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T和W结婚了,T签署了一份有效的遗嘱:“我的一万美金独立财产给我的女儿A,然后在我去世后,我的S公司员工每人得到我的独立财产两千美金;剩余所有独立财产加上我共同财产的部分给我陪伴我二十年的爱妻,如果她在我去世后还活着。”遗嘱里没有提到其他礼物了。 W在2003年去世。 T收养了一名孩子B在2005年。在2006年,T签署了有效的2001年遗嘱增补协议:”我把独立财产一万美金给我挚爱的儿子B。2001年遗嘱剩余部分保持不变。“
T在2011年和N结婚。在2012年,T和N生了个孩子C。在2016年,T去世,留下了2001年的遗嘱和2006年的增补协议。在所有负债、税、和开销支付完之后,T的独立财产价值九万美金,共同财产价值十万美金。去世时T依然拥有S公司和十名新员工,没有人是2001年的雇员。
根据加州法律,NABC四人和S的雇员在T的遗产里各有什么权利呢?
在2001年T的遗嘱当中,W去世了,所以T遗赠给W的部分会变成剩余遗产。 T的遗嘱增补协议是在2006年,和N结婚是在2011年,所以N是被忽略的配偶。
T在2016年去世后,N有权得到属于T一半的共同财产,加上自己的一半共同财产部分,因此共同财产部分十万美金属于N。
根据加州的法律,配偶去世后,如果有留下超过一个孩子或者一个孩子和其他继承人或者两个以上孩子,存活配偶得三分之一,剩下的孩子们平分三分之二。 T还有三个孩子ABC,所以T还可以分得T独立财产九万美金的三分之一,那就是三万美金。
在T的2001年遗嘱中提到给A一万美金,所以A可得一万美金。
收养的孩子和亲生孩子一样有继承权,在T的2006年遗嘱增补协议中提到给B一万美金,所以B可得一万美金。
C出生于T和N的婚后2012年,遗嘱立在2001,增补协议在2006年,因此C是被忽略的孩子。 T独立财产有九万美金,被N拿去三分之一三万美金后,可以给后代分的有三分之二,那就是六万美金。 T有三个孩子,所以C可以取得T独立财产部分的三分之二里面的三分之一。那就是六万的三分之一,也就是两万美金。由于A和B已经在遗嘱里得到了遗产,就不会在T留下的独立财产里面再分遗产了。
由于T没有特指分遗产的员工姓名,因此S公司目前的十名员工每人可以得到两千美金遗赠,从T的独立财产里面分。
综上所述,N得到共同财产的十万和N独立财产的三万。 A和B各得一万,C得两万,十名员工各得两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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