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去了賣錢幣的店,拿出很像真槍的玩具槍指著店主O。 O把一套之前羅馬硬幣給D後D逃走了,彼此無言。

之後,警察收到無名郵件:“搶錢幣之人是D,現在她打算賣掉偷的錢幣。” 偵探F跟踪看到D在公開的付費電話打電話。 F假裝路過聽到D小聲說:“我有一套熱門的羅馬錢幣要賣出需要找到謹慎的收藏家買主。我今晚九點再打你電話。“ 偵探F在寵物店買了“聽鳥唱歌的話筒” 比喻該話筒承諾可以讓收聽者聽到150英尺內的鳥叫。 F去了N家,有陽台可以看到走廊,F騙N說他要去陽台是為了調查恐怖分子的密謀並且告訴N“性命攸關!” N讓他晚上九點進入陽台。他把話筒指向D,正用著同樣的付費電話,聽到D小聲說:“可以,打你的賣家電話,並讓我知道如果我們有真正熱門的錢幣在交易。”

次日,F偵探把所有信息宣誓後申請了所搜D房子的搜索令,得到了法官簽字的搜索令,搜索了D的房子,找到了錢幣。 D被捕並起訴搶劫。

開庭前,D起訴要求在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下讓D的言論和錢幣都不作為呈堂證供。

D的言論關於詢問錢幣買家九點打電話的,D的言論要求對方找買家的,以及羅馬錢幣這三個證據,D有沒有什麼方法不讓這三個證據不作為呈堂證供?檢方會如何辯論?法院如何裁決?

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根據第十四修正案引用到州里,保護公民在有合理隱私期盼的地方不受政府不合理的搜索和逮捕。

警察局的警察和偵探屬於政府工作人員,因此是state action。 D對於自己的言論有隱私期盼,所以有立場去起訴。

因為匿名線人舉報,F開始跟踪D,D在公開的公眾電話亭打電話就應該對周圍環境不該有很高的隱私期盼,儘管聲音很小,但還是很容被別人聽到的,所以不管是主觀期盼還是客觀原因都不該有隱私期盼。此處沒有搜索令,但是很容易就被聽到可以用plain view 的例外,所以該言論可以作為呈堂證供。

F通過欺騙N的方式,得到N的同意進到N家的陽台。 D會說警察不該通過欺騙手段得到N允許進入別人家裡,但是警察在執法時偶爾會用欺騙行為取證或者破案,所以警察是有權去為了破案而撒謊的。 F買了聽鳥叫的話筒,用這種普通人在公共場所隨便都可以買到的話筒聽到了D在走廊上的言論,所以不算採用了特殊設備。儘管D很小聲說明主觀上不想讓別人聽到,但D沒有進到家裡,所以走路時在公共場所打電話說的話不該有很高的隱私期盼,客觀上來說就算F不聽到別人也有可能會聽到。此處F沒有搜索令,但是可以用plain view的例外和緊急情況的例外。因此該證據可作為呈堂證供。

F本著良心無惡意的根據線人舉報,加上自己聽到的兩處對話,有合理的原因probable cause去申請搜索令。搜索羅馬錢幣時F已經得到了法官批准的鎖搜令,所以羅馬錢幣可以作為呈堂證供。

D是否有搶劫罪?搶劫是用面對面的威脅的方式故意得到他人財物。 D去O的店內永久剝奪O的錢幣後聯繫買家可以看出D有意願剝奪O的錢幣。錢幣是屬於O的,D拿走了。 D用看起來像真槍的玩具槍指著O,正常人在O的處境會以為是真槍,所以O面臨D的威脅。因此D犯了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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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by 肖俊俏

肖俊俏,律师,客座教授,教育学博士教育行政管理方向(2014),法律博士(2019),工商管理学博士信息与数据科学方向(2021),葫芦丝演奏家。 Junqiao Xiao, Attorney at Law; Adjunct Professor at CSML, CSPP, AIU. Doctor of Education in Educational Leadership and Management (2014); Juris Doctor (2019); Docto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 Information and Data Science (2021); Hulusi Music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