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創作的基礎是基於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ABA) Code of Judicial Conduct (CJC) ,用來管轄judges法官, magistrates地方法官, referees仲裁人,感興趣的朋友或者備考the Multistate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Examination (MPRE) 的朋友可以自行查閱。
法官必須避免明顯的不適當行為。明顯的不適當行為指的是當法官的行為創造了合理的認知就是法官違反了CJC或者法官的行為與誠信、公平、性情或者合適度相違背。
法官不能浪費司法的聲望,所以不能用司法信箋擡頭給個人的生意,但是可以以個人名義給人寫推薦信,但不能施加司法壓力。
法官不能發起、允許、或者考慮ex parte communication(原被告雙方中一方有代表一方沒有的單方面交流)。如果法官非故意的受到了大量的單方面交流,那麽他必須通知不在場的另一方,並給以對方機會去回應。這裏面有三個例外法官有了單方交流後不用告知不在場,一是被法律授權(比如禁止令),二是mediation調停或者settlement conference安置會議,三是緊急情況。
法官必須要避免bias偏見, prejudice偏袒, harassment騷擾,並且要確定周圍的人也是如此,這就包含了種族、性別、宗教、國籍、殘疾、年齡、社會經濟狀況、婚姻裝款、政治歸屬、和性取向等等各方面的。
法官必須要公平公正守法,不能受外界影響。不能獨立的調查案件事實。向其他法官或者法院的人員咨詢可以但是法官要避免接受事實信息和必須最終獨立決定案件。
如果法官的公正性有可能被質疑,那麽法官必須自我彈劾。法官需要揭露所有關於自我彈劾的信息給原被告和其律師,盡管法官自己已經明了原委。法官自我彈劾的原因六種。第一,對於原被告、其律師、案件、或者相關事實有偏見或者個人考慮。第二,法官是重要證人、官方代表、在其他法院有參與、或者和該案件的律師曾經共事過。第三,當法官之前的合夥人或者親屬是原被告、律師、或者證人。第四,法官知道自己、配偶、家人、孩子等有經濟利益在案件中,如果只是股票基金或者保險之類的不算。第五,涉案的人在法官做法官前有捐贈大額度助選金。第六,當法官或者法官候選人對於特別的職位或者結果發表公眾言論。涉案方和律師可以免除上訴的第二到第六條彈劾因素,但是第一條涉及法官的個人偏見的條款是無法被免除的,法官必須進行自我彈劾。
法官是非常被鼓勵參加一些法庭職權以外的活動的,但是這些活動不能高頻率涉及上訴的自我彈劾的因素,干擾法官日常辦公責任,或者干涉法官的誠實或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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