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上啟下,一起來做幾道題。

甲乙丙開了個聯名帳戶,甲過世後,甲的份額平均分給了乙和丙,乙過世後,丙得到所有。但是,當他們在世的時候,他們各自在帳戶裏面擁有他們自己的不同份額。

甲乙開了個過世後把存款給丙丁的賬戶。甲過世後,乙得到甲的財產,乙過世後,丙和丁的到平等的乙的財產。丙過世後,丙的財產給他的繼承人,並不是給丁,因為丁並沒有和丙共同擁有什麽。

甲乙創立一個帳戶,甲是賬戶主人,乙是代理人,如果甲不發出指示的話,銀行是不能行動的。如果甲殘疾了,代理權還是可以繼續。如果甲去世了,代理權結束,乙不能進入甲的帳戶了。

還有一種transfer on death,可以在去世的時候轉換名下的股票或者車子給受益人,去避免遺囑檢驗。

Present transfer test 用來使遺囑代替品生效:

  1. 可撤銷的遺囑:公平的剩餘遺產權利。
  2. 人壽保險合同:現在就授予另一人權利,儘管生效時間實在贈與人去世後。
  3. Pension Plan Act (ERISA) :受益人指定現在授予剩餘遺產權利。

那麽如何撤銷信托呢?信托人必須和受托人交流,比如可以寫封有日期和簽名的信托廢棄信並且公證,然後你就可以清空信托帳戶了。

廢除或者修改遺囑替代品:

古早的基本法指出信托是不可廢除的除非該信托特別的保留了廢除的權利並且只能用指定方式廢除。

現在的UTC指出信托是可廢除的如果沒有明確提出。只要證據足夠清晰明確,就可以以任何形式廢除。如果信托指出如何廢棄,那麽必須用指定的方法。如果沒有那任何清晰明確的廢棄信托的方法都可以。

Federal substantial compliance test 指出贈與者必須要有改變的意願,並且贈與者嘗試去實現保證的積極行動。

當法律的程序對於遺囑替代品無法實施的時候,構建法則的解釋和遺囑的應用匯用在信托上。

離婚後會作廢,反流逝法則,同步死亡,因為消失而廢除,被殺害,都有可能導致一個信托或者遺囑被廢除。

遺囑替代品不能要求服從法律規定的格式,但是很多構建法則還是要考慮的,比如離婚的時候廢除、反消逝條款、同步死亡、撤銷遺贈、死亡原因(故意惡意殺人是不能繼承任何的)。

遺囑替代品是要求有繼承人的。現在的UPC把反消逝條款延展到了人壽保險、退休計劃和過世福利,過世後的支付帳戶,聯合租賃。

那麽反消逝條款是否能運用到可撤銷信托?這裏有理論上的分歧。大部分的人認為可撤銷遺囑未來的利益直接影響到創建信托,所以說要求有繼承人這一條不是必須的。小部分的人認為反消逝條款應用在可撤銷信托因為功能上和遺囑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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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by 肖俊俏

肖俊俏,律师,客座教授,教育学博士教育行政管理方向(2014),法律博士(2019),工商管理学博士信息与数据科学方向(2021),葫芦丝演奏家。 Junqiao Xiao, Attorney at Law; Adjunct Professor at CSML, CSPP, AIU. Doctor of Education in Educational Leadership and Management (2014); Juris Doctor (2019); Docto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 Information and Data Science (2021); Hulusi Music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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