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說到共同財產的時候,我們要先提到三個問題:婚姻是否有效?婚姻居住地點?用哪種法律?在我們為property財產做定義的時候會考慮兩個事情:source (何時以及如何取得的)以及actions(配偶為此財產做了什麽)。
加州是一個共同財產州,所有在婚內取得的財產都是共同財產community property ,所有結婚前或者離婚後所取得的禮物、無遺囑遺贈、有遺囑繼承都是獨立財產separate property。如果婚姻不合法,但是一方或者雙方都誠心的認為他們的婚姻是合法的,那麽在此期間取得的財產是類共同財產quasi community property。
那麽合法的婚姻在加州需要滿足什麽樣的要求呢?婚禮(必須要有有權利授予婚姻的人在)、結婚證、年齡、可結婚的合法因素。加州是不認可基本法的婚姻的。
人身傷害得到的賠償只要和共同財產沒有混合使用,還是可以作為獨立財產看待的。
在加州對於外州的財產作為類共同財產處理需要:配偶雙方居住地要在加州或者在加州有屬人管轄權personal jurisdiction,並且至少有一方配偶在加州尋求離婚,或者類共同財產是加州的共同財產,那就不需要考慮第一條了。
夫妻檔中的任意一方對於共同財產都有管理和控制權。
如果有債權糾紛,什麽時候債務會發生呢?那麽產權又如何負責呢?這裏有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就是欠債的配偶獨立財產,在結婚前、婚姻中、婚姻後都對債務有責任。
第二種情況就是對於community property共同財產和quasi community property類共同財產。結婚前如果雙方收入沒有混淆在一起,並且欠債配偶沒有進入另一方賬戶的權利或者沒有相互經濟上支持的話,就對另一方的債務無責任。可是在婚姻中,無負債方對負債也是有責任的,但是有兩個值得註意的地方。第一,是在配偶告配偶的民事侵權訴訟中,先用保險賠償,再用被告配偶的獨立財產賠償,最後用共同財產賠償。第二,在第三方告配偶的民事侵權訴訟中,先用共同保險賠償,再用共同財產賠償,最後用被告配偶的個人財產。在離婚之後,共同資產和債務理應平分,除非事先有寫下的合約或者有法院的口頭的契約等等,不然配偶間應當平均分配債務或者法院可以指定負債方。
第三種情況就是對於其它額外的配偶獨立財產,結婚前和離婚後沒負債的配偶都沒有責任。在婚姻中也沒有,但是如果夫妻在一起生活,沒負債的配偶的對負債的配偶的債務無怎人,但是沒負債的配偶的個人獨立財產對於生活必需品或者負債配偶生命是有責任的,比如食物、住處、醫療等維系生活的開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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