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的來說有四種房東房客法 Landlord-Tenant Estates,第一種是 Tenancy for Years (Estate for Years),這種應該比較好理解,就是按年租賃的,合同裡面需要明確的寫清楚開始和結束的日期。
舉例,我把農場租給你從2016年12月1日到2017年12月5日,是不是Tenancy for years呢? 是的。這裡需要的是超過一年的租賃是需要寫下來的因為Statute of Frauds(曾經寫過的合同法裡面分析過),少於一年的口頭就好。房東並不需要Notice to Terminate,因為合同裡面已經指出了結束的日期。少於五年的租賃是允許租客Usufruct(用產權來獲取利益好處),除非合同明確指出不能。
第二種是Periodic Tenancy (month-to-month; week-to-week; year-to-year),這種就是周期租客,日租、周租、月租、年租都可以。如果這個lease 沒有具體指出租賃時間,那就以付款額度為准線。比如你把一塊小塊地租給我,一個月一百美金,從2017年的1月1日開始,但並沒有指出結束的時間,我就給了你兩百美金,那麼What tenancy is created? An implied periodic tenancy 那就是兩個月租期。還有兩種額外的Created by Operation of Law ,第一種是Oral Lease that Violates the Statute of Frauds,舉個例子,你和我電話裡商量好一千美金一年租我的倉庫五年,但你只給了我一千美金支票,我把錢提出來了,那這是哪種呢?periodic tenancy arising by operation of law,由法律控制的周期租賃因為超過一年的必須寫合同但是卻沒有寫。還有一種是非常常見的Holdover Tenant就是租賃結束後不搬走,繼續住在房子裡面的租客,那麼房東必須給出合適的通知具體需要搬出去的通知。舉例,小張和小王按月租賃一個房屋,從2009年的8月15日開始,一直到了2017年的8月15日,小張給小王寫了一封郵件說他住到2017年10月1日就不租了,合適嗎?不合適,盡管提前通知是好的,但合理的終止時間應該是2017年10月14日。
第三種是Tenancy at Will 這種最好理解,就是根據房東意願的租賃,但有Notice Requirement,就說房東必須告知結束的時間,並且給房客合理的時間搬出去。還有五種情況可以結束Termination by Operation of Law分別是:death of either party有一方死亡;waste by the Tenant房客浪費;assignment by Tenant房客把產權轉讓出去;transfer of title by Landlord房東把產權賣掉;Lease by Landlord to a 3rd party房東把產權租給第三方。
最後一種是 Tenancy at Sufferance (the Holdover Tenant),就說在租賃結束後房客滯留不走,房東有兩個選擇,要麼Sue to Evict,就是通過法律訴訟手段去讓房客離開並取得合理賠償,要麼Impose a New Periodic Tenancy強加一個新的周期租賃。一般賃合同過期小於一年的,一般是以月為周期。如果商業租戶合同過期大於一年的,新的一般是以年為周期。房東不可以強加一個不合理的新周期合同。關於加租金這件事情,如果房東通知房客要漲租金必須是在合同過期之前,如果合同過期了房客還賴著不走,房東可以要求稍微高一點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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