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講的是律師和非客戶的溝通與交流守則。
律師是禁止對第三方發表虛假言論的。
律師是不能和律師已經知道對方有律師的代表的人對於案件溝通的,除非另一方的律師同意或者法院有授權。
對於沒有律師的代表的人,律師不能說或者暗示對案件不感興趣。如果律師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某人誤解了律師的角色,律師應該用合理手段去糾正誤解。
果律師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有可能跟自己代理的案件客戶有利益沖突,那麽律師不能給法律上的建議給不是自己代表的人,或者已經有律師的人。
律師是可以和正人溝通的,那怕是反方證人。但是禁止鼓勵證人不去作證,禁止去騷擾證人或者潛在證人。律師有可能可以給非專家證人報銷旅行開銷和損失的工資,在報銷基本費用之外,有可能可以給專家證人合理的費用,但是不能給證人提成,不管專家還是非專家。
在開庭前,律師是禁止和陪審團交流的。在庭審中,律師只能在法院官方程序上允許和陪審團交流的時候溝通。在庭審結束後,律師有可能可以和陪審團成員交流除非法律不允許、陪審員不想交流、或者交流會帶來壓迫騷擾誤解。
Ex parte communications單向交流是禁止的除非緊急情況,或者給法官的信件。律師可以單向寫信給法官,但是反方必須也要有復印件。
律師在參與或者參與過調查或者庭審案件是不能發表法庭職權以外的會讓公眾傳播的影響庭審公平公正的言論的。
順便提一下廣告的事情,律師不能對於自己的服務和專精領域做虛假廣告。律師不能面對面教唆客戶,除非是其他的律師或者自己的家庭成員或者之前就合作過。就算不見面的教唆也不行,不能有壓迫或者騷擾。對於律所的名字,過世的律師名字也可以用,只要不會誤導別人,但是公眾長官的名字不能用,有一些帶誤導性的貿易名字有可能會被禁止使用,有可能可以提及和一些組織機構的夥伴關系。律師不能通過給別人禮物來取得別人推薦客戶,除非只是合理的廣告開銷並且是權威機構認可的。如果推薦客戶的協議是開放的並且客戶被告知有推薦客戶的協議,那麽就不禁止推薦客戶給律師了。
律師對公眾也有一定的責任,比如律師自願給社區做Pro bono是最好的,推薦做五十個小時,但不是必須的。律師也可以做一些法律組織的長官,只要不和自己客戶的利益沖突或者違背自己忠誠的責任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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