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一對配偶對於孩子而言之所以為家長需要滿足四個條件之一,(1)有進一步的推測的角色,(2)名字在出生紙上,(3)有簽署家長相關的文書,(4)有法院對於家長的判決文書。前面三個只是證據罷了,如果孩子父親還活著,目前有權要求DNA測試。
再來看看Children of non-marital parents非婚生孩子,在古早的基本法common law裏面,非婚生孩子是filius nullius,就是這個孩子不是任何人的。那麽在現代的法律裏面,這個非婚生孩子可以還是可以合法繼承遺產的,跟父母婚姻狀況無關。這種非婚生孩子和父母親子關系的建立可以通過法院的判決書、或者簽署出生文書、或者通過可推測的事實,比如父母把孩子接回家。
來看看Children by assisted reproduction通過外界生殖協助手段得到的孩子。如果不是代孕的話,家長和孩子的關系並不存在於第三方捐贈者,就說婚內生的孩子,就是婚內的,和捐贈卵子精子的人沒有關系。家長和孩子的關係存在於孩子和母親還有孩子推測的父親,比如出生證、可以證明意圖的行為、醫院的通知文書的簽署。如果是代孕的情況,孩子和代孕母之間沒有任何關係。由於人權限制,代孕母如果違約你不能要求specific performance,但是代孕母如果違約不代孕的話,要求經濟賠償也是可以的。最後,來說一下對於通過生育輔助手段人工去制造遺腹子,清晰和有說服力的證據需要過世者在去世前四個月之內寫下他的精子或者她的卵子的用途,並且在兩年之內生育。
現在高科技比較發達,有很多人工輔助手段可以幫助你得到小孩,Children of assisted reproduction裏面包含兩種情況,非代孕和代孕。
如果這個小孩是不是通過代孕獲得(捐精捐卵),那麽UPC裏面有三個規定:(1)孩子和生母有親子關係;(2)如果第三方卵/精子捐贈者跟孩子的關係僅僅是精/卵子捐贈,則不構成親子關係;(3)孩子和生母的丈夫有親子關系,或者孩子跟出生證明上列為父親那人有親子關系,或者卵/精子捐贈者有意成為孩子的家長,並且有生母的同意,這樣的捐贈者才跟孩子有親子關係。
如果這個小孩是通過代孕獲得,那麽UPC裏面有三個規定:(1)孩子和代孕者沒有親子關系,除非法院指定這個代孕者是家長,或者代孕者是基因上的母親並且沒有其他UPC規定下跟孩子有親子關係的人,代孕者才能是孩子的母親;(2)(名詞解釋:代孕訴求者就是和代孕者簽代孕合同的人)在孩子兩歲前履行父母職責的代孕訴求者和孩子有親子關係;或者在懷孕期間因特定原因去世的代孕訴求者和孩子也有親子關係(3)親子關係不因代孕合同本身是否有效而更改,比如合同可能寫錯,但親子關係不能因此改變 。
加州和UPC認可度一致,婚姻狀況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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