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是一名不靠譜的線人,告訴偵探A說,D給了V兩千美金去找個殺手殺了D的丈夫C。
基於此信息,A申請了搜索令去逮捕D。但是在申請搜索令宣誓時,A描述V是一名可信的線人,儘管A知道V不可信。
A把搜索令給了便衣警察B,告訴B去聯繫D假裝是殺手。
B帶電話給D,說自己是V的朋友可以幫忙殺人,並且希望和D在臨近街區的酒吧碰面。 D和B碰面後展開如下對話:
B:我理解你需要找人殺了你丈夫。
D:曾經是,但我目前認為風險太大。我改變主意了。
B:太可笑了。一點沒風險。我報價五千美金,你可以做個無懈可擊的不在場證明。
D:價格不錯。我想想。
B:就現在,過這村沒這店。
D:這樣好了,我先給你兩百美金首付,但我想要多思考一下,至今不確定。
當D給了B兩百美金首付的時候,B揭露了自己警察的身份並且逮捕了D。 B給D帶了手銬並且搜身,在前衣兜里找到了一小瓶白色粉末。 B問:“這是什麼?” D回答:“海洛因。我猜我現在真有麻煩了。” D被起訴教唆謀殺和持有海洛因。
初級法院會如何判決:D要求根據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不讓海洛因作為證據? D要求根據馬蘭達判例不讓D被逮捕後的言論作為證據?
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根據第十四修正案引用到州里,保護公民在有合理隱私期盼的地方不受政府不合理的搜索和逮捕。 A在不可信的線人V那裡得到了線索,並昧著良心取得了搜索令,因此搜索令不合法。在D給了B兩百美金時,B逮捕了D並且搜身得到海洛因。 B的逮捕是有獨立合理原因的因為B質疑有重案將會發生。 B沒有合法的搜索令就開始搜查D有合理隱私期待的前衣口袋,但是搜索是在周身一手臂範圍之內的,並且是和逮捕同時發生的,因此可以用search incident to lawful arrest作為例外使用。 B在D身上搜索到了海洛因,所以D有立場去起訴。 D會反駁說海洛因是非法搜查出來的,但是海洛因是在合法逮捕的情況下搜索出的合法的證據。因此海洛因可以作為呈堂證供。
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根據第十四修正案due process clause引用到州里,保護公民不能被壓迫認罪。在B揭露身份給D帶手銬搜身時,自由就被剝奪了,D有權要求B提問前閱讀馬蘭達警告。之後B提問小瓶子內裝何物,B的問題是很容易勾起被捕者自證其罪的,D回答是海洛因,此審問是非法的。 D有立場去起訴因為D是沒有被閱讀馬蘭達警告而被審問者。因此D被逮捕後的言論不能作為證據。
D辯護釣魚執法是否會勝訴?
在大部分州的法律中,釣魚執法關於在被告是否無辜以及在聯繫警察前不是預先傾向於要犯罪。在少數的法律中,釣魚執法關注於警察行為和警察勾引嫌疑人犯罪的可能性。從D找V要殺手的言論和給B兩百美金殺人押金的行為可以看出D並不無辜,由於有預先傾向於犯罪的可能性。 B先打電話跟D約的見面然後討論並勾引D犯罪,例如B說D會有不在場證明、B報價不高、B說過這村沒這店之類的言論都是在引誘D犯罪,但不管怎樣D都有想要犯罪的預先行為。因此,釣魚執法這個辯護對於D來說不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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