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FRE) 一般應用於聯邦法院,大陪審團和其它雜七雜八的訴訟小過程中不適用。 California Evidence Code (CEC) 應用於加州民事和刑事案件,不包括大陪審團。在federal diversity case中,聯邦法官要用CEC來處理特權、資格、和推定的效應。
對於CEC在民事案件應用中,對於疼痛或者死亡同情的言論不能作為呈堂證供,移民狀不能作為證據,醫院對於病人發病率或死亡率的研究報告不能作為證據,有些醫院組委會或同行審查機構報告和程序也不能作為證據。而FRE中沒有提到這四點。
值得注意的是California Proposition 8 不適用於用被告性格去證明行為。在FRE中,刑事案件中對於被告性侵犯或者猥褻兒童的證據可以在再犯時使用,CEC在此事持相同態度。 CEC在家庭暴力和老年虐待案中提到檢方可以提供被告曾經的相同案底,FRE無相關條款。
性格證據是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除非被告先提出來受害者的壞性格。 FRE中提到個人觀點證詞和名聲證詞在直接和交叉審問後可以使用,特殊場合行為證據在證人缺乏知識的情況下交叉審問後是可以用的。 CEC中認為個人觀點證詞、名聲證詞、特殊場合行為證據在直接和交叉審問後都可以用。
在認證authentication證據這件事情上,FRE認為古老的文件指的是二十年以上被認證的,CEC認為是三十年以上被認證的。 FRE自我認證文件目錄裡麵包括貿易署名和商業記錄,CEC不包括。
FRE裡面的Best Evidence Rule在CEC 裡面的名字是Secondary Evidence Rule。其中提到的複製品證據,在FRE裡面只能是機器複印或者相同方式壓印的,手寫的不算,但 CEC認為手寫的也算。
FRE裡面的重罪和輕罪中涉及不誠實的十年內的證據可以用。沒有涉及誠信部分的證據法院自行決定。如果刑事案件中被告被彈劾了,證詞不可用除非證明重罪證據檢驗價值超越不公平偏見就可以。如果證人被彈劾了,證詞可用除非證明不公平偏見超越了價值檢驗。 CEC中重罪涉及道德敗壞的證據在平衡利弊後可用。在民事案件中,輕罪定罪不能用於彈劾,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設計道德敗壞法院可自行決定採納與否。
FRE中提到法官必須在以方提出扣押證人時批准,除非有特殊情況,CEC給法官自行決定批准或者拒絕扣押申請的權利。
FRE和CEC都認可律師客戶特權、醫生病人特權、心理治療師或社工和客戶特權、配偶豁免權、自證其罪特權、神父和懺悔者特權,雖略有細微差別,但大同小異。加州法律認為記者不給法院線人信息或者沒發表的材料不是藐視法庭,不算是特權,但記者如果在訴訟裡交換證據階段會受到懲罰。加州有無條件特權在投票者的秘密,除非非法投票或者自己揭露。加州有相對特權在貿易秘密和警察獄警個人信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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