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篇。
乙可以提出statute of frauds (SOF)作為辯護,因為地產交易需要寫下來,超過一年的服務也需要寫下。先來看土地過戶這個事情,他們寫下來簽名的信裡面沒有關鍵的條款,比如土地、甲工作的時間、額外三年如何支付薪水。所以口頭合同不能強制執行並且違反了SOF。
甲會反駁說自己已經給甲工作了兩年零九個月,但是甲沒有佔領土地或者在土地上做提升價值的修建,因此僅僅只是乙支付了甲薪水不能用來做part performance去反駁SOF。再來看服務超過一年這個事情,甲可以反駁說如果乙不開除他的話是可以連續工作三年的,因此乙是惡意開除甲的,但是不管怎樣甲還是沒有連續工作滿三年。甲最好的反駁應該是estoppel,因為甲為了乙的的過戶土地承諾而犧牲了自己的利益,因此甲用減少三萬美金的收入去換土地。甲依靠乙的承諾看起來是合理並且可預期的。所以乙SOF這個辯護在這裡不好用。
乙的信件裡面並沒有完全確認了和甲的口頭協議,只是僅僅提到了四萬美金的年薪。甲會要求法院用Parole evidence rule去reformation,就說重新建立和乙的合同,但是甲比較有難度去舉證自己為何會疏忽這些條款,而不是收到信後立即察覺。甲很難證明雙方有意願這些疏忽的條款沒有寫進信裡面是因為mistake,所以法院不會重新讓他們建立合同。
乙會辯論說他以及改變了他們的協議了,但是甲閱讀信件後並沒有同意這種改變,乙並沒有新的付出去支持僱傭協議的改變,所以乙的modification是無效的。
儘管乙滿意甲的工作,但還是開除了甲,乙違法了implied-in-fact condition of corporation and good faith。甲必須為乙連續工作三年才可以得到土地,但是甲的條件被免除了因為乙違約在先。
甲可以起訴乙違反僱傭合同。第一,乙把土地賣掉了,並沒有給甲。第二,乙在六年沒有結束的時候解僱甲。他們的僱傭協議是六年,所以甲不是at-will僱員,所以說甲不能被沒有原因的被惡意解僱。因此,乙嚴重違約。
甲要盡量減少持續的損失,盡量去找到相類似的工作,所以甲勝訴後,乙對於甲第一個三年最後的三個月薪水外加之後的三年年薪要負責。如果在未來的三年三個月期間甲找到了類似的工作,乙就不必支付那麼多,只要補齊薪酬差價即可。但是乙還需要補齊額外的五萬美金給甲,因為他們協議的時候地價值五萬美金。
或者甲也可以要求restitution,讓自己兩年零九個月的薪酬按照最初的五萬美金的年薪算。那麼甲可以要求Specific performance嗎?甲不能強迫法院讓乙繼續僱傭他,法院無法監管。美國憲法第十三修正案明確禁止非自願的服務。那麼那塊地呢?如果甲認為那塊地很特殊,不是金錢可以衡量其價值的,並且同時能讓乙的SOF無效,那麼法院會裁決讓乙把地給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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