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被捕前在某電話公司上班,她用職務之便,竊取了別人的名字和社會安全號碼,在很多商店開卡消費。被害人有綁定信用卡消費預警,所以收到了很多信用卡公司的警告,警方根據線索找到了M。M 因為身份盜竊罪被捕。
證人G是B店的客戶服務,G說在認證M開卡的時候發現M使用了和自己名字很類似的N的名字和社會安全號碼,M在該店用信用卡消費了五千美元購買家電、電子產品和服裝。
證人F是C服裝店的賬戶經理,F說收到了M在網上開卡的申請,但是使用的社會安全號碼是N的,N已經開過賬戶,F立即報警。
證人T之前在電話公司是M的領導,他說M的工作責任是幫新客戶開賬戶的,所以可以看到很多人的信息,包括社會安全號和名字。T說M是可以看到N的信息的,後來T發現M和N不僅名字很像,社會安全號只有兩個數字不一樣。
檢察官查到M以往有三個案例,下面三個過往的案例可以用來作為重要證據起訴M嗎?可以用來彈劾M如今的證詞嗎?
第一個案例,三個月前,一名警察把M的車攔住了因為車尾燈破裂。M自己的駕照過期了,所以M給了警察一張不是自己的駕照,那張駕照是M姐姐的,警察也是之後去查詢車輛註冊信息的時候才發現。
儘管M一直強調自己沒有詐騙的意願,但她的行為還是很匪夷所思,她應該知道自己的駕照過期,所以故意使用姐姐的駕照。該案例不僅涉及到個人誠信度,也涉及M使用他人身份。所以說M使用姐姐的駕照這個案例可以作為起訴M的重要證據,以及作為用來彈劾M如今的證詞。
第二個案例,兩個月前,一名警察在某個酒吧前讓M停車。M看起來已經醉了,沒辦法好好站立,口裡聞起來酒味也很大。她開始大聲對警察說話,但在警告之後,她打出租車走了。
醉酒和身份盜竊罪沒有關聯,所以說該過往案例不可以作為重要證據起訴M。不能用公眾醉酒行為或者嗑藥作為誠信標準,所以該過往案例不能用來彈劾M如今的證詞。
第三個案例,M用N的名字很相似,M用N的名字開了很多商店的卡。兩周前, N接到了一個匿名電話,該電話里的人威脅她,如果出庭作證的話就會得到報復,並且還告訴她,要說允許M用她的名字N去開賬戶。掛了電話後,N把電話號碼記了下來,通過電話公司查到該匿名號碼是屬於M。
M打電話意圖威脅證人N,讓N更改自己的證詞,儘管涉及威脅恐嚇之類的暴力犯罪,但和身份盜竊罪沒有關聯,所以說該電話內容不能作為重要證據起訴M。但是M在使用N的身份開了很多賬戶後還教唆N去向法庭撒謊,該行為涉及誠信度,所以說該電話內容可以用來彈劾M如今的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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