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例,在辯護中,被告甲讓乙來作證甲的平和性格特徵,檢方在交叉審問的時候可否問乙是否聽說過甲用刀襲擊過丙?可以,因為檢方隻是在拓寬乙關於甲的認知領域以及名聲。如果乙否認他知道甲之前的劣跡,那麼檢方能否去証明甲確實有劣跡呢?不能,交叉審問者必須接受證人的答案。檢方能否問乙是否知道甲偷稅漏稅呢?不能,因為甲僅僅是打開門讓大家討論他的平和性格特徵。

如果辯護方唯一的證人就是甲,他作證他沒有謀殺過人。檢方人證人作證甲有暴力的名聲,甲的律師反對因為這是不被允許的性格證據,結果如何?反對有效,因為辯護方沒給性格特徵打開門。

再來看看刑事案件中受害者的性格特徵

被告可以將受害者的明証或者觀點作為壞的性格特徵拿出來做證據,當該證據可以聯系到去証明被告清白的時候。

舉例,甲被告謀殺親夫,因為她把老公乙推下橋。甲說乙是醉酒後自己跳下橋的,甲的證詞是乙就是個酒鬼,是否可以?是的, 這是相關聯的性格特徵,但是甲卻是給性格特徵這個話題打開了門。

當被告打開性格特徵這一話題的門後,檢方是可以反駁的,在同一案件裡,檢方可以用受害者的好的性格特徵,或者被告壞的性格特徵。檢方可以去証明乙已經戒酒了嗎?可以的。

殺人案件中的自我防禦,用受害人的平和性格特徵去反駁自我防禦。

在殺人案件中,如果被告辯護自我防禦,被告有可能使用名聲或者觀點作為受害人的暴力特徵來証明受害人行為的一致性,比如在某些環境證據下,受害人是首先的攻擊者。

檢方的反駁是,檢方可以用證據去証明受害人的平和的名聲和觀點,不管被告有沒有提出被害人的暴力習性。

舉例,在殺人案件中,被告提供證據說受害人是首先的攻擊者,受害人的證人提出受害人用槍指著被告,檢方該提供什麼呢?能証明受害人平和性格特徵的證據。

舉例,被告對受害人扔了椅子,所以被控告攻擊,被告指出是受害人先開始用刀刺了她的肺部的,為了証明受害人是最初的攻擊者,被告讓證人作證。證人作證受害人是一個非常暴力的男人,該證詞可否採用?是的,因為觀點證據是和受害人性格相關聯的。證人作證幾年前受害人用刀襲擊過被告,檢方反對,結果如何?反對有效,因為沒有特別的具體行動在性格證人的直接檢驗裡面。那麼檢方可否舉証受害人是個和平的人?可以。那麼檢方可否舉証被告是個暴力的人?可以,當被告為性格證據打開門後,受害人和被告雙方都可用性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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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by 肖俊俏

肖俊俏,律师,客座教授,教育学博士教育行政管理方向(2014),法律博士(2019),工商管理学博士信息与数据科学方向(2021),葫芦丝演奏家。 Junqiao Xiao, Attorney at Law; Adjunct Professor at CSML, CSPP, AIU. Doctor of Education in Educational Leadership and Management (2014); Juris Doctor (2019); Docto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 Information and Data Science (2021); Hulusi Music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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