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大家都在關注小留學生們打架欺負人的事件,發現主犯和從犯的量刑不同。在美國的刑法裡面主犯和從犯分為四個種:Principal,Principal in the second degree,Accessary before the fact,Accessary after the fact。看字面意思大家就應該知道,直接幫助主犯從事犯罪活動的是二級主犯,並且不論是事前協助過主犯,比如幫助主犯拿東西或者開車,還是事後幫助過主犯,比如協助逃跑或者毀滅證據,都是有罪的。不僅如此,言語鼓勵主犯也算哦。
那麼主犯和從犯從事一些Inchoate offenses,在美國也是有罪的。舉個簡單的例子來區分三者,甲拿一把槍去搶劫銀行未遂結果被抓,那叫做Attempt,甲和乙一起商量過如何搶劫銀行並為此付出了明顯的行動,那就是Conspiracy,甲教唆乙去從事某種犯罪活動,那就是Solicitation。
先來看Attempt,比如甲企圖謀殺乙,甲的思想裡必須有intent,也就是我們常說的guilty mind,然後甲需要做很多事情,比如走到乙的面前舉槍之類,有種萬事俱備只欠東風的感覺,這個時候被捕或者因各種原因未遂。這個時候,Attempt murder的罪名才會成立,當然啦,可以Attempt 各種罪名,比如robbery和battery等等。
再來看Solicitation,有種借刀殺人的感覺。很多人認為我不去犯罪,但我教唆他人去犯罪就好了。比如甲要求乙去賣毒品給丙,甲特別希望這件事兒能成,乙也同意了。當乙走向丙打算進行毒品交易的時候,警察出現將其逮捕。大家可能會說,事兒沒成,應該沒大礙吧。錯了,無論如何,甲都犯了Solicitation。
最後來看Conspiracy,這里大家一定有個疑問,那如果有便衣警察臥底潛入和你討論去從事某種犯罪活動並達成共識會如何?那你就太不幸運了,警察無罪你有罪。 Conspiracy罪名成立需要至少一到兩人同意主犯的作案計劃,至少一到多人意圖從事這項犯罪,其中一人在犯罪活動進行過程中做出了舉足輕重的一步Overt Act(只是準備工作也算),並且這一步被admitted。在這條法案中還有一個Pinkerton rule,就是說犯罪的人需要承擔所有後續的可合理預見的責任a coconspirator is liable for crimes committed by other coconspirators so long as those crimes are “in furtherance” of the conspiracy and “reasonably foreseeable.” 舉個例子,甲和乙同意搶銀行。他們在準備的時候,甲說他要去偷槍為搶銀行做準備,於是甲去丙家偷了槍,甲和乙用了這把槍搶銀行。甲directly liable是robbery以及conspiracy to rob the bank,甲vicariously liable乙,所以甲還有burglary (of 丙’s house) 以及larceny (for taking the gun)。
我會在後面的文章中講解Theft crimes,這樣大家就會對這三種Inchoate offenses認知更加立體一些,因為這三種Inchoate offenses經常和Theft crimes捆綁在一起,當然,有時也和murder在一起。在後續的篇章中我也會講解刑法中的各類defenses所針對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