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和W於2016年在非共同財產法的X州結婚並生活。他們用H的薪水在X州買了幢房子以及在加州買了間公寓,都放在H名下。
2008年,H寫了份遺囑把自己去世後的所有資產都給W。根據X州的法律,有一名證人簽字。
2016年,H和W退休後搬到加州。 H把公寓戶名作為禮物改為H和前段婚姻的兒子S並且是擁有生存權的聯合持有joint tenants with right of survivorship。 H把他繼承的十萬美金存入可修改信託,有生之年自己會有信託收入,去世後W會終生有收入,W去世後S會終生有收入。
2017年,H滑冰受傷後失去意識瀕臨死亡。根據H之前的意願,S被任命為H的管理者。 S給H的遺囑準備了增補協議,把X州的一半房子產權給H的摯友B。 S作為管理者簽署了遺囑增補協議,也有證人。
H在2018年去世。 S發現H有很多債主,負債已經超過了X州房子和加州公寓價值總和。
W和S在加州的公寓各有何權利? W和S在X州的房子各有何權利? H的債主是否能在信託資產得到錢?
H和W退休後搬到共同財產的加州,所以別的州的婚內所得屬於quasi-community property。儘管H在加州買的房子在H個人名下,但是支付房子的錢是婚內所得,因此在加州公寓類似共同財產。但是H有生之前把公寓變成了和S的Joint Tenancy,所以說H去世後S是有可能會得到整個公寓的,如果法院判決公寓歸S獨有,那H的債主們就無法要求公寓抵債。如果是這種情況,W可以要求spouse’s homestay rights從而繼續留在公寓裡面居住。如果H對於共同財產的公寓和S共同持是背著W的,沒有取得W同意,如果W用共同財產法勝訴讓公寓變成W和H擁有,H去世後W獨立擁有公寓,那麼債主在H個人資產不足以抵債的時候就可以要求拿H的公寓共同財產部分去抵債,也就是一半產權。也還有第三種情況就是法院判決W和S一人一半產權,那就要看當地法律和額外的證據讓法院如何判決了。
H在X州買的房子在H個人名下,但是支付房子的錢是婚內所得,因此在加州這房子是類似共同財產。 H在2008年的遺囑是把房子去世後給W,遺囑增補協議又把一半產權給B。如果W同意這是H的獨立財產是可以的,但是如果W要起訴得到一半的產權也是可以的。如果法院認為遺囑增補協議無效,按照加州的共同財產法來分配,W就擁有整個房子。如果W願意遵循遺囑增補協議,那房子就W和B一人一半。這就要看當地遺囑檢驗法庭判決。
H建立信託的錢來自於遺產繼承,所以是獨立財產。沒有共同財產捲入所以不需要W同意。該信託是H生前可以修改,去世後不能修改的信託,所以H沒去世前債主們可以起訴要求H拿可修改的信託的錢或者房產去抵債,但是債主們卻無緣無故沒有去起訴。 H去世後信託收入歸W,跟遺產無關。如果債主非要起訴的話可以去起訴H的遺產,所以有很大可能性H的房子和公寓都保不住因為資不抵債的關係。但如果S得到了公寓部分產權就可以保住,但是如果公寓有房貸也要承擔。債務產生的原因也很重要,如果是為了夫妻生活必需或者用來造福共同財產的話,債主也能去要求W償還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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