鰥夫甲立了個生前信託,把自己列為受託人trustee,並指出在他去世後或者失去行為能力的時候,他的侄子乙成為繼承受託人。之後他沒有再指派其他的受託人了。他要求受託人去平均分配信託的年收入給他的三個孩子ABC。他還提出在三個孩子都去世後信託就終止了,把信託裡面剩下的資產平均分配給他活著的子孫後代。
在甲創建這個信託的時候,他也立了一個pour over will,就是一種遺囑把自己所有額外的資產在去世後放入信託。兩年後甲去世了,剩下ABC三個孩子。兩個月後,25歲的D起訴甲的遺囑說自己是甲的私生子,甲生前並不知道D的存在。在甲去世後的第三年,乙作為受託人監管甲的信託。 A有非常嚴重的醫療問題導致無法工作,B和C 都非常富有,乙把幾乎所有的信託收入都給了A,給B和C的非常少。
在法院確認D是甲的孩子後,D要求在信託里分一杯羹。 B和C 起訴乙違反了信託責任。乙引咎辭職,B和C要求終止信託,讓活著的受益人平分信託資產。
根據加州的法律,D在信託中有何資產? B和C 可以成功的關閉信託嗎? B和C 起訴乙會成功嗎?
甲立了個可修改的生前信託以及pour over will。甲的有生之年並不知道D的存在,所以D可以說自己是被疏忽的孩子omitted/pretermitted child,因此D有權和另外三個孩子平分甲的遺產。
大部分的法律不允許建立信託的人去修改信託,除非一開始就預留了修改的權利。少數的法律允許修改信託,除非一開始就說了不能修改。作為受託人,是不能改變信託的,除非信託本身是允許終止權利的。甲的信託指出他希望在三個孩子去世後終止信託,所以乙作為受託人是不能擅自更改信託的。儘管乙犯規給了A更多的幫助,B和C也不能終止信託。因為該信託的目的是提供給甲的孩子們一份穩定收入直至去世。乙引咎辭職,但卻沒有安排好接手的人,這也是不妥當的。由於信託目的未達,法院是不會允許B和C終止信託的,而是會去指定一名新的受託人。
由於乙違反了書面寫下來的信託的安排,私自給予了體弱多病的A更多幫助,因此乙違反了信託的expressed authority。乙未經授權給予A更多的經濟援助行為,會導致其他兩名信託人的利益受損,因此乙還違反了fiduciary duty of due care。由於乙偏心,沒有公平對待三人,乙違反了fiduciary duty of loyalty。乙個人要對B和C的差價損失負全責。乙非法給A的超出原定收入部分會被法院當做constructive trust,然後退還給B和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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