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希望有情人終成眷屬,夫妻白頭到老。但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打架離婚。有些時候分開是一件不得不麵對的事情,而曾經的夫妻要分開的時候財產的糾葛可能比感情還要復雜些。這裡給大家簡單介紹一下夫妻共有財產的三個基本推定和一點相關概念(下)。
- 追溯 Tracing
上期2.1的兩個例子明顯跟第一條推定有矛盾。這就是雙方在舉證的較量。一方舉證:“這股票是婚內購得,所以是夫妻共有財產”符合第一條推定;另一方就得舉證反駁:“婚前我的存款是多少,在哪家銀行,賬戶號碼是多少,這是當年的銀行記錄;這是買股票的時候的交易記錄,買股票的資金是從我個人的賬戶裡出,證明這股票是我的個人財產。” 通過舉證來查明某件財產在購得/獲得那個時間點的歸屬,就叫追溯。如果無法舉出足夠的證據來追溯,那麼第一條推定成立,所以在比較大額資金流動的時候,不管是房產,汽車,投資,最好有足夠的書面記錄保存。
3. 婚前協議或者其他相關文書可以改變財產的特徵
這又是對第一條推定的限制,如果沒有婚前協議或者其他相關文書,婚姻期間獲得的財產都是夫妻共有財產。但有些夫妻可以協定婚後的財產分明,各賺各的,各花各的,在這種情況下幾乎不會產生任何夫妻共有財產,而是雙方各占一定比例的個人財產。關於婚前協議是一個很大的題目這裡沒法多講,有機會另開一篇專講婚前協議。
在日常生活裡經常會有夫妻互送禮物的情況,比較常見的珠寶汽車包包電腦電話等等,上述第二條推定裡,禮物屬於獲得者的個人財產,但是夫妻互送的禮物不在此列,夫妻互送的禮物基本都屬於夫妻共有財產,有幾個例外:
a. 價值相對不高
這個根據雙方爭奪的總資產和雙方的經濟狀況而定,沒有一個定額,這時候離婚律師的費用都是幾百美刀一小時,用這個時薪的律師爭奪價值不高的東西明顯不劃算,所以該放手時就放手。
b. 簽名的贈與文件
以前的贈與口頭說說就行,離婚的時候給判定造成很大困難,所以加州規定在1/1/85以後,把夫妻共有財產轉化成個人財產必須要有“書面,明文表示贈與,贈送方簽字”的文件才能改變財產特性。
“書面,明文表示贈與,贈送方簽字”這三條裡前後兩條都好說,中間的“明文表示贈與”稍微有點講究。看下面兩句話:
- 我把我的退休金贈與我的妻子。
- 我授權我妻子可以領取我的退休金。
第一句裡有明顯表達要贈與的願望,但第二句裡則沒有。
*** 房子如何分***
最後一個例子,假設夫妻買房,從婚前的個人財產裡拿出男方1萬美元,女方2萬美元做首付,離婚時候房子賣完還完貸款還剩10萬盈余,這要怎麼分?這10萬裡,1萬先給男方,2萬給女方,剩下的7萬對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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