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在2018年2月13日因為非法持有和買賣毒品被捕,大陪審團在2月23日正式起訴H,H在2月27日被提訊。 3月18日,H的律師召開聽證會要求有條件保釋,庭審前服務報告顯示H之前沒有定過罪,H也告知了自己的永久住址,但沒有提供證人去檢驗住址,最後法院要求四萬五千美元保釋金。 3月15日,H的兒子O支付了保釋金並把他帶回家。
某天,H說要去O的姨媽家拜訪,H的女兒問他是不是想要逃跑,H說不會的。 H去了姨媽家很久都沒回家,所以O打電話給姨媽,姨媽說H在一小時前就離開了,然後H就徹底消失了。 2018年3月23日pretrial conference審判前的會議中,H的律師說H跑路了。法院就把原定於10月22日開庭的日期延後了幾個月。
在2019年1月30日開庭的時候,陪審團準備好了,兩名證人也出現了,部分證據提交了,但H沒有來。 1月31日,證人們闡述了證詞,額外的證據繼續提交,H還是沒有來,休庭前H的律師要求無罪,法院答應並結束了審判,但法院答應是因為H沒有出現根本無法繼續審理此案。 H的律師就要求法院退還保釋金,法院拒絕因為H並未出庭。
法院的理由是保釋金是為了預防嫌疑犯逃跑所設置,在此案中H沒有出庭導致無法繼續審理下去不得不終止庭審,但並不代表H就完全無罪了,所以跟以往那些被判無罪釋放然後歸還保釋金的案子不一樣。
法院在處理涉及退還或者扣留保釋金案子的時候主要考慮五個因素,分別是:被告想要違反法院出庭命令的意願,擔保人是否是商業的,擔保人為了保證保釋人不逃走所付出的努力和開銷,州里面的開銷和不方便還有公正方面的考量,以及讓被告出庭的公共利益。
在此案中H逃跑了,那就有意願違反法院禁令。 O辯護說自己不是商業擔保人,但是O交保釋金的時候就有文件告知如果H逃跑就不會退還,並且O有資產並收入很高,不退換保釋金不會對其生活造成巨大影響。 O在H逃跑後並沒有努力的去打聽尋找H,特別是開庭前十個月就發現H跑了,O的不作為也是有責任的。 H開庭兩天給州里帶來了很大的庭審開銷,比如檢察官、陪審團、證人、證據等等都就位了。 H的不出現很浪費納稅人的錢和州里的辦案經費。 H非法持有和買賣毒品是非常危險的犯罪,H的逃跑會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危害。
綜上所述,法院不會給O退還保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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