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她家的後院做販賣電腦的生意。甲跟乙說她要出去旅遊幾天。乙就跟丙說甲的旅遊計劃,並且乙想要趁著甲不在就把電腦都偷走。丙說他不想幫助乙,但是如果乙需要搬運的話,可以把自己的卡車借給乙。
當甲出去渡假的時候,乙借了丙的卡車。一天夜裡,乙開著卡車來到甲的家裡。當乙抵達的時候,他推開了半開著的車庫門進入了車庫。甲那天剛好提前結束假期在家裡睡覺,聽到車庫門的響聲,打開了連接房子和車庫的門,走到了車庫。當甲看到乙把電腦裝到卡車上,她站到了乙和卡車之間叫著,“住手,小偷!”
乙推了甲一把,然後開車卡車跑了。乙立刻去了丁家裡,並且告訴丁發生了何事。乙答應給丁兩台電腦作為酬勞,丁答應幫乙把卡車藏在後院。
乙,丙,丁都犯了什麼罪呢?
在這個案件裡面,檢方會指控乙犯的罪有solicitation, conspiracy, burglary, larceny, battery, robbery, 我們再來一個個分析。
先來看solicitation教唆罪的指控,乙告訴丙自己的計劃要去偷甲的電腦,乙並沒有教唆或者要求丙去參與他的偷竊計劃,所以教唆無法定罪。
檢方肯定會指控conspiracy同謀罪,因為丙給乙提供了卡車,但是刑事辯護律師會反駁說丙告訴了乙他不會幫忙的,所以他們之間沒有達成共識,所以同謀罪無法定罪。
再來看burglary非法入室罪,乙推開門已經足夠滿足breaking這個元素,進入室內元素也能滿足,dwelling這個元素也能滿足因為甲的車庫和房屋是連在一起的,所以another這個元素能滿足,又剛好是晚上,乙想拿走所有的電腦,所以是重罪felony。因此,burglary入室罪能成立。
接著來看larceny盜竊罪,甲站在乙和卡車的中間想要制止乙的行為,所以乙拿走電腦甲是不同意的,然後乙把電腦裝在卡車上載走了,電腦是屬於甲的,乙的計劃是永遠的拿走電腦並且藏在了丁的家裡。因此,larceny盜竊罪能成立。
來看一下battery毆打傷人罪,乙主動地推了甲一下,未經同意的非法接觸了甲的身體,然後開著卡車逃走了,所以該罪名成立。
最後來看robbery搶劫罪,該罪名很多元素和盜竊罪和打擊罪是重合的,最主要的不同就在乙是否面對著甲使用了暴力、恐嚇、威脅之類的手段去得到電腦。如果乙的搶劫罪成立的話,那麼他的低一等級的盜竊罪和打擊罪就會被合並進去,不會單獨立項了。
丙犯的罪有Accomplice liability, 因為丙明知道乙要犯罪還借車給他,丙是accessory before the fact。
丁犯的罪有Receiving stolen property, 因為他收了偷來的兩台電腦。並且他也有Accomplice liability, 因為他幫助乙藏了電腦,所以丁是accessory after the f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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