲立遺囑,也沒有虐待老人,乙就可以保持自己的一半繼承權。 所以最終很可能是乙繼承四分之三,丙繼承四分之一。 如果法院認為甲蟲的遺囑都無效,那麼乙和丙將平分甲的遺產。

2011年美國公司法律師失職案例賞析

乙和丙簽署了股權協議,裡面提到他們會一起用股份共同為公司的事情投票,如果違約,丁會為他們仲裁,以 丁的決定為準。乙和丙還簽署了一份不可更改的代理授權給丁,丁被賦予了所有權協議的投票權利。律師甲接了C公司成立的案子,並且起草了股權協議和代理協議 。 乙夫婦決定把手中大部分的C公司股份出售給乙的姐姐。丙覺得賣價太低。但乙 不覺得他們之間這個事兒還受到產權協議的管束。於是乙去找律師甲諮詢此事,甲同意給乙意見。 在股東大會上把此事拿出來投票,乙說他投票自己的股份是可以被賣出的。丁說既然乙丙意見不合,那他就投票不能賣出股份。 乙和丙之間的代理協議可強制執行嗎?乙和丙之間的代理協議可強制執行嗎?乙賣C公司股份給姐姐的事情可以避免嗎?根據ABA和加州的法律,甲律師有沒有失責? C公司是一個關閉公司,因為人數少加上乙丙控制了大部分股份。雖說乙和丙擁有了81%的股份簽了字,但還有19%的股東沒有在股權協議上簽名。協議中指出乙和丙共同用他們的股份去投票太過於寬泛,沒辦法讓他們獨立去評判給公司帶來最好的利益決定。因此,該協議不可強制執行。由於分配協議無效,所以丁的代理協議也是無效的。 乙夫婦打算賣掉大部分股權給乙的姐姐,但是卻沒有合理的程序。董事會需要上傳通知其他股東乙夫婦要賣股份的事項,該決定必須通過大部分沒有利益的股東的同意。乙想以低價賣股份給自己的姐姐,所以乙作為有利益的股東,是不能參與投票的。因此,由於丙反對,乙打算低價賣C公司的大部分股份給姐姐,無法被大部分沒有利益乙作為公司股東有權保護公司利益,他低價賣股份給姐姐有利益衝突,違反了忠誠義務。乙沒有在董事會上跟其他人說他賣股份的買家是他的姐姐,也是不對的。 律師甲是C公司的律師,甲卻幫助乙炔和丙起草股權協議,所以這裡面有潛在的利益衝突,甲應該以書面文字形式告知此事並取得書面和麵,但他卻沒有這樣做,實為失責。當甲律師同意起草股權協議和代理協議的時候,他沒有通知其他小股東甲和乙的協議,犧牲公司利益,所以這裡有實際利益衝突,甲理應拒絕但是他沒有,該被吊銷執照。甲在代表乙和丙起草文件時,干預了他獨立專業判斷,他卻沒有取得乙和丙的書面豁免,所以甲違背了忠誠責任,特別是在乙和丙意見不合的時候,甲卻同時代表乙低價賣股份給姐姐,犧牲了乙的利益。甲同時代表乙和丙,如果兩人彼此間有訴訟,甲無法保密彼此間的交流,所以甲必須知道他倆人這個風險,但是甲沒有告知乙和丙讓其他的股東在股權協議上簽名,沒有告知乙和丙去取得寫下的書面免除潛在利益衝突,在乙丙有實際利益衝突的協議裡沒有退出,因此甲無法勝任為律師。 All photos come from Google Image, for educational purposes.  

2011 年加州經典法案例賞析 – 共同財產篇

甲和乙在2003年訂婚,之後他們發現甲的信託賬戶每個月給她的一萬美金收入會被因為兩個原因中止,要麼因為甲結婚,要麼甲年滿25歲,這兩件事情哪個先滿足就立刻終止。所以,甲和乙決定先住在一起,推遲到等甲2006年過了25歲的生日之後再結婚。 甲和乙在2003年也達成了共識,讓甲去讀教育學碩士,然後乙辭職在家做家庭婦男照顧家的飲食起居。於是,甲開了一個兩人聯名的銀行賬戶,把她每個月的一萬美金信託收入存進去,並用這個賬戶去支付他們的日常生活開銷。甲還用這個賬戶裡的存款買了台車,車子戶頭寫了兩人的名字。 甲和乙在2006年正式註冊結婚,於是甲的每個月一萬信託收入終止了。之後不久,甲開始在本地的社區大學教書。 2008年的時候,甲發現她的薪水比周邊的男同事低,所以她起訴了她教書的那所社區大學在發薪水的時候性別歧視。 2009年甲和乙離婚,之後不久,甲任職的大學願意連續三年每年多給她發一萬美金的薪水來換取甲不要起訴。 在甲不知情的情況下,乙在他們還沒有離婚的時候經常去賭博,在甲和乙離婚的時候,甲才知道乙已經欠賭場五萬賭債了。 在離婚的時候,根據加州的法律,甲和乙有哪些權利和責任分別在(1)車,(2)三萬美金的額外的薪水,(3)五萬美金的賭債。 先來看車子:甲和乙從2003年到2006年是同居關係,並且他們口頭協議共享聯名賬戶中的甲的信託收入。乙因為依賴他倆的口頭協議,所以辭職做家庭婦男,因此甲無法說聯名賬戶內的錢是獨立資產,因為他們之間有一個implied contract。甲用聯名賬戶裡的錢買車,並且車的戶頭也是聯名的,所以在離婚的時候,車是屬於聯名財產,甲和乙各擁有一半產權。 再來看三萬美金的額外薪水:甲在2008年起訴學校性別歧視的時候並沒有離婚,儘管2009年他們離婚後,那所社區大學才同意支付額外的三萬美金的補償,但是這起民事侵權起訴是在婚姻內發生的,所以賠償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甲和乙需要平分這三萬的賠償金。 最後來看這五萬美金的債務:原本婚姻內的債務也是應該夫妻共同承擔,但是由於乙是瞞著甲去賭博的,他違背了他的誠信,所以乙的賭債屬於個人債務,甲不需要承擔。如果法院非裁決該賭債是夫妻共同財產債務的話,離婚的時候就需要從他們的共同財產中報銷這筆債務,甲就需要分擔了。 All photos come from Google Image, for educational purposes.

2011年加州經典賞析 – 遺囑篇

在2004年,寡婦甲立了遺囑,過世後甲的資產按人頭平均分配給她的三個孩子乙,丙,丁。 甲,乙,和丙在2009年有非常激烈的爭吵,所以甲決定起草一份新的遺囑。甲去了辦公用品店,預先打印好了她的遺囑表格,用手寫了一段關鍵文字:“因為我的兒子乙和女兒丙待我相當無情,我在此明確的剝奪他倆的遺產繼承權。因此,我把我過世後的所有遺產都捐給某某大學。”

2011年美國經典憲法案例賞析 – 自由信仰篇

因為愛國主義情懷,甲加入美國陸軍部隊,表現良好不久後升職為上尉。在升職後不久,甲開始思索之前的宗教信仰,哲學,以及政治觀。他將自己在陸軍部隊檔案宗教信仰那一欄裡的“基督教徒”改為“信仰沒有傷害過人的沒被干預的超自然力量belief in a superior principle of noninterference with others who have not harmed you”。甲總結說他的信仰沒有禁止他在A國的任命責任,但是卻禁止了他在B國的任命責任。 聯邦法律要求軍人去接受任何任命責任,但是當甲被任命到B國執行任務的時候,甲拒絕去執行任務,因此被部隊指控為甲拒絕部署。因為被指控,甲便開始高頻抱怨美國人干預B國內政。 甲希望為他的拒絕參與部署的指控辯護是基礎於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the First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中的(1)the Free Exercise Clause 由信仰宗教條款和(2) the Establishment Clause建立宗教條款。甲的辯護會成功嗎? 如果要有standing 去起訴,甲需要證明他確實受到了傷害,甲的傷害必須是公平可追溯到政府的行為的,並且甲受到的傷害是可以被修復的。由於宗教信仰問題,軍隊的部署任命確實讓他受到了傷害。主要是聯邦法律給甲造成的傷害因為陸軍部隊的政策是聯邦政府的行為。如果不是強制執行該聯邦法律,甲就不會被指控。因此,甲有足夠立場去為自己辯護或者反訴聯邦政府。 來看看the Free Exercise Clause自由信仰宗教條款。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禁止政府頒布任何禁止自由信仰宗教的法律,如果聯邦政府故意立法去干預老百姓去信仰總,政府就是違背了自己的職責所在。甲可以證明陸軍部隊的聯邦政策法規違反憲法,因為該政策法規嚴重干預了他的自由信仰宗教權力。但是,聯邦政府在這裡並沒有明確立法去挑戰或者去干預甲的宗教信仰,所以甲用這個條款去跟政府辯護是不會成功的。 再看 the Establishment Clause建立宗教條款。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禁止政府支持或者經濟援助或者活躍捲入去建立宗教。有一個非常有名的Lemon v. Kurtzman判例,裡面提煉出了三個指標的測試沿用至今,其中指出首先政府頒布的法律必須有非宗教目的,其次政府頒布該法律主要影響必須不是推進或者禁止宗教,最後政府不能和宗教糾纏在一起。聯邦法律要求軍人接受任命執行任務是沒有任何宗教目的,也沒有想過要去用該法律影響宗教發展或者徹底禁止宗教,聯邦的該法律更沒有和宗教糾纏不清。所以,甲如果用這個條款去跟政府辯護也是不會成功的。 All photos come from Google Image, for educational purposes.

2011年美國經典民事訴訟程序案例賞析 – 醫療糾紛篇

醫生給甲的脊椎植入了B公司研發的金屬矯正器。在術後不久,甲發現植入部位產生了非常嚴重的背疼。在民事侵權有效的訴訟期內,甲在聯邦法院起訴了醫生,指控醫生疏忽的使用了B公司製造的金屬矯正器。在錄證詞的過程中,甲的律師問醫生是否在別的手術中使用過B公司的金屬矯正器,如果使用過,結果如何。醫生的律師反對這些提問,因為這些問題和甲的案子無關,醫生拒絕回答。但是,甲的律師還是向法院要求強制讓醫生回答這些問題。後來,甲在報紙上看到很多人起訴B公司,因為在植入B公司的金屬材料後都感到背疼。因此甲立刻要求修改他的聯邦法院的訴訟,要求把B公司也加為被告,起訴B公司在金屬矯正器的設計上有缺陷。 B公司立刻反訴要求法院撤銷案件因為甲的訴訟程序已經開始了。甲後來又知道另一名患者指控醫生疏忽植入B公司的金屬矯正器勝訴了,因此甲要求法院立刻裁決summary judgment。

2011年加州經典證據法救贖案例賞析 – 合買彩卷篇

G公司贊助合法的每周彩票,就是每個玩家可以用一美金隨意買六個數字,然後玩家買的數字和開獎數字吻合就可獲獎。在過去的兩年中,甲一直在買他孩子生日的同一組數字:3、8、10、12、13、23。6月1日的時候,甲買了他的每周彩票。 G公司的職員乙問甲:“還是買平時的號嗎,甲?”甲說:“當然”。乙把數字輸入電腦然後產生了彩票,然後把彩票給了甲。家沒有檢查彩票就把彩票放進口袋裡。甲和乙都不知道乙不小心把其中一個數字7打成了數字8輸入電腦。 這週的中獎號碼剛好是甲平時買的號碼,但當甲向他妻子展示他的彩票的時候,甲發現了乙的錯誤。甲因此起訴G公司,說G公司無故將他常買的數字7改成了8。 G公司反訴說合同無效。 開庭的時候,G公司反對甲的證詞關於(1)乙的問題,(2)甲的回答,以及(3)甲嘗試去解釋“平時的號”的意思。根據加州法律,法院會採納甲的證詞嗎?法院會如何裁決雙發的起訴呢? 乙問甲是否買常規數字是用來證明甲想買平時的號是7而不是8,所以乙的問題跟案件是相關聯的可以採納的。乙是在問甲,所以對於乙的提問甲有個人知識。 乙的問題如果被採納為證據就會對G公司不利,因為G公司的責任對甲在民事訴訟中是基礎於乙整個或者部分責任。乙的問題是用來驗證輸入數字8是否正確該事宜。所以該證據可以採納用來對抗G公司,因為G公司對於乙負責。但是,由於乙是G公司的中介用來賣彩票給甲,乙對於甲沒有合同責任,G公司和甲有合同責任。這並不是僱員違約雇主負責是案子。所以說乙的問題並非道聽途說non-hearsay,而是effect on the listener以及 words of independent legal significance。 甲的回答“當然”是用來證明要么他同意買數字8,要么他同意買平時的號,所以他的回答與案件相關聯。甲的回答證明了他當時的State of mind,所以該證據雖是hearsay,但被法院採納。 甲想要解釋“平時的號”的意思,那這裡就必須用到Parol evidence rule,甲必須引用對話額外的證據來證明“常規數字”在對話中的含義以及乙犯的錯誤,所以甲的解釋關於連續兩年購買同一組數字,也是和案情相關聯。儘管甲的解釋是Lay opinion以及habit evidence,但是甲的解釋會幫助進一步解決案件。 甲和G公司之間有合同,但也有mutual mistake共同的錯誤,所以法院也只能幫助他們重新建立或者修改合同關係。 G公司可以辯護說laches,如果要成功辯護G需要證明兩件事情,那就甲不合理的推遲去尋求救贖以及被告因為推遲而得到不公正待遇。 G公司會說甲沒有檢查彩票就放入口袋直到開獎後才察覺,並要求賠償。甲收到錯誤數字後一樣也有機會去贏取大獎,所以這一張彩票讓甲擁有了兩次贏取大獎的機會,G公司卻要為甲沒有購買過的彩票支付巨額獎金。法院會認可G公司的辯護,所以說甲無法要求G公司重新建立合同,因為甲的要求太遲了。但是甲可以反訴說自己兩年來乙還有G公司已經建立了信任,這次的錯誤只不過是一個輸入的錯誤。   G公司要求取消和甲的合同並退還購買彩票的金額,甲會辯護說這樣做的話就會因為G公司的原本錯誤也沒通知甲,讓甲失去大獎,所以是不公正的。這裡看來雙方都有很好的辯護,所以只有法院同意才能取消合同,反之不可。綜上所述,因雙方有錯,甲是可以要求重新建立合同,乙不能解約,甲贏得大獎。 All photos come from Google Image, for educational purposes.

2011年美國經典合同法案例賞析

乙是醫生,她有一個年老的病人甲。乙給甲治療老年癡呆症從未接受服務費用因為乙相信甲很貧窮。有一天,甲對乙說,“我想要給你這麼多年為我的服務收費。如果你能繼續照顧我的餘生,我將會給你我的辦公樓。因為我沒有繼承人並且你是唯一關心我的人。我需要知道我是否可以依靠你。乙根本不相信甲有辦公樓,但是也沒說什麼,只是完成對甲的檢查,並且給他了一些藥。兩年後,甲的健康狀況變得更差,乙還在繼續治療甲。乙忘了甲說過的辦公樓的事情。一天,乙忽然發現甲真的有些棟辦公樓。乙立即寫了個便條給甲說,”我接受你的提議,並且承諾將會為你的餘生提供醫療服務。 “乙在便條上簽了名,放在一個密封的插座裡面給甲,並把放在門口郵局收信的地方等待第二天郵局工作人員去寄出。但是甲在那天晚上睡覺的時候乙給甲提供的最後兩年的服務超過好幾千美金,那棟辦公樓價值幾百萬美金。乙是否有可以強制執行的合同去過戶辦公大樓呢? 甲和乙之間的合同是有關於服務的,所以是common law。合同的構成需要offer,acceptance,consideration。   甲說要給乙辦公樓用來交換去世前的醫療照顧,所以甲有和乙達成協議的意願,這裏就有offer了,雖然乙當時不認為甲有辦公樓。 那這是單邊合同還是雙邊呢?甲需要乙給出承諾會照顧他直至去世,但實際上乙確實用了實際行動照顧他。雖然甲沒有中止他的offer,可是乙兩年後才答復他,時間會不會太長?其實也不會,因為照顧余生可以有很多年。但是死亡卻是可以中止合同,就說乙要在甲去世前接受這個offer就好了。乙可能會辯護說這是單邊合同,在單邊合同裏,乙只要付出行動就算接受了offer,並不需要書面或者口頭上肯定甲的offer。 再來看acceptance,乙也可以說她的沈默付出就是一種默認的接受,因為她還是在繼續提供醫療服務。乙還可以說已經寄出接受的郵件,就等於接受了。一般把郵件交到郵遞員手上或者投進郵筒無法收回才算有效寄出,但是乙把郵件放在門口是很容易把郵件拿回來反悔的,所以這不算寄出,直到次日郵遞員拿到郵件才算。乙還可以說她用實際行動接受了這個offer,因為照顧了甲的余生。 最後看consideration,甲用辦公樓交換乙的醫療服務,所以雙方都有付出並且交換形成。但是乙當時並不相信甲擁有辦公樓,所以乙後來為甲提供的兩年醫療服務並不是被辦公樓所吸引作出的決定,所以說還是缺乏consideration的。但是乙可以提出promissory estoppel之類的來滿足這個元素,但是在這裏乙並沒有依賴甲的承諾而去提供醫療服務,所以這個說法不成立。 綜上所述是沒有合同的,就算有合同,還有一些辯護的,比如房地產交易或者超過一年的服務是需要寫下來去滿足statute of fraud,但這裏卻沒有文書。再說辯護方還可以說incapacity,因為甲那個時候有老年癡呆,缺乏談判合同的能力。還可以說undue influence,因為乙作為醫生有職位上的提供醫療服務的能力,甲在特定的醫療環境中長期過分依賴醫生,從而容易受影響而做出不利於自己的合同。 綜上所有的元素看來,法院判醫生勝訴的幾率非常低。 All photos come from Google Image, for educational purpo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