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2000年結婚。在婚姻第一個十年之際,甲乙住在費共同財產的州。甲在寫小說,乙是歷史教授。乙把所有收入存入獨立賬戶。 最終,甲放棄了寫小說,和乙搬到了加州。
乙用婚姻內儲蓄的存款成立了不可修改的信託。乙讓丙和甲作為受託人。乙要求一般信託收入要用來支付她的餘生,另一半給某慈善組織用來支付災難後的重建,在她去世後搜有的資產捐給慈善組織。
乙把所有資產買了X股票,帶來了不錯收益的分紅,但是價值跌了10%。慈善組織把信託所有收入都拿去作為管理開銷,沒有拿去救災。
之後,丙賣掉了所有X股票,然後投資了一個新的房子,丙不付租金住著。房子增值20%。
甲起訴丙違反了信託協議,起訴慈善組織要求歸還其花在管理開銷上的錢。
根據加州的法律,甲起訴丙和慈善組織結果會如何?甲在信託中有何權利呢?
乙生前投入十萬美金立了不可修改的信託,任命丙和甲作為受託人,乙和某慈善組織是受益人,所以乙生前立了遺囑Inter vivos trust。丙有權分配遺囑。儘管甲不是指明了的受益人,但他作為受託人有權監管丙的不當行為,加上該信託創建於加州,甲乙是夫妻,所以乙的信託收入算是共同財產,因此甲有權去起訴丙。丙把所有X股票賣掉去買一個房子,風險很大,正常人會分散投資,不會這樣孤注一擲的理財,這個投資看起來並不合適。丙會反駁說X股票增值10%,目前這個房子增值了20%,但法院會認為兩樣不同的投資沒有可比性。因此丙違反了合理照顧和保護信託的責任。丙在用信託資產買了房子後不付租金自住,這裡有潛在的利益衝突,乙和某慈善組織會因此損失租金收入,丙違反了信託的忠誠責任。由於丙的不當投資,丙終身對失去股票收入或者類似收入負責,並且丙還要為入住房子付出房租。甲還能要求法院將丙在受託人身份除名。
該信託有部分是用於慈善,可以算作是部分慈善信託partial charitable trust。甲會說某慈善組織把信託收入都花在管理層而不是救災了,該信託收入的前提是要救災。但慈善組織可以反駁說花在管理層是為了更好的幫助救災實施和落實,所以此處沒有違約。但是,如果把該信託定位為結果信託resulting trust,那作為管理層開銷的信託收入就該歸還給信託。如果定位於Constructive trust去為了預防詐騙或者不當得利,該慈善組織就該歸還花在管理層上的收入去避免不當得利。
甲乙在沒有共同財產法的州成婚,所以當時的收入都為獨立資產。之後甲乙搬到加州,到了加州以後的收入算作共同財產。婚姻內,quasi community property保持為獨立資產,但是獨立擁有者去世或者離婚的時候就變成共同財產了。由於沒有文件去轉換乙額度獨立資產為共有,所以信託資金所購買的房屋為乙的獨立資產。目前甲乙並沒有離婚,所以信託在乙的有生之年還是獨立財產。如果甲乙離婚或者乙去世,甲就能分得一半信託資產,之後剩下的才能分給慈善組織。如果乙先去世,那所有信託都是甲的獨立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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