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是一名有經驗的給盈利和非盈利機構服務的商業法律師。 N是一家新成立的加州非盈利組織,有一些資產和少量收入。 N由三名志願者董事會成員管理,其中一位是董事會主席。 N的唯一僱員是E,沒有管理層頭銜。

E聯繫了L並說N要保持和L的合作,要寫一份正式僱傭合同給E,讓E成為N的執行總監,但不是董事會成員。 L同意了,但忘記寫合作協議了。

E起草了僱傭合同,提出了對於薪水的預期,發給了L。 E告訴L她的薪水預期是根據其它公司同等職位的盈利公司的大數據來的。 E讓L不要告訴董事會薪水數據來源。 L看了其他僱傭條款都是對E有利的。 L召開了會議,和N的董事會討論了E的僱傭合同。董事會主席讓L邀請E加入討論。

L到底和誰有律師客戶關係呢?有何不當之舉?

L代表N組織,就只對N組織負責,無須對裡面的單個僱員負責。加州超過一千的協議要寫下來,此處看來L在該組織做義工。如果E額外付費給L是不可以的因為利益和N組織衝突。目前看來E在尋求L的私人建議,E的僱傭合同利益明顯和N組織的利益有衝突,所以L在代表E看合同之前應該先通知雙方並徵得董事會的同意。此處看來L給E看合同不僅沒有通知N組織的董事會,也沒有收到同意。如果E無法理解為何L不能代表她,L應該好好解釋利益衝突,並且L應該建議E去找額外的律師看合同。

L對於E的僱傭合同有違規操作嗎?是否有責任對E要求的數據保密?

E不是律師,所以自己起草的合同難免有些法律漏洞,當L發現合同過於有利於E的時候應該及時指出。如果L不想幫助N組織談判薪水的話,可以告知董事會去談判。 L作為律師並需不要幫助客戶做商業上的決定。

由於E起草的僱傭合同預期薪水來源於盈利組織的大數據調研,N組織有可能會付出並常規非盈利組織更多的薪水給E,L應該立刻向董事會匯報此事。儘管L要和董事會開會討論此事,她應該禁止E參與會議因為僱傭合同對於E有利。 L應該及時與董事會溝通E讓她看合同的事情。此案有雙重代表的情況因為L既代表了E 又代表了N組織,L需要告知N組織的董事會這個情況因為這種聯合代表可能會違反保密協議和溝通責任。 L是不能同時代表E和N組織的,因為這裡利益衝突太大了,所以L需要告訴E,L無法代表E,但也需要幫E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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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by 肖俊俏

肖俊俏,律师,客座教授,教育学博士教育行政管理方向(2014),法律博士(2019),工商管理学博士信息与数据科学方向(2021),葫芦丝演奏家。 Junqiao Xiao, Attorney at Law; Adjunct Professor at CSML, CSPP, AIU. Doctor of Education in Educational Leadership and Management (2014); Juris Doctor (2019); Docto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 Information and Data Science (2021); Hulusi Music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