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美國賠償法案例賞析 – 房產交易糾紛篇

甲僱傭一名房地產中介乙去幫助他買房子。 一周後,乙聯繫甲,告訴甲有一處完美適合的房子。甲問乙是否了解那個房子。乙說該房子是丙擁有了數年,依然面貌如新。當甲去看房子的時候,甲發現在後院露天平台有動物的排泄物。丙說那就是鳥的排泄物,之前並沒有,當房子交易成功後他可以清理乾淨。丙說這房子從來沒有鬧過害蟲。甲出價五十萬美金買這個房子,丙接受了。

2014年美国产权法案例赏析

甲有一家車間,店的牆面有些變形承重力變差。小鎮實行的分區法規只允許建辦公樓和零售店,但這個車間在分區法規生效前幾年就已經建好了。乙花了五十萬美金把甲的車間買下。乙給了甲五萬現金、用信託契約擔保的五萬Promissory note本票(承諾到約定時間付款的票據)、外加乙從A銀行借了四十萬美金貸款。乙註冊了自己的貸款。在買賣交易結束前,A銀行也知道甲的本票和信託契約。

2014年加州共同財產法經典案例賞析

甲是老師,乙是會計師。在2008年,甲乙結婚。婚禮後,乙的母親贈予了他倆聯名的一座房子。他們搬進去,並用兩人的收入奢華裝修了房子, 包括在入口處使用了古董鏡子。一天,甲把那面鏡子送給來拜訪的朋友。 在2012年,乙買了個小的辦公樓想要開會計事務所。她使用了婚姻內做會計的收入存款,並把樓寫在自己個人名下。在2013年,甲乙分居。甲告訴乙 他們的房子先前就是他的獨立資產了,乙說OK。 在分居後,乙的會計事務所收入翻了三倍,她用自己增加的收入裝修了辦公樓。在甲不知情的情況下,乙把辦公樓賣給了從來不知道她婚姻狀況的丙。在 2014年,乙正式起訴離婚。 根據加州的法律,乙對於古董鏡子有何權利?甲和乙關於房子,會計事務所,辦公樓有何權利? 甲把鏡子給朋友時沒有通知乙,乙也沒有書面同意。根據家族代碼721和1000,配偶有責任管理好共同財產, 由甲乙裝修房子是用的奢華風格,所以鏡子應該價格不菲,甲把鏡子免費贈予他人而沒有通知乙違反了受託託的責任。由於鏡子已經 送出六年,難尋踪跡,物理上也不好分割,所以甲要歸還鏡子一半價格的現金給乙。 乙的母親在甲乙婚後贈予聯名房子,所以房子屬於共同財產。但乙的母親在贈予予的時候沒有說明房子有配偶生存權,所以很難說乙的意圖是想把房子變成共同財產。 在1985年1月1日以後所有的轉換所有權性質都需要寫來的文件,雖然乙在2013年口頭放棄了所有權,但由於缺乏書面文件,這個房子還是共同財產。 會計事務所是需要很多技術時間廢氣來維持的一種行業,結婚前乙就是會計了,在婚後2012年正式開業,婚內賺的錢都是共同財產,所以會計事務所營利都是共有的 ,直到2013年甲乙乙分居。甲乙2013年分居後沒有和好打算,法院會有專門的計算公式來計算分居後到正式結離婚期間期間甲曾經共同財產投資到會計事務所營利該按比例分 得的部分。因此,甲乙婚後到分居前會計事務所營利平分,分居後到正式離婚手續辦完這段期間甲可以得到少部分的營利。   辦公樓是乙在婚內用共同財產購得,所以為共同財產。甚至辦公樓在乙個人名下,但乙是在甲不知道的情況下購買並放到個人名下的,所以甲有權 分得一半。 乙在甲魚不知情的情況下2013年把辦公樓賣給了丙。甲乙年居離婚的時候如果發現 如果超過一年,甲就追不回,但可以要求乙分一半賣樓的錢。因此,辦公樓甲乙 各擁有一半產權,乙可以報銷裝修費。 All photos come from Google Image, for educational purposes.

2013年加州遺囑法案例賞析

  甲乙在2000年結婚。甲有個女兒C,乙有個兒子S。 甲打字寫了份遺囑提到:“我給一萬美金遺產給我的繼子。我給一萬美金給我的朋友D。我把我所有的共同財產給我的妻子。我把我的剩余獨立財產給我的女兒C。我指定J為我的遺囑執行人。” 甲展示了自己的在文件上的簽名給J和D看,並說:“這裡我遺囑的簽名。你們都是證人對嗎?” J 簽了自己的名字,D正準備簽字時手機響了,因為有緊急事情所以離開了一會兒。次日,甲看到了D,D在遺囑上簽了字。 乙在2010年去世,把所有財產給了甲。甲在2011年和丙結婚。 在2012年,甲在遺囑上手寫:“我和丙結婚了,所以遺囑中‘我的妻子’指的是丙。” 然後甲在文件上簽名和日期。 之後甲去世了,留下六十萬美金的遺產,其中包括甲丙價值六十萬美金的房子中的價值三十萬美金的共同財產,以及甲三十萬美金的銀行賬戶獨立財產。 根據加州法律,丙,B, D, C在甲的遺產中有何權利呢? 甲在2000年的遺囑裡面使用了“給”這個字,所以有給出遺囑的意圖,當時他意識也很清晰。加州要求立遺囑有兩個證人,但是證人們並不需要看到彼此簽字,但是證人們要知道理解自己在簽遺囑。儘管D在簽字時離開了,但是最後也簽了,J和D都明白自己在簽署甲的遺囑,所以遺囑成立。由於J並不是甲的遺囑受益人,所以J監管遺囑執行是可以的。甲在2012年又手寫了遺囑的增補附錄codicil,所以2000年的遺囑是被指向併入的incorporated by reference,也是成立的。 因此,丙作為甲過世後的妻子,可以得到共同財產部分價值三十萬美金的產權。 但是婚姻中的繼子就有些含糊了,那麼需要外在文件來證明S是作為甲乙婚姻中甲的繼子。從2000到2010年,甲乙婚姻至少存在十年,所以甲和S是存在繼父子關係的。在甲寫2012年遺囑增補附錄的時候,並沒有刪除S。丙也並沒有帶什麼孩子來和甲在2011年結婚。所以法院有責任把遺囑中含糊空白的部分補齊act of independent significance。因此,S可以繼承甲的一萬美金遺產。 D是遺囑受益人和證人,但是D並沒有給甲施加壓力或者詐騙,或者影響甲的判斷。一萬美金相對於六十萬美金遺產來說也不是巨額,況且在2012年甲的遺囑增補附錄的時候甲並沒有剔除D。因此,D可以繼承甲的一萬美金遺產。 C會辯護說乙在甲之前去世,所以乙的財產應該是屬於剩餘財產,但問題是甲在2012年遺囑增補附錄的時候把乙的公共財產部分給了丙,所以乙去世後的財產並沒有去剩餘財產部分。因此,C會得到二十八萬美金。 All photos come from Google Image, for educational purposes.

2013年美國民事侵權法賠償案例賞析

甲有一塊五十英畝的地。乙有一塊小一點的沒有開發的地在北邊。一條小溪經過甲的土地和乙的土地的邊界線。甲在自己土地的南邊盡頭處有座暑假用來度假的房子,甲計劃未來蓋座更大的度假屋。在乙開始清潔土地蓋房子的時候,乙打算把土地上的一些沒用的樹都砍了,然後送去附近的鋸木廠。乙問甲可以不以從甲的土地上抄個近路,甲同意了。 可是,乙卻把樹木堆放在甲的土地裡的一塊不常用的靠近小溪的灌木叢附近,後來一些樹滾入小溪,擋住了自然的水流。甲冬季不在度假屋,冬季大雨過後,小溪漲水,水沖垮了甲的房子,導致房子的車庫和三年新的摩托車受損。 甲暑假回來後才發現,花了三萬美金去移除樹木。這些樹木的存在導致了甲的土地市場價值從五萬美金跌到了四萬。甲花了五千美金修摩托車,以及花了四千美金去買了個新的摩托車。 甲能起訴乙什麼故意的民事侵權嗎?能尋求什麼合理的補償嗎? 乙把樹木堆放在甲的土地上是一種物理上的侵犯土地,所以是故意進入的。乙會辯護說自己有許可,可是儘管甲給了乙許可去抄小路去鋸木廠,但是並沒有允許乙在甲的土地上堆放樹木,所以乙故意trespass the land。乙的故意行為的後果導致了甲需要花費三萬去清理樹木以及土地貶值一萬。 法院可能會裁決乙賠償給甲三萬美金去移除樹木,這樣土地又會回到原本的價值。甲可能會要求法院強制要求乙去移除樹木,如果金錢的賠償不足以彌補甲的損失的話,但是目前看來金錢賠償還是可行的,所以甲可以花錢去移除樹木,然後乙賠償。 乙沒有任何合理的理由在甲的土地上堆放樹木,可能只是想節約時間和開銷,懶得把樹木送去鋸木廠。乙的不當行為導致樹木滾入小溪里面阻擋了水流,直接導致洪澇災害的發生。甲的度假屋受損,讓甲沒法更好的按計劃享用。甲有計劃未來修建更大的房子,可是乙堆放在甲土地上的樹木導致的洪澇災害,讓甲沒辦法享受和使用自己的土地。乙的行為給甲造成了土地貶值一萬美金以及修摩託的五千。這些損失已經遠遠超出乙把樹木送去鋸木廠的開銷了。乙的不當行為直接導致了損失的發生。因此,甲會勝訴private nuisance。私人干擾造成的過去、現在、未來的損失都要賠償。 由於乙故意把樹木堆放在甲的土地上,最後發生洪澇災害導致摩托車受損,因此乙對於trespass to chattel要負責,甲會要求花五千去修或者花四千去買台替代的。修理費超過了買新的車,公平起見法院會按照三年新的摩托車市場價估值,讓乙賠償金錢,至於甲是要修或者買新的就隨便甲了。由於乙的行為看起來不像是惡意為之,所以不會給予罰金。 All photos come from Google Image, for educational purposes.

2012年美國經典民事訴訟程序案例賞析

  甲和乙是A州居民,當他們訪問B州的時候,他們被C貨運公司的開著撞了。 C公司成立於C州,總部也在C州,主席和秘書都在C州。 B州只是C公司做生意的地方。 C公司的司機和僱員在B州的倉庫工作。 甲和乙聯合起來在A州的聯邦初級地區法院起訴C公司。甲要求七萬美金的人身傷害賠償和一萬美金的財產賠償,乙要求六千美金的賠償。 C公司要求初級法院駁 回起訴因為A州的初級法院缺乏personal jurisdiction屬人管轄權。聯邦初級地區法院拒絕了C公司的要求。開庭後,甲得到了六萬美金的賠償,乙得到了四千美金的賠償。 C公司到聯邦中級法院上訴,理由是初級法院缺乏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事物管轄權(SMJ) 和Personal Jurisdiction屬人管轄權(PJ) ,白話點說就是“這事不歸你管,你的判決不算”。那麼聯邦中級法院會如何裁決呢? 首先我们先看看提出上诉的时间对不对,法律要求一个案子正式结案之后30天内可以提出上诉,这个案子双方都没有提出重申的诉求,所以已经正式结案,时间上是对的。 先来看SMJ,SMJ里面有两个要素要满足,那就是原被告需要diversity of citizenship以及金额超过七万五千美金,这两个要素满足后联邦法院才有资格审理该案件。公司可以有两个citizenship,C公司有C州和B州两个citizenship。甲乙在A 州,所以原告和被告在不同州,diversity of citizenship是可以满足的。再来看金额的问题,甲要求赔偿的金额是八万美金,所以是足够的。但是该案件里面有两个被告,一般是分开来处理的,但由于是同一场车祸,用28 U.S. Code § 1367. Supplemental jurisdiction (a) 和 (b) ,加上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FRCP) Rule 20 Permissive Joinder of Parties,可以把乙加到甲的案件里面来,所以即便是乙的金额不够高也是可以一起的。 再來看PJ。根據FRCP 4(k)(1)(A) long arm statute,A州的聯邦法院是可以去管C公司的,但是這裡還是要顧慮到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裡的Due Process Clause,根據International Shoe v. Washington判例,C公司必須要把自己有意願的在A州進行商業行為,此案件並未明示,所以很難滿足purposeful availment 這個要素。也沒有證據證明C公司經常穿越A州,所以持續和系統的聯繫關係很難滿足,C公司和A州之間的minimum contact難以建立。儘管甲乙是A州居民, …

2013年美國刑法案例賞析

甲常年從歐洲進口畫作。他故意買賣從歐洲小博物館偷竊來的畫作已經很多年了。他在X州和三個兒子ABC合夥開了一家畫廊,但他從未告知兒子們自己的不法行為。但兒子們還是懷疑有些畫作是偷來的。 有一天,甲和兒子們收到了從倫敦寄來的一副畫作。甲最近和長期從小博物館偷畫作的乙約定好要買畫的。甲以為自己收到的寄來的畫作就是預定的那副,他沒有告知其他人。 兒子A讀了一篇關於博物館畫作失竊的文章,儘管相信自己取貨的那副畫就是,但沒和其他人分享想法。 兒子B知道那幅畫是偷的。在甲不知情的情況下,B讓乙寄了副複製品,並且把真品藏起來打算以後再賣。 兒子C經常把甲的行為信息賣給警察,還在繼續參與生意只是為了協助破案。 甲和ABC是否對於conspiracy to receive stolen property同謀收到偷竊物品有罪? 同謀罪conspiracy要求兩名或者以上的人有特殊意圖去從事不法行為,並且要具體付諸部分行動。甲乙倆人,常年合夥銷售盜竊畫作,甲相信這次收到的畫作是和乙預定要偷的那副,因此甲有罪。儘管A幫忙取貨,但是甲和A之間並無非法行為的溝通和商量,所以A無罪。 B和乙之間有商量藏著真的偷竊來的畫作之後再賣,B幫助乙給甲寄複製品並藏真品,因此B有罪。 C是為了破案才參與生意,C無罪。 甲和ABC是否對於receipt of stolen property with respect to the copy of the stolen painting收到偷竊物品儘管是複製品有罪? 知道收到的物品是盜竊來的,並想永遠擁有。甲有佔有的意圖,但甲對於偷盜的物品自己無法控制,甲也並不知道自己收到的是複製品。所以甲對於收到偷竊品的複製品無罪。 A並不知道B偷梁換柱,所以A無罪。儘管B收到了偷竊品有罪,但是對於收到了複製品無罪。 C沒有意圖保持偷竊物品,也不知道有畫被偷了,所以C無罪。 甲和ABC是否對於attempt to receive stolen property with respect to the copy of the stolen painting企圖收到偷竊物品儘管是複製品有罪? 企圖要求有特殊意圖以及明顯的能力去犯罪,並且已經付諸行動去嘗試完成犯罪。甲有犯罪意圖以及能力,並且甲和乙預定好了,雖然最終乙給了複製品,但是甲還是有罪於企圖收到偷竊物品。 A取了貨,並且相信自己取貨的物品是偷竊物品,也相信自己取的是真品,所以A有可能是有罪的。 B知道取貨的是複製品,所以無罪。 C相信該畫作是盜竊品,但是C的參與是為了破案參與行動,所以很難說是否有罪。 All photos come from Google Image, for educationa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