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4年,寡婦甲立了遺囑,過世後甲的資產按人頭平均分配給她的三個孩子乙,丙,丁。
甲,乙,和丙在2009年有非常激烈的爭吵,所以甲決定起草一份新的遺囑。甲去了辦公用品店,預先打印好了她的遺囑表格,用手寫了一段關鍵文字:“因為我的兒子乙和女兒丙待我相當無情,我在此明確的剝奪他倆的遺產繼承權。因此,我把我過世後的所有遺產都捐給某某大學。”
寫完後甲在表格上籤上自己的名字和日期。沒有任何證人作證她在遺囑上的簽字。當時,甲正沉浸在處方止痛藥和酒精上癮之中。
在2010年,甲的女兒丁收養了一個養子,可之後不久,丁意外過世了,留下了養子獨自一人。
甲在2011年過世,留下一百萬美金的遺產。甲的2009年遺囑進入了遺囑檢驗法庭。
根據加州的法律,乙和丙有什麼合理的辯護可以去反駁甲2009年的遺囑有效性呢?丁的養子有沒有辦法在甲的遺產裡面分一杯羹呢?
根據甲的手寫文字,我們可以看出甲在2009年確實有意願去立一份新的遺囑。因為甲清晰地在寫下來的文字中提到了不讓乙和丙繼承遺產,但並沒有提及丁,可以這個疏忽並不能證明她不知道有丁這個孩子。而且乙和丙無法證明甲在寫2009的遺囑的時候頭腦不清楚。由於甲立遺囑的時候缺乏目擊證人,所以沒法滿足立遺囑所需要的意圖,如果周圍有清晰和有說服力的證據可以證明甲由立新遺囑的意圖也行,可是甲當時忘記把丁寫入遺囑,加之沉浸於處方止痛藥和酒精之中,所以證明甲的意圖還是有一點問題的。但是,手寫遺囑中重要文字部分並簽字是有效的,因此乙和丙無法反對甲2009年的遺囑。
2009年的遺囑和2004年的遺囑完全不一樣,所以2004年的遺囑被徹底改變了。丁可以辯論說甲是不小心把他漏掉的,要用omitted child來申辯,但是這種申辯是無效的因為丁是甲生的,所以甲立遺囑的時候完全知道丁的存在。但是甲還是改變了整個2004年的遺囑,並不僅僅是給丁的饋贈,所以這裡不能用到dependent relative revocation。丁在2010年過世,甲在2011年過世,所以甲贈予丁的三分之一遺產lapse了。丁是甲的血親女兒,丁的養子是可以通過anti-lapse statues得到丁的繼承權的。如果法院判決2009年的遺囑無效以及2004年遺囑有效的話,丁的養子可以通過2004年的遺囑得到丁在甲遺產裡可以繼承的部分。另外,如果法院真的裁決2009年遺囑無效,丁的養子還是可以用anti-lapse statues得到三分之一的遺產,因為合法收養的養子和血親孩子一樣擁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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