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我們簡單介紹了上訴檢查的主要對象不是案件本身而是下級法院和執法人員有沒有嚴格按照規章制度操作,提醒一下,這裏說的都是刑事案件的上訴,不是民事的。更深入的討論之前先介紹上訴程序的一些周邊和程序的知識。
首先提一下,美國是海洋法系國家,海洋法系和大陸法系的區別和孰優孰劣能寫一年,有空詳解(又挖坑!)這裏需要知道的是海洋法系下,法律解釋是跟隨案例變化的,因為每個案件都可能有制定法律時沒有考慮到的具體因素,舉個栗子,搶劫的定義是通過施加暴力或者威脅搶奪他人財物,假設法律制定時並沒有考慮罪犯用武器或者赤手空拳有什麽區別,但是用武器的威脅明顯要比赤手空拳要大得多,通過案例就可以進一步定義,用武器判的重一些。每次有新的案情出現,這個案子的判決結果就會當成判例為以後的相似案情提供判決依據,即使搶劫的最初定義沒改變,案例讓法律越來越詳細,越來越貼近現實生活。好處是法律可以靈活適應社會變化,壞處就是不論是法官還是律師都要不停的更新自己的知識,我的老師說他開庭的前一天晚上還要查有沒有新的判例出來影響自己的案子。
說回上訴,中級和高級法庭的裁決才具有案例的效力,上訴的判決結果不僅僅是眼下的案子,還會為以後的案子提供先例,所以對於上訴的判決必須非常謹慎。
上訴還有一個外人很少知道的設定,上訴法庭基本上不會傳喚證人,不會收集新的證據,只通過一審的所有卷宗來進行審案。在沒有數字化之前,如果被告決定上訴,下級法院的職員們就得把所有這個案子的卷宗全部復印一份,復雜的案件可能會有上百箱的文件送到中級法院(哎?復印機出現之前他們是怎麽做的?難道送原件?)復印、人工、運輸費用法院可是不承擔的,而是被告掏腰包,所以以前上訴一出門就很貴,現在數字化就好的多了。有了一審的所有卷宗,下面一大堆的文書程序用過分簡化的語言描述如下
被告:“對於一審我有如下不服,理由ABCD……”
原告:“被告的不服不能改變一審的結果,理由ABCD……”
被告:“原告的邏輯有誤,ABCD……”
中級法院結合一審的卷宗和雙方提交的文書就基本上可以定案,很少會檢視證據,雙方都可以要求口述辯論,但實際上雙方會說的都已經寫在文書裏了,而且上訴法官對於口述的律師的詢問態度大多很兇,所以沒有什麽必要還是不要口述辯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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