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是一名失踪的四歲的女孩。 K是一名經常提供可靠信息給警官A的線人,K說最近聽到D計劃綁架小孩當作女兒養。 A的搭檔B警官趕緊去了法院申請搜查令去搜查D的房子。同時,A立刻去了D的房子敲門。 D開門回復了。 A問D:“我聽說失踪的孩子可能在這兒,我能進去找她嗎?” D拒絕了。 A說:”性命攸關。我得搜索你的房子,不管你同意與否。“  D讓路讓A進去了。

A徹底的搜查了整個房子。在臥室衣櫃,A找到了兩英尺長兩英尺寬的炸彈。在浴室的醫藥櫃里,A找到了一些放海洛因的藥水瓶。在床底,A找到了空白密封的信封,打開後裡面有地圖標注著D的房子和C的房子的路線。A沒有找到C。在A搜索結束後不久,B拿了搜索令來,法院授權搜索D的房子找C。之後不久,C沒有受傷的出現了。

D被起訴:持有炸彈,持有海洛因,意圖綁架。

D要求用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不讓炸彈、海洛因、和地圖作為證據,法院會如何裁決?

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根據第十四修正案引用到州里,保護公民在有合理隱私期盼的地方不受政府不合理的搜索和逮捕。 D對於自己的家的衣櫃有合理隱私期盼的,A作為警察代表政府行為,沒有搜索令搜索是不可以的,除非有例外可以使用。 D剛開始拒絕,但是後來讓開路屬於暗示同意了,但卻是在A的威逼利誘下,因此自願被搜索這個辯護不可用。但是A警官是接到了可靠線人的綁架舉報在緊急情況下有合理理由為了保護他人人身安全去搜索的,所以緊急情況這個例外是可以使用的。搜索到的大炸彈很難說是不是直視可以看到的,所以要看法院裁決。綜上所述,大炸彈是緊急情況搜索出來的,也有可能是直視可見的,因此可以作為呈堂證供。

D對於浴室的醫藥櫃是有合理隱私期盼的,A搜索是因為懷疑有綁架相關的藥物,但是直視例外不可用因為醫藥櫃不會藏人而且沒有合理理由懷疑海洛因和綁架有關,所以海洛因是非法搜查出來的,不能作為呈堂證供。

D對於臥室的床底的封起來的信件是有合理隱私期盼的,儘管信件本身是直視可見的,但是打開信封是沒有合理緣由的,無法和綁架案件相關聯,因此直視例外不可用。儘管床底可以藏人所以D可以搜索,可是D沒有緊急的理由去相信信封裡面有綁架信息,所以緊急情況例外不可用。可是後來B取得了搜索令,儘管如此也無權打開信封看內容。所以信封裡面的地圖不能作為呈堂證供。

D對於意圖綁架是否有罪?

A在床底下找到的信封裡面的地圖證明瞭D有綁架的意圖。儘管C後來出現了,事實上不可能這個辯護還是不能用。但此處沒有證據證明D採取了重要行動去綁架C。因此,D無罪。

All photos come from Google Image, for educational purposes.

Published by 肖俊俏

肖俊俏,律师,客座教授,教育学博士教育行政管理方向(2014),法律博士(2019),工商管理学博士信息与数据科学方向(2021),葫芦丝演奏家。 Junqiao Xiao, Attorney at Law; Adjunct Professor at CSML, CSPP, AIU. Doctor of Education in Educational Leadership and Management (2014); Juris Doctor (2019); Docto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 Information and Data Science (2021); Hulusi Music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