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甲是X州律所的管理合夥人,乙是他的律師助理。在得知乙想去讀法學院後,甲邀請乙和乙的父親去吃晚餐並討論乙的法律事業。一番討論後,甲發現乙把一切想得過於簡單,甲用律所的名義寫下了提議,乙口頭接受了如下條款:
首先,從法學院畢業並且拿到律師執照後,律所報銷乙法學院的開銷;
其次,乙在法學院畢業拿到律師執照後,以律師助理的工資為律所工作四年;
再次,如果乙表現俱佳,四年後乙將會成為律所的合夥人。
2005年,乙畢業並取得了律師執照,律所報銷了他法學院十二萬美金的學費。乙和他的父親邀請甲吃晚飯用於感謝甲和律所的支持,但在晚餐中,乙告訴甲,他接受了非盈利受害者權益保護中心的雇傭。甲回復,盡管律所會失去乙的貢獻,甲和律所還是會支持乙在雇傭上的選擇,這個選擇反映了乙的誠實和社會認知。他們沒有提及律所報銷乙的十二萬法學院學費的事情。
2008年,乙的父親過世了。乙在受害者權益保護中心工作了三年。不久後,律所起訴乙,要求specific performance具體履行之前乙和律所的協議,或者乙賠償十二萬報銷的學費。X州此類的案件的訴訟時限是五年,五年之內訴訟合同違約都是有效的。
乙在這場訴訟裏面將會用到什麽樣的法律或者公平的辯護呢?誰會勝訴呢?
雇傭合同屬於服務類合同,所以歸Common Law管。律所承諾報銷乙的學費,如果表現好第四年可以成為合夥人。作為回報乙在畢業後需要以律師助理的工資工作四年,合約雙方付出了等價交換的東西,因此該合同成立。
乙的法律辯護有不少,這篇文章真的寫不完,所以會寫兩篇。
乙首先可以說,履行該合同責任的時間跨度超過一年,根據Statute of Fraud超過一年的合同必須需要簽字,而乙只是口頭同意卻沒有簽字,所以合同無效。但是甲所在的律師可以反駁說乙已經部分履行了合同,因為乙已經得到了十二萬的學費報銷,所以乙的辯護失敗,該合同無法避免。
乙可以用unconscionability辯護,因為甲相對於乙當時的年紀和教育,甲更有年長的優勢,甲提出的合約有兩條條款非常利於律所,而不利於乙,特別是條款二要求乙拿到律師執照後繼續以助理的低工資為律所服務四年。甲可以反駁說乙已經在律所工作一段時間了,多少具備一些法律知識,加上當時乙的父親也在場,答應報銷法學院學費也可以用來彌補四年低工資的損失,而且成為合夥人後也會受益很多,所以該合約並非不公平的合約。那麽法院需要考慮多方因素來做出判斷。
未完,接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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