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enever government draws a distinction among people, there is a basis for an equal protection challenge當政府想把人們分類的時候,就是在挑戰平等保護。這個裡面包含了三個步驟,第一步是What is the classification? 講的是政府如何將人們分類。第二步是What level of scrutiny should be applied? 哪一種監管該運用呢?最後一步是Does this law meet the level of scrutiny?那麼這個法律吻合了那種層次的政府監管呢?
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只對州和本地政府,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是對聯邦政府。我在另一篇文章裡面詳細介紹了三種政府監管的方式,名字叫做levels of scrutiny。裡面提到了strict scrutiny政府嚴格監管如果分類裡面涉及Race種族和National Origin 民族血統,這兩個比較好理解,就是說不能對不同種族的人有歧視。可問題就是如何執行呢?有些法律表面上不歧視,但是實際操作後帶來的影響還是歧視的。比如某個法律說只有白人能做陪審團或者黑人不能去學校,這種就非常好發現是有種族歧視的。但是有些法律表面上看是很中性的,但是卻帶來的歧視的影響並且有歧視的意圖,這種比較少,所以一般訴訟都發生在有歧視影響的這裡。密歇根大學曾經在本科招生的時候就給Underrepresent minority students沒被足夠代表的少數民族自動加分20,結果被學生起訴輸了官司,但是同時密歇根法學院也被學生起訴但是卻沒輸,因為種族只是眾多錄取考慮因素的其中一種,並沒有因為種族自動加分。
在美國的法律也不能有Gender性別歧視,如果沒有表面歧視的話,那麼如果帶來歧視的影響以及有歧視的意圖也不行,這種一般是中度監管。比如消防機關對消防員有體重和身高的要求,一半的男性可以滿足要求,但只有非常少量的女性可以滿足,是歧視嗎?不是,除非這後面的法律有歧視的意圖。離婚的時候,一般女性會比較容易得到贍養費是歧視嗎?不是,因為一般情況是女性在經濟上依靠男性比較多,這種屬於傳統偏見。那麼如果有一個發福利的政府用一種公式計算福利的發放,這種公式偏重於發放給女性更多福利,是歧視嗎?是的。
還有一種最近大家非常流行討論的的Alienage (Non-Citizen) Classifications,就是說法律歧視非公民。比如法律只給公民發放救濟金或者有些政府工作只給公民,當政府歧視非公民的時候,非憲法的嚴格監管確實是應用了。還有一些例外,比如政府歧視非公民在投票權、做陪審團、做警察、做老師之類,但這種也是就rational basis scrutiny合理基礎監管。比如在德州的法律裡面,有綠卡的孩子去公立學校免費,沒有綠卡的要付費,這種就是非憲法中度監管。
還有一種Discrimination Against Non-Marital Children歧視非婚生孩子,就算是中度監管,那也是非憲法的。如果州裡的法律讓非婚生孩子不能繼承財產,除非在父親或者的時候做親子鑒定,這種就是憲法管轄的中度監管。憲法裡面的Rational Basis合理基礎管轄,比如年齡歧視、殘疾歧視、財富歧視、經濟條款、性別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