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夏日午後,警官甲看到乙穿著冬天穿的呢大衣釦子扣得很緊在街上跑。甲命令乙站住。在甲在乙身上拍拍搜身的時候,一個車載收音機掉了出來。甲逮捕了乙,把他押往警察局。
在警察局裡,警官丙碰到了乙並針對收音機的事情開始問話。乙說他不想說話。丙回答說如果乙選擇保持沉默的話,他就告訴檢察官乙不配合查案了。乙立刻認罪說自己偷了收音機。
乙被定罪盜竊。他請了丁律師為自己辯護。乙告訴丁自己打算作偽證,說收音機不是偷的,是收到的禮物。丁告訴乙,“你如果打算作偽證,我絕不會傳你上台自述。
丁要求法院:不能採用收音機作為證據;因為沒有馬蘭達警告,不讓甲對丙的認罪做任何庭審使用;禁止乙出庭作證。
在開庭前一周的聽審過程中,乙對於丁禁止自己作證回復到:“我想要代表我自己。”
法院對於丁的三個提案會如何回复呢?對於乙要求代表自己會做何回复呢?
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禁止政府在你有合理隱私預期的地方進行不合理的搜索和拘留。甲在街上命令乙停住是拘留,給乙拍身搜索,這裡有第四修正案的問題,所以收音機證據不可用,除非有例外。這裡要注意的是乙對於偷盜來的東西不該有合理的隱私期盼。當警官有合理的犯罪懷疑時是可以stop and frisk的,甲看乙夏日衣著古怪才停住乙拍身的,但很難說衣著古怪就有犯罪嫌疑,如果法院覺得甲的行為非法,那這個例外不可用。因為收音機是在非法搜身後掉出來的,不是直接可視的,所以plain view例外也不能用。乙並沒有同意甲的搜身。儘管乙在跑,也無法證明此處有緊急情況發生。但是在common law裡面,乙對於不屬於自己的東西沒有standing,但乙對於自己不能走和不合理搜查有standing。收音機證據是違憲所得,不能作為呈堂證供。
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講的是政府不能逼迫自證其罪,通過第十四修正案due process clause用到州里。在被拘留審問時,嫌疑犯必須要被閱讀馬蘭達警告。甲逮捕乙到警察局,沒法自由離開,在丙的威逼利誘下乙非自願認罪。乙想不說話但是卻不得以受到威脅後認罪,所以乙的認罪不能做任何庭審使用。
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保證了被告的公平庭審,通過第十四修正案due process clause用到州里。丁要想保護乙,不讓乙做假證。如果乙說收音機是收到的禮物,那麼檢察官就可以把乙說收音機是偷來的證詞拿來彈劾乙的誠信度。但出庭作證是乙的個人選擇,不是丁的,丁無法控制乙。因此,法院會拒絕丁禁止乙出庭作證。
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給予了刑事被告有律師的權利,通過第十四修正案due process clause用到州里。盜竊罪可以是重罪坐牢也可以是輕罪,每個州不一樣,所以乙有權擁有一名律師。但是乙可以在自願知情明智的情況下放棄自己的權利,但法官也要考慮被告的能力。如果法官知道乙不想要律師是為了讓律師不阻止自己做假證的話,會覺得他不夠明智。而且只有一周就開庭了,法官會覺得乙自己一個人準備不過來。因此,法院會拒絕乙不要律師的要求因為不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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