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教會工作。有一天,有名婦女來到教會,告訴甲說她想要給教會想要一些財產,並且給了甲一本舊書和一把槍。甲剛開始的時候打算把書和槍都給 教會的領導人,但後來他改變主意,只把書上交了。他把槍放在他車子的前座。

次日,甲在警察設置的檢查有沒有酒駕的檢查點停車接受檢查。警察向他解釋了整個過程並且問到:“你能從車上出來嗎?” :“好的。”在甲離開車的時候,警察發現槍在前座,就問甲是否擁有這把槍。甲說:“沒有。我偷的這把槍。但是我計劃還回去。”甲被 涉嫌偷竊罪,甲根據美國憲法第四,五,十四修正案賦予他的米蘭達權利,要求禁止採用車裡的槍和他對警察說的話作為呈堂證供。

甲的請求會成功嗎?如果甲沒有成功,他開庭後會被定罪嗎?

美國憲法第四,五修正案保障的權利以前只適用聯邦機構,第十四修正案通過之後可以應用到州立機關,保護公民對專有的合理期盼,反對政府的不合理搜查和預防。 在此期間警察對甲的車有絕對的控制權,甲不能隨意離開,所以這裡有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裡面提到的犯罪 。警察讓從車上出來也是為了檢查酒駕,因此這種短時間的預防是合理合法的。

警察在没有搜索令的情况下搜索了甲有合理隐私权的车内,但是这里要注意的是,枪是甲在教会偷的,对于偷窃的物品甲不该有隐私权。尽管没有搜索令,警察还是有四个辩护。第一,警察可以辩护说甲已经同意了,但是甲并没有自愿或者理解了警察的提问,因为甲以为自己没有选择权。其实是否了解自己有权拒绝并不重要,这里的问题是甲同意离开车,但并没有同意搜车。警察超越了甲同意的范围。第二,警察还可以辩护说证据在plain view,就说很容易看到或者听到或者闻到。在警察看到枪的时候,并没有probable cause觉得枪是走私或者犯罪物品去搜车。因此这个辩护也不好用。第三,如果警察觉得车里的包裹或者封闭的盒子里面有犯罪嫌疑物品也是可以搜索的,但当警察让甲从车里出来的时候并没有任何怀疑,所以automobile exception不能用。第四,警察必须要对于强有合理的怀疑才可以控制,但这里也没有,stop and frisk exception也不能用。警察通过不合法的搜索和逮捕才得到枪的,因此甲要求法院不让枪做呈堂证供是合理的。

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通過第十四修正案中的適當程序條款禁止政府強迫公民自證其罪。甲可以指出他自證其罪的言論是被迫的因為警察沒有給他馬蘭達警告(在馬蘭達警告在公民違反交通規則的時候並不是必須的,儘管甲在出車的時候被臨時扣住,但並非拘捕,因為警察並所以說甲並沒有權利要求在酒駕檢查的時候警察宣讀馬蘭達警告。在甲從車裡出來後回答了警察關於槍的主人的因此,警察的問題,但警察的對於槍主的提問只是簡單的看到武器後的例行公事問題,並沒有要求甲去自證其罪,甲只需要證明槍的歸屬權和合法持有權即可。槍支在法院前把自己對警察說的言論作為證據的要求會被法院駁回。

甲是教會員工,槍是別人交由他執行公務保管的,他把槍據 為己有嚴重干擾了教會的財產。甲告訴了警察自己偷了槍,他有意圖瞞著教會。但是甲說有把槍歸還的計劃,但是這並不能消除他詐騙的後果。因此embezzlement罪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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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by 肖俊俏

肖俊俏,律师,客座教授,教育学博士教育行政管理方向(2014),法律博士(2019),工商管理学博士信息与数据科学方向(2021),葫芦丝演奏家。 Junqiao Xiao, Attorney at Law; Adjunct Professor at CSML, CSPP, AIU. Doctor of Education in Educational Leadership and Management (2014); Juris Doctor (2019); Docto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 Information and Data Science (2021); Hulusi Music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