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在美國做律師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不僅法學院難考難讀難畢業,律師執照難考,還要參加律師責任考試,是要守很多規矩的。
這就是我們常見的,大家常說的,律師經常“吃完原告,吃被告”,其實這是一個錯誤的解讀。總體來說Conflict of interest利益衝突有三種,分別是和之前的客戶利益衝突,和現在的客戶利益衝突,和潛在的客戶利益衝突。當利益衝突的情況發生了,律師還接這個活兒,就是違規的。
先來看和之前的客戶利益衝突的情況,如果這個律師之前代表過一個客戶,可是後來這個客戶的對立方因為同樣案件找過來,那是不可以代表的,除非之前的客戶同意。
再來看和現在的客戶利益衝突。如果該律師現在所代表的兩名客戶利益衝突,或者如果律師去代表這個客戶,就會有很大風險將會限制律師對其他客戶的責任或者之前的客戶或者第三人或者律師的個人利益,那就不能接這個案子。但是,如果律師合理的覺得他能夠提供稱職的刻苦的代表雙方受影響的客戶,法律並不禁止這種代表,並且雙方有寫下來的確認的肯定,那就可以接。
如果這個律師不知道現在所在的律所代表某客戶,後來律師跳槽去另一個律所代表的是對立方,那麽這個律師本人和這個律所都可以同一案件裏面代表這個客戶的對立方。如果這個律師知道之前所在律所的客戶信息,跳槽去新的地方後,在這個利益沖突的案件裏面是會被隔離開的。
最後來看和潛在的客戶利益衝突的情況,如果一個客戶找律師咨詢過,那就有可能成為未來的客戶,責任就會建立起來。盡管關係沒有確立,但是律師也不能揭露該客戶信息,不能在未來的案件中作出損害該潛在客戶的行為。
律師對客戶是有duty of confidentiality的,不能隨意對他人透露客戶信息,除非有客戶的確認或者有例外。例外包括去避免他人死亡或者重要身體損害,或者合理避免客戶犯經濟方面或者詐騙方面的罪取到值他人受到巨大經濟損害,去執行法律或者法院的命令,去增強法律的建議,去建立律師代表客戶的訴訟或者辯護,去發現和解決利益沖突。
一名稱職的律師需要有必須的法律知識,勤奮努力,身心健康,及時守時,不能疏忽大意或者重復犯同樣的錯。如果該律師沒有做過某個領域的案件,只要他能證明他能夠學習並且勝任,或者和其他律師一起可以做這個案件,就可以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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