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slayer rule的要求如下: 這種殺害必須是重罪,惡意的,有犯罪意圖,有惡意的計劃意圖,並且是故意的,行動者相信他的行動將會導致很重要的後果。如果條件吻合,殺人者是沒辦法得到受害者的財產。殺人動機並不相關。如果一個人因為自我防禦而行動,或者殺人的時候瘋掉了,並不是重罪或者故意殺人。殺人者是不能因為自己的過錯而得到好處。從刑法的角度說目的不是懲罰。從民事侵權法的角度說目的不是報償。目的是為了預防不公正的致富。
當回答一個和the slayer rule相關的問題時有兩個的問題需要問:
第一,遺產贈予者是否能夠第一手控制資產?就說他是否具備修正或者推翻遺囑的能力?
第二,殺人者是否干擾了去世的順序?
甲立了一個不可更改的信托給受托人乙終身支付收入,當乙去世後,信托的好處才能給丙。丙殺害了乙,那麽乙的繼承人可以得到和乙同樣的收入嗎?在分析很多涉及遺產繼承問題的時候我們需要考慮到上面兩個問題,具體案例具體分析。丙殺害了乙,在某種程度上來說是打亂了繼承的順序,丙是不能繼承的。
同樣的問題,只是乙去世後信托受益給丁。如上面問題一樣,除了丙殺了乙。那麽乙是否還能保留收入呢?丙和丁時候有餘產權益remainder interest呢?乙是終身產權所有者life estate,相當於租客,丙是受益人。如果丙在乙之前去世,那麽信托財產會給丁,丁將會受益。如果丙在乙過世後還活著,只要他沒有擾亂繼承順序,還是可以順利繼承的。
甲買了保險,將保險受益給戊。戊重罪的故意的殺害了甲,那麽戊可否享受遺產呢?如果保險並不要求戊在甲之後還活著呢?不能,因為戊干擾了死亡的順序。
妻子的退休金計劃,那麽就是歸Employee Retirement Income Security Act of 1974管的雇用福利,裏面提出存活的配偶有權享受年金。丈夫殺害了妻子,那麽丈夫還能拿到年金嗎?可以,除非有相關的法律說不可以,或者配偶簽署了某個協議不讓丈夫拿。
反消逝條款是否可用於可撤銷信托?
大部分的觀點認為,未來的利益在可撤銷信托裏面是當信托完成後,所以需要有存活方不是必要的。少數觀點認為,反消逝條款應用在可撤銷信托裏面因為他們的功能和遺囑相同。
舉個例子,一對夫妻有三個孩子,妻子過世後丈夫得到所有遺產,有一個孩子過世,然後丈夫也去世了,但丈夫沒有更改信托,那麽信托該如何分配?如果信托沒有特別指出,那就說明是可更改的。如果某人去世了,那麽信托就不能更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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