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居民甲和乙在2000結婚了。甲來自一個富有的家庭並且是很大一筆信托的受益人。婚後,甲從信托裏每個月都有收入,並把收入拿出來存入自己名下的賬戶,甲在婚姻裏一直沒有出去工作。乙一直在做旅行社的中介,乙也把收入存在自己名下的賬戶。
2003年甲和乙聯名在夏威夷買了一間度假公寓,並特別指出該公寓是聯名持有並有生存權。甲用了自己賬戶所有的從信托基金裏面來的錢,甲乙口頭承認該公寓是甲的。
2004年甲用個人賬戶在加州的山上以個人名義買了個可以滑雪住的小木屋。
2005年乙和丙有了婚外情。在一次和丙的約會中,乙開著丙的車出了車禍,不小心疏忽造成了丁的嚴重受傷。
2006年乙收到了一封廣告郵件邀請她投資一家生物公司的股票。乙和甲討論,甲認為太過風險,但乙還是以個人名義花了她兩萬儲蓄買了兩百份股票。
2007年甲和乙分居了。不久後,丁的車禍訴訟成功,乙需要賠償丁。甲和乙現在在考慮離婚,公寓和小木屋都增了值,股票幾乎虧損到沒有價值了。
那麼法院會如何裁決甲和乙在夏威夷公寓呢?加州山上的小木屋?還有生物公司的股票呢?還有一個問題就是丁能從乙那裏得到什麼財產呢?
甲買小木屋的錢的來源於遺產繼承,所以是甲的個人財產。在1987年1月1日後婚內聯名買的產權是夫妻共同持有,除非有寫下來的文件說是獨立財產,盡管他們有口頭協議說該公寓是甲的個人財產,但是由於缺乏寫下來的文書,此公寓在兩人名下還是共同財產。所以說甲可以報銷他當時的個人財產用於該公寓的部分。公寓增值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理應平分。
甲買小木屋的錢的來源也是遺產繼承,所以是甲用個人財產買在個人名下,乙沒有任何權利。
乙用自己婚後賺的錢買的生物公司,所以是用的共同財產。盡管股票是以乙的名義購買,但是並沒有寫下來的文書說該股票是乙的個人財產,所以股票還是共有財產。由於乙在購買前跟甲溝通過了,盡管甲反對了,乙並沒有違反她的誠信責任。該股票是共同財產應該平分。
乙的民事侵權案件發生在婚姻裏,如果要用共同財產去付賠償的話,那麼該民事侵權案件必須要有利於夫妻共同體的利益,但是該起車禍的發生並不會給甲帶來任何好處,所以說假的個人財產要付首要責任,共同財產是第二責任,甲的個人財產不用負責。綜上所述,乙的個人財產(婚前財產和遺產禮物等)負首要責任,婚後的公寓、股票、乙的存款賬戶之類共同財產是第二責任,甲的個人賬戶和小木屋不用對丁的車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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