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愛國主義情懷,甲加入美國陸軍部隊,表現良好不久後升職為上尉。在升職後不久,甲開始思索之前的宗教信仰,哲學,以及政治觀。他將自己在陸軍部隊檔案宗教信仰那一欄裡的“基督教徒”改為“信仰沒有傷害過人的沒被干預的超自然力量belief in a superior principle of noninterference with others who have not harmed you”。甲總結說他的信仰沒有禁止他在A國的任命責任,但是卻禁止了他在B國的任命責任。
聯邦法律要求軍人去接受任何任命責任,但是當甲被任命到B國執行任務的時候,甲拒絕去執行任務,因此被部隊指控為甲拒絕部署。因為被指控,甲便開始高頻抱怨美國人干預B國內政。
甲希望為他的拒絕參與部署的指控辯護是基礎於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the First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中的(1)the Free Exercise Clause 由信仰宗教條款和(2) the Establishment Clause建立宗教條款。甲的辯護會成功嗎?
如果要有standing 去起訴,甲需要證明他確實受到了傷害,甲的傷害必須是公平可追溯到政府的行為的,並且甲受到的傷害是可以被修復的。由於宗教信仰問題,軍隊的部署任命確實讓他受到了傷害。主要是聯邦法律給甲造成的傷害因為陸軍部隊的政策是聯邦政府的行為。如果不是強制執行該聯邦法律,甲就不會被指控。因此,甲有足夠立場去為自己辯護或者反訴聯邦政府。
來看看the Free Exercise Clause自由信仰宗教條款。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禁止政府頒布任何禁止自由信仰宗教的法律,如果聯邦政府故意立法去干預老百姓去信仰總,政府就是違背了自己的職責所在。甲可以證明陸軍部隊的聯邦政策法規違反憲法,因為該政策法規嚴重干預了他的自由信仰宗教權力。但是,聯邦政府在這裡並沒有明確立法去挑戰或者去干預甲的宗教信仰,所以甲用這個條款去跟政府辯護是不會成功的。
再看 the Establishment Clause建立宗教條款。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禁止政府支持或者經濟援助或者活躍捲入去建立宗教。有一個非常有名的Lemon v. Kurtzman判例,裡面提煉出了三個指標的測試沿用至今,其中指出首先政府頒布的法律必須有非宗教目的,其次政府頒布該法律主要影響必須不是推進或者禁止宗教,最後政府不能和宗教糾纏在一起。聯邦法律要求軍人接受任命執行任務是沒有任何宗教目的,也沒有想過要去用該法律影響宗教發展或者徹底禁止宗教,聯邦的該法律更沒有和宗教糾纏不清。所以,甲如果用這個條款去跟政府辯護也是不會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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