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被加州州法院起訴家暴。V是D的同居男友,V從D車上下來的時候被打了。V被打兩分鐘後打了911電話報警說家暴。

開庭時,檢察官傳喚V作為證人。V很不情願,V拒絕在法庭指認D為犯人。V承認打了911報警因為D打了他。雙方同意911電話錄音是警察局的商業記錄,但是V的具體報警言論雙方並沒有同意。檢察官讓911電話錄音作為證據並播放給陪審團聽。檢察官讓D的八年前的前任同居男友S出庭作證。和S證詞有關的證據都揭露給了被告看。S作證D曾經掐他脖子威脅不想分手並且多次家暴。

D為自己作證說自己事發當時她在二十英里以外

假設所有反對都及時,根據加州法律,法院是否會接受911電話錄音磁帶作為證據?S的證詞?打印出來的電腦文案?

打人屬於毆打罪。加州的Proposition 8允許相關聯的證據作為呈堂證供,911電話錄音和案件相關聯。但同時電話錄音的言論和V開庭的言論不一致,也可以用來彈劾證人的誠信度。電話錄音是V的聲音所以是被驗證的,也是可以使用的原始文件。美國憲法賦予公民對峙的權利,因此該電話錄音可以被對峙和交Statement(在聯邦證據法裡面屬於excited utterance)。由於V沒有具體描述或者解釋事件,

S的證詞是八年前D的家暴行為,所以是涉及S的暴力傾向性格證詞,儘管家暴證詞會讓被告被不公平對待,但法院考慮保護受害者,庭審價值超過了偏見,所以還是會認為和案件相關。除非被告自己打開門說性格問題,不然一般情況下性格證詞不採納的,但是加州證據法跟聯邦證據法不同,性格證詞在家暴案件上是可以採納的。

電腦文件是和案件相關聯的證據。是電腦打印的所以不是言論因此不是hearsay。所說是第二重證據但也是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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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by 肖俊俏

肖俊俏,律师,客座教授,教育学博士教育行政管理方向(2014),法律博士(2019),工商管理学博士信息与数据科学方向(2021),葫芦丝演奏家。 Junqiao Xiao, Attorney at Law; Adjunct Professor at CSML, CSPP, AIU. Doctor of Education in Educational Leadership and Management (2014); Juris Doctor (2019); Docto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 Information and Data Science (2021); Hulusi Musician.