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訴訟實際並不要求請律師。事實上,加州設立了一個名為“小額索賠法庭”的法庭制度,專門為處理低於1萬美元的訴訟而設立。小額索賠法庭屬於一種特別法庭,其中所涉爭端可以迅速得到解決而花費低廉。然而,即使是在小額索賠法庭上庭,也是非常困難的。本文提出了一些關於小額索賠法庭的一些常見的不為人所知的事實。

1. 不允許請律師

小額索賠法庭的要點是快速、費用低廉地解決爭端。因此,有一項規定是,在小額索賠法庭中,您可以在上庭前向律師諮詢建議,但您不能請律師出庭。這意味著雙方都不得有律師出席辯論。但是,這項規定有一個例外,下面將對其進行更深入的解釋。

2. 翻譯人員/口譯員

如果您說英語有困難,您有權要求翻譯人員在法庭上協助您。但是,為了增加您獲得口譯員的機會(特別是對於更不尋常的語言),強烈建議您最好盡可能快地發送您的請求。請求口譯員有一種特殊的表格,稱為SDSC ADM-348。

很多時候,在法院無法找到口譯員的情況下,你有權利帶自己的口譯員。沒有規定說口譯員必須是有執照的,許多人會讓朋友或家人協助解釋,這是完全合法的。

許多人問是否可以讓律師作翻譯。一些規定是互相之間是有分歧的。根據SC-100-INFO(小額索賠資訊包)中的第2頁專門指出:“您可以帶不是證人的成年人或律師為您做口譯,或向法院要求口譯員名單,以便聘請口譯員。 “但是,在聖地亞哥高等法院小額索賠法庭的常見問題網頁中規定:”你可以帶一個非律師或證人的成年人為你做口譯“

根據這兩個衝突的陳述,不清楚您到底能不能被允許請律師做口譯。很明顯的是,如果律師只是作為口譯員,而不是就訴訟中的任何一方進行爭辯,這是完全合法的。

3.上訴權

小額訴訟中的被告有權上訴。但是,原告沒有上訴權。提出上訴有嚴格的期限。所有上訴必須在收到判決書的30天內提交。要想提出上訴,請填寫《上訴通知書》(SC-140)。同一名法官不能審理同一案件的上訴。在上訴時,新的審判長將“重新審理”案件,意思是在審判時不考慮第一次審判中發生的情況。這基本上意味著被告將獲得第二次機會對其案件進行抗辯。如果他在第一次審判中輸了。上訴後,被告可以有資格聘請律師。

希望這篇文章揭示關於小額索賠法庭的一些不為人所知的事實,以協助您提高打贏官司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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