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我們講到了認罪協議,因為我們之後要講到上訴階段,所以這裏必須多提一下認罪協議對於上訴的影響。被告如果接受認罪協議,他同時也放棄了上訴的權利。所以認罪協議是一個非常重要、影響深遠的環節,千萬不可大意,一定要找信得過的律師。
如果公訴人和被告之間無法達成認罪協議,我們跳過即不好理解也不太容易說明又跟普通人沒太大關係的pretrial motion,下面就是庭審了。這個環節大家都在電視電影裏看到很多庭審的畫面,可能給人印象最深刻的就是律師一次次特別有戲的喊出“反對!/Objection!” 法官可能同樣有戲的回應“反對無效!/Overruled!”或者“反對有效!/Sustained!” 我記得曾經看過一部港劇,就直接把一連串反對和法官的回應做成蒙太奇來體現庭審形勢對主角不樂觀。影視作品鐘愛objection因為能給觀眾一種強烈的沖突感,實際上庭審裏反對的次數和起到的效用都沒有影視作品裏那麽多,律師也不是戲精,反對的時候都是淡淡的一句而已。而且在庭審裏頻繁的使用反對會讓陪審團對你產生反感,並不是一個好的策略。
影視劇裏經常把庭審搞的像德州撲克亮底牌一樣出其不意的扔出一個逆轉局勢的證人或者證物,實際上出於公平原則,雙方律師都有對方的人證物證的基本信息,一方扔出一個不在清單裏的證據證人會被對方反對到死,根本不可能生效。要怎麽用清單上已列出人證物證雙方都會預演推測多次,所以庭審實際上更像是象棋。當對方的出招不符合規矩時,你會提出”反對”提醒法官,白話一點說就是“哎你等會兒,這個證據能這麽用麽?這個證人這種證詞你也敢信?” 法官會依照他對法律的理解裁決反對有效或者無效。
提出反對還有一個功能就是把律師要反對的情況記錄在案,以供後面的上訴和habeas corpus程序作為參考。如果律師在覺得庭審過程中有出現錯誤就必須要提出反對,給法官一個機會來修補這個錯誤。如果律師不提出反對,就視為放棄了在上訴階段對這個錯誤提出申訴的權利。比如我認為對方使用一個證據有爭議,我即使不太確定也要提出反對。就算法官判定我這個反對無效,但我至少保留了”證據使用是否恰當”這個議題留待以後上訴的時候提出申訴的權利。所以有些情況對於一個外行看來,律師好像是“為了反對而反對“,但他是為了以後上訴的時候留路。如果律師該反對的時候沒有反對,導致案子輸掉或者被判的比較重,被告以後可以通過habeas corpus程序來指責律師“無能” ineffective assistance of counsel 來推翻有罪裁決或者減刑,但畢竟是個麻煩,所以該做好的律師還是要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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