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問我每週寫這些法律文章的意義何在,因為每一篇千字文都會耗費我將近兩個小時的編排配圖和咬文嚼字引經據典。在這裡我統一回答一下,寫這些法律文章有三個意義:
第一,自我專業知識的提升和鞏固。在寫文章反復的斟酌與查書中我逐漸認識到自己知識的不足與專業進取的空間,有些時候教會自己容易,教會別人很難,我盡量在讀者的反饋中和自己的行文實踐中不斷完善和提高每篇文章的質量。如果持續關注我的法律科普千字文的話會發現我的文風和闡述方式一直在不斷進步和提升,力求通俗易懂,言簡意賅。
第二,回報社會。在美國的這些年,我碰到了很多人和發生了很多事情,有些時候,真的是寸步難行或者舉步維艱,這也是我為何在拿到第一個博士學位後願意繼續前行的動力之源泉。我希望自己可以成長成為一顆可以讓別人依靠的大樹,通過自己的綿力可以更好的服務社會,保護他人。
第三,提升華人社區基礎法律意識。很多華人朋友不懂美國法律或者照搬中國法律思維,做了很多或者說了很多違反美國法律的事情卻渾然不知。雖然有很多華裔律師在寫一些法律文章,但是這些文章都是專業性特別強的,比如婚姻綠卡和投資移民。市場上很缺乏大型系統性的科普文章,因為從中國來美國讀法學院的人鳳毛菱角,並且在忙碌的法學院期間願意擠時間出來做作家的願意寫十幾個科目的人更是罕見。
所以真是很感謝sofunsd這個大平台,讓我在鞏固自己專業知識的同時,可以幫助華人社區,並且回饋美國社會。
現在回到今天的主題,我們先來看Defamation(誹謗罪)在 Common Law中的基本元素一,Defamatory Statement, a statement that injures P’s reputation,就是說一個傷害原告的陳述。這裡要注意的是叫別人的名字或者綽號並不足夠構成誹謗。舉個例子,脫口秀主持人叫另一個嘉賓的外號或者叫他混蛋,這是誹謗嗎?不是,因為並不會傷害那個人的名聲。那如果這個陳述不是那麼明顯去誹謗他人呢?那麼這裡就可以使用Inducement and Innuendo (if the statement is not defamatory on its face, P may plead additional facts as “inducement” to establish the defamatory meaning by “innuendo.”) 如果這個陳述表面上看起來不是誹謗,原告可以請求用額外的事實來做“誘因”去驗證這個陳述在“含沙射影”他。舉個簡單的例子,甲說:“乙在他的店裡賣培根。”乙是一名猶太肉商。這裡的“誘因”就是乙是一名猶太肉商,“含沙射影”就是猶太肉商不允許銷售培根。這裡還有一個Living Person Requirement,就是說你誹謗的那個人必須還活著。不光是人,公司也是可以被誹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