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篇合同法的案例,繼續來分析該案件。其實我很想一篇文章寫完,但是這個案例有點長,犯案者的辯護有些多,所以不知不覺寫了很多,真的是沒有辦法壓縮,我盡量已經簡化雙方的互辯了,我相信讀者朋友們也願意看作為一個服務類合同的違約者違約後會有哪些辯護可以使用。

除了上篇文章提到的辯護,乙還可以用waiver免除條件作為辯護,因為乙可以說甲在晚餐的時候表示支持他的選擇,如此表態在乙看來是甲放棄了繼續執行合同的權利。但是乙通知甲之前就已經接受別家的雇傭了,所以不管甲支持與否,乙在拿到學費報銷後不履行合同責任就已經違約了。並且免除該合約需要律所明確的表示免除乙的義務,律所的沈默並不代表他們免除了乙應該履行的合同義務。

乙可以用Statute of Limitation辯護,但是無效,因為這個州在五年之內起訴都不算晚,乙在2005年違約,所以2008年律所起訴隔了三年並不晚。這裏要註意的是,每個州限制民事訴訟的年限會不一樣,所以打算起訴他人的朋友們要註意時間。

乙可以辯護說undue influence,因為甲是他的上級,所以他天真的被甲的言論影響到了。但是律所會反駁說成年人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尤其是乙已經做了一段時間的律師助理,理應比常人具備更多的法律知識,並且討論該合約的時候乙的父親也在場,所以說該辯護不成立。

乙可以辯護說歸還法學院學費報銷已經足夠,律所不能要求他具體履行工作職責,律所可以反駁說乙的工作是獨特的,因為過去在律所做助理所建立的人脈和個人經驗不是金錢可以彌補的。但是美國憲法第十三修正案禁止非自願的服務,所以法院不會強迫個人去履行服務合同。

乙可以辯護說laches故意延遲, 律所延遲了三年在關鍵證人乙的父親去世後才起訴他,盡管他2005年就告知不會履行合同。拖了三年才起訴加上甲支持他選擇言論誤導了乙以為律所放過他了。律所的故意延遲起訴是不合理的,所以該辯護成立。

乙可以辯護說unclean hands,如果上面提到的unconscionability能成功,律所將不會得到具體履行合同的賠償,但是我們並不清楚乙當時是否意識到律所有占便宜。另外,乙的父親可以給2001和2005兩次晚餐談話很好的作證,但律所在該案件關鍵證人乙的父親去世後才起訴,所以律所不安好心,如果法院發現律所行為不合理並缺乏職業道德,法院是不會強制具體履行該合同的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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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by 肖俊俏

肖俊俏,律师,客座教授,教育学博士教育行政管理方向(2014),法律博士(2019),工商管理学博士信息与数据科学方向(2021),葫芦丝演奏家。 Junqiao Xiao, Attorney at Law; Adjunct Professor at CSML, CSPP, AIU. Doctor of Education in Educational Leadership and Management (2014); Juris Doctor (2019); Docto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 Information and Data Science (2021); Hulusi Music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