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之前的一篇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中我們提到什麼樣的案子聯邦法院會受理,Venue其實就是具體到哪個地點的法院會受理。原告對於審判地的選擇要看被告主要居住在哪裡還有最主要核心的事件發生在哪裡。那如果有很多個被告住在同一個州的不同城市,原告可以選擇任何被告居住的城市。如果被告是個人的話,那就要看他的居住地址。如果被告是 (Corporate and Non-Corporate) 機構的話,那就去有Personal Jurisdiction的審判地。之前也有一篇文章專門談到Personal Jurisdiction的,大家可以去回顧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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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如何轉換審判地呢?這也是我朋友會經常問到我的問題,就說對於開庭的地點不滿意。如果是在Federal district court聯邦地方法院之間是比較好轉換的,對於轉換的接受地必須被告要有合適的審判地(proper venue)和Personal Jurisdiction。如果要轉換的審判地不合適(improper venue),只要被告和原告都同意也是可以的,一般這種情況下,原告會同意,被告不同意,所以也無效。如果最原始的法院地址是合適的審判地,法院可以轉換去對於原告被告和目擊證人最方便的公正的地址。這裡需要特別注意的是Valid Forum Selection Clause,就說當你簽合同的時候裡面可能會有條款說如果有紛爭會在哪個法院解決,那麼法院會盡量轉換到合同裡面提到的法院。如果是外國人和本國人打官司,雖然國外在地址上來說更方便,但美國法院還是不會給你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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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了合適的審判地點後,再來看Service of Process法院的傳票送達,就說被告應該得到被人告了的通知,process裡面應該包含兩個部分,法院傳票summons以及a copy of the complaint一份控告復印件。那麼誰可以送達process呢?任何不是原告或者被告的年滿十八歲的人。那麼如何送達呢?要麼是Personal Service,就是在在任何地方面對面的給被告。比如有人裝扮成送鮮花的小醜,你開門後拿到信發現是送傳票的人,可以嗎?可以的。或者Substituted Service,給被告的暑假度假屋的管家也行如果被告經常住在哪裡並且那個人會和被告溝通的,但是給專門看小孩的保姆可不行。給被告的Agent也行,或者符合當地法律的任何方式的傳票送達都可以,有些州允許郵寄,有些州符合手續的話也可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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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turn” of Service,當送達人把法院傳票送達後,必須告知法院是如何送達的,送遞傳票的人是需要口頭宣誓的,不然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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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ice of other Documents,其他的法院文件,比如answers, pleadings, motions這些就不需要傳票summons或者在送達上那麼正式,就直接郵寄或者交給律師就好,如果被告原告都同意也可以郵件。三十天內需要得到回覆,如果郵件寄送的話會多出來三天來。

Published by 肖俊俏

肖俊俏,律师,客座教授,教育学博士教育行政管理方向(2014),法律博士(2019),工商管理学博士信息与数据科学方向(2021),葫芦丝演奏家。 Junqiao Xiao, Attorney at Law; Adjunct Professor at CSML, CSPP, AIU. Doctor of Education in Educational Leadership and Management (2014); Juris Doctor (2019); Docto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 Information and Data Science (2021); Hulusi Music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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