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T和W結婚了,T簽署了一份有效的遺囑:“我的一萬美金獨立財產給我的女兒A,然後在我去世後,我的S公司員工每人得到我的獨立財產兩千美金;剩餘所有獨立財產加上我共同財產的部分給我陪伴我二十年的愛妻,如果她在我去世後還活著。”遺囑裡沒有提到其他禮物了。 W在2003年去世。 T收養了一名孩子B在2005年。在2006年,T簽署了有效的2001年遺囑增補協議:”我把獨立財產一萬美金給我摯愛的兒子B。2001年遺囑剩餘部分保持不變。“
T在2011年和N結婚。在2012年,T和N生了個孩子C。在2016年,T去世,留下了2001年的遺囑和2006年的增補協議。在所有負債、稅、和開銷支付完之後,T的獨立財產價值九萬美金,共同財產價值十萬美金。去世時T依然擁有S公司和十名新員工,沒有人是2001年的僱員。
根據加州法律,NABC四人和S的僱員在T的遺產裡各有什麼權利呢?
在2001年T的遺囑當中,W去世了,所以T遺贈給W的部分會變成剩餘遺產。 T的遺囑增補協議是在2006年,和N結婚是在2011年,所以N是被忽略的配偶。
T在2016年去世後,N有權得到屬於T一半的共同財產,加上自己的一半共同財產部分,因此共同財產部分十萬美金屬於N。
根據加州的法律,配偶去世後,如果有留下超過一個孩子或者一個孩子和其他繼承人或者兩個以上孩子,存活配偶得三分之一,剩下的孩子們平分三分之二。 T還有三個孩子ABC,所以T還可以分得T獨立財產九萬美金的三分之一,那就是三萬美金。
在T的2001年遺囑中提到給A一萬美金,所以A可得一萬美金。
收養的孩子和親生孩子一樣有繼承權,在T的2006年遺囑增補協議中提到給B一萬美金,所以B可得一萬美金。
C出生於T和N的婚後2012年,遺囑立在2001,增補協議在2006年,因此C是被忽略的孩子。 T獨立財產有九萬美金,被N拿去三分之一三萬美金後,可以給後代分的有三分之二,那就是六萬美金。 T有三個孩子,所以C可以取得T獨立財產部分的三分之二里面的三分之一。那就是六萬的三分之一,也就是兩萬美金。由於A和B已經在遺囑裡得到了遺產,就不會在T留下的獨立財產裡面再分遺產了。
由於T沒有特指分遺產的員工姓名,因此S公司目前的十名員工每人可以得到兩千美金遺贈,從T的獨立財產裡面分。
綜上所述,N得到共同財產的十萬和N獨立財產的三萬。 A和B各得一萬,C得兩萬,十名員工各得兩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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