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和美國的警匪片裡,大家經常聽到警察逮捕嫌犯掛在口頭上的一句話“你有權保持沉默,否則你所說的都將成為呈堂證供”等等等等一大長串配合警察的一身正氣聽起來異常威武。這句話起源於1966年美國最高法院裁決的米拉達亞利桑那州案,所以這句話叫做米蘭達警告 (Miranda warning)。米蘭達警告在全世界106個國家和地區都有不同形式的採用,其中不包括中國大陸,所以如果你看見大陸片的警察蹦出“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此這般,那是編劇自己胡扯,大陸公安告訴你的可是“坦白從寬抗拒從嚴”。
米蘭達警告是最高法院對於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的“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一種具體執行的解釋,所以米蘭達警告並沒有統一的句式,只要講清楚三件事就可以,最簡潔的說法是“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ything you say can be and will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an attorney during interrogation; 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to you.”
- 你有權保持沉默
第一句大家耳熟能詳。在被逮捕之後,你只要說”I don’t want to talk to the police.”或者”I want to remain silent”,警察就必須停止審問,根據具體情況在2-24小時之後才能繼續審問,防止警察對嫌犯不斷審問施加壓力,造成嫌犯過度緊張而不得不認罪。
- 呈堂證供
在被逮捕後,嫌犯的每一個舉動每一句話都會被記錄下來,甚至眼神閃爍,吞吞吐吐這種事情都不會放過。警察必須要告知嫌犯被捕之後的所有記錄都會被拿到法院當成證據。有個案例,警察逮捕嫌犯後忘了說“呈堂證供”這句話,後面所有的認罪記錄都被辯方律師推倒,本來完美的認罪記錄完全沒用,嫌犯脫罪。
- 你有權讓律師為你辯護
這一句起到的作用跟第一句差不多。在被捕之後,你只要說”I want a lawyer”,警察就必須停止審問,直到有律師在場為你辯護才能繼續審問;如果你沒有自己的律師,政府會指派一位律師幫你辯護;如果一直沒有律師,警察可以在14天後繼續審問,但還是要再念一遍米蘭達警告,嫌犯可以再說一次”I want a lawyer”.
政府指派的律師以前是免費的,現在政府財政不好,律師費還是要自己出的,所以如果你有信得過的律師還是請他來比較好。
不難看出米蘭達警告給警察執法帶來了一定的難度,由於米蘭達警告本身或者執行上的錯誤,有罪之人逍遙法外的例子比比皆是,不禁讓人懷疑米蘭達警告是否該被廢除。關於米蘭達警告存在的意義眾說紛紜,我自己比較傾向的一派觀點是(僅供大家討論),美國國父們建國的時候為了防止政府成為壓制人民的巨獸,給政府的權利設下層層掣肘。尤其是用無罪推定制約警察這種強力政府機關,任何人在被法院裁定有罪之前都是無罪的,米蘭達警告保護的是被錯抓的好人。你我一介守法良民,假設警察錯抓了我們,我們當然希望是有法律保護我們不被逼供,而被投入大獄。其實看新聞錯判的例子也不少,如果沒有米蘭達警告,那麼被錯判的可憐人會不會更多呢?“讓有罪之人逍遙法外”和“讓我不受冤獄之禍”之間你要如何選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