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1年,85歲的T寫了份有效的遺囑,把她所有的產權房如信託給她的孫輩G和S。讓信託給孫輩每年發年金。等到最後一個孫輩去世,信託裡面所有剩餘的資產就會捐贈給動物園裡照顧大象的項目。
在2012年,法院任命G作為T的保護者因為T大腦出現了疾病。 在2013年,法院授權G幫助T重新寫遺囑。 G寫了份新的遺囑把T的所有遺產給S和自己。 G沒有和T商量就在遺囑上簽字,還有兩個沒有在遺囑上受益的證人也簽了字。 在2014年,T找到了一份G寫的遺囑草稿複印件,變得很生氣。她立刻打電話給律師,描述她的資產和細節,指導律師去寫一份新的遺囑,把她的資產放入信託給S,每年給S發工資,S去世後把信託剩餘資產給動物園照顧大象,不留給G任何東西。新的遺囑合法的建立好並有證人見證。
在2015年,T去世了。同一年,動物園的最後一隻大像也去世了。動物園向法院提出修改遺囑,把照顧大象的經費用於照顧其他動物。那麼動物園的請求法院會允許嗎? 2011年的遺囑有效因為T有意願建立信託,受益人G和S也明確,動物園照顧大象項目是剩餘繼承人remainderman,有倆證人,儘管當時沒有任命信託人,但也還是有效的遺囑的。
2013年遺囑無效是因為簽署時T並不在場,T得知G的行為後生氣並且另找律師寫新遺囑就可以看出該遺囑沒有遵循T的意願。 2014年遺囑有效是因為T在意識清楚的時候找律師寫的,並且受益人明確,也有證人。 2014年遺囑的部分條款和2011年有一點不同,所以2011年的遺囑被廢棄了,此處以2014年新遺囑為準。
該遺囑剩餘繼承人部分是動物園的大象項目,所以是部分慈善遺囑。因此動物園需要證明自己需要這部分善款去照顧大象超過造福動物園社區。
但是T過世後動物園的最後一隻大像也過世了。此處會用到Cy Pres Doctrine,就是法院會去修改不可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慈善信託去盡量按原文去吻合立遺囑人的意願。如果法院拒絕動物園的要求,那麼這部分慈善信託就會失敗,剩餘繼承人又會回到T的孫輩的孩子身上去,這也是T不想看到的。如果法院支持的話,T想要做慈善的意願就可以盡量吻合實施。因此,法院會支持動物園的要求讓信託的剩餘受益人為動物園裡的其他動物。
根據加州法律,G、S和動物園對於T的遺產有何權利呢? G對於T的遺產沒有任何權利。 S會收到T的信託所發放的年薪。在S去世後,剩餘的信託會給動物園的其他動物照顧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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